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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4 08:33:45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相关模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一)

2019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法官工作总结。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二)

2019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现将2017年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法官2018年工作计划

一、每周二下午开展业务学习,并安排人员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报送至政治处,便于检查指导。可以学习法律法规、分析疑难案件、讲评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等。

二、开设法官讲堂,每月一堂课。

三、开展读好书活动,“读一本好书,就是与一个优秀的人谈话”。

四、每季度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讲评总结。

五、持续开展卷宗评查、庭审观摩活动。

六、召开律师座谈会。

七、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

2018年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三)

2019年即将结束,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有成绩也有不足,现将一年来理论学习、完成工作、作风纪律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思想建设及理论学习情况

认真学习和领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进一步改造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院里安排的各项学习、讲座和各种会议。工作学习中始终坚持公证司法的宗旨,不断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

二、完成工作情况

(一)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较好的完成了案件评查工作。一年来年,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审务办对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及执行局、立案庭一季度至三季度审结案件和执结案件进行了抽评,共计440件,我个人参与评查236件。 在案件评查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做法:

1、认真制定案件评查计划;

2、积极与各业务庭室协调,查阅准备案件评查所需的统计数据;

3、根据统计数据,确定各庭室的案件评查比例;

4、分别按庭室下发案件评查通知;

5、认真细致评查抽评案件;

6、撰写评查通报。

(二)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圆满完成了我院2010年度“百万案件评查”活动。

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百万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云高法[2010]134号)的具体要求,我院自今年六月起,集中开展了“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审务办主要负责我院重点抽评的35件案件的评查工作。根据职责分工,35件案件的评查工作主要由我负责完成。按照上级法院及州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我认真准备,全面细致,在8月中旬即全面完成35件案件的评查工作。九月初省高院到我院检查了“百万案件评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我院在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精心组织、认真细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表扬。

(三)及时认真完成交办、督办事项。

1、完成省高院交办事项主要有:

(1)关于杨永祥申请执行与曹茂昌、曹雅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复查工作;

(2)关于张忠良与余开亮宅基地纠纷一案调查复查工作;

2、完成院领导交办事项:

主要撰写了以下报告核材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的报告》、《红河州两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红河州两级法院审判管理现状及加强审判管理的建议》、《民事案件发挥及改判建议》、《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同案同判,力求司法公正》、《建立新型审判管理体制的几点构想》、《红河州两级法院贯彻和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情况报告》、《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3、认真完成审务办领导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作风纪律方面。

能够按照最高院五条禁令规范自己的言行。能够按照《法官法》规定,忠实履行法官职责。遵守院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及时认真完成领导交办事项。

四、一年来存在的不足及明年工作打算。

不足之处:思想建设及理论学习方面存在:学习连贯性不够,思想上有时存在畏难情绪 。工作方面存在:制定工作计划不够周全;落实院领导交办事项是领悟能力有待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准备不足,开展工作不够彻底;撰写书面材料的能力有待提高。作风纪律方面主要存在:偶尔会出现

不能按时上下班的现象。

来年打算: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的力度,不断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更加胜任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做一名遵规守纪的优秀法官。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四)

通过到法院的一年学习、工作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当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角色转变。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和邓小平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法院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从事法院政工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院政工工作,同时加强个人的主观世界改造。 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用科学理性的思维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二、加强业务学习。在我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对书记员工作不是很了解,通过院里的培训、老书记员带领及自己的努力学习下让我很快了解到这份工作的性质及内容。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

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到目前没有一个案件在程序上出错。而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的前一天,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三、提高自身修养。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中第一条就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而案件开庭前事务性工作会与许多当事人接触。在过去的工作中,我感受到法院在很多群众眼里是个神圣的地方,他们对法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在法院得到解决,同时也了解到很多群众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多,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有时会遇到不是很了解法律的程序或是对立情绪很重的当事人,此时,我就会耐心的给他们解释民事诉讼中相应的法律程序,热情的接待他们,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义务。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在工作时、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四、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较高的工作效率。为保证每个案件不违反程序法,那时我常常加班处理案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各种。我认为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如果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依法办事。

在过去一年的书记员工作中我虽没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业,也没有赢得鲜花和掌声,但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做自己的工作,我可以无愧地说:我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五)

一年来,在院党组和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同志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积极进取,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和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为此,我始终注重增强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找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找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做到“四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中,我从严要求自己,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尽量做到细心再细心,避免出现错误。一是做好文稿起草工作。广泛收集素材,认真领会上级精神,精心起草每一件文稿,反复斟酌校对后请科长和主任提出修改意见。遇到急件自己加班加点、不怕苦、不怕累。先后起草各类通知、报告等500篇。二是认真做好文稿编辑工作。半年来,拟制《决策参考》及各类会议资料20万字,起草文件67份。三是积极参与日常事务与会务工作。参与了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全市法院中期工作推动会和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讼协调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严谨作风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能够摆正自己位置,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圆满完成领导交与任务。工作之余,我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

近一年的时间,我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的成绩,但这些并未给自己带来一丝成就和轻松感,反而愈加觉得沉重,总觉得自己工作的方式方法不能称心如意,知识储备明显欠缺。同时,工作中大多是处于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落实任务,不能做到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推荐第2篇: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推荐第3篇:某年法官工作总结

XX年法官工作总结

XX年法官工作总结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XX年法官工作总结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XX年法官工作总结

20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研究室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及共产党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

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法院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扎实的写作基础至关重要,而司法统计分析等专业文章的写作又离不开业务知识。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方面注重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强化写作能力。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写作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在研究室,我的工作涉及写信息、司法统计、公告等多方面的工作,我一直坚持不怕辛苦、无怨无悔的原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升完善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我始终认为要干好一项工作,就要像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四、强化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今年,我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室、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今年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时时刻刻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个人得失,尽心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并且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能较好地处理与领导、同事的关系。

今年,我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写材料过程中,遇到稿子多、时间紧、任务重时,往往是疲于应付,不如别人游刃有余。而且在写作上,缺乏全局性把握,与领导要求有相当的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坚持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为领导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字水平,尽力把材料写实、写好、写细,使领导满意,自己提高。一定要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学习、注重积累、注重锻炼、注重提高,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为我院的全面发展再上新台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4篇:法官年度工作总结

2014年,本人在院领导及全庭同志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和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水平。同时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并组织全庭干警定期学习、讨论,共同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规范司法行为。

二、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在工作上,本人带领全庭干警努力拼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案件审理力度。我庭全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465宗,办结465宗,结案率100%;受理执行案件184宗,执结110宗,执结率为60%。同时,本人还带头参与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全年本人主审案件48宗,已全部审结,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27宗,调撤率达56%,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带头廉洁自律,遵守规章制度。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全庭干警都能模范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形成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一年来,本人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努力使全庭各项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2014年,在院、庭领导的带领及全庭同志的支持下,本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认真妥善处理每一宗案件,积极维护法律权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思想上,本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

工作上,本人严格依法办案,注重办案质量。自3月调任园洲法庭以来, 全年共审理各类诉讼案件114宗,办结114宗,结案率达100%,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43宗,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受理执行案件43宗,执结43宗。

学习上,本人坚持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向同事请教,不断提高熟练掌握法律、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

本人虽然圆满地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但仍存在调解力度不够,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学习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对此本人将在接下来努力克服,争取提高。

推荐第5篇:法官三年工作总结

法官三年履职总结

三年来,我先后担任**县人民法院**法庭庭长、民一庭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在院党组和辖区党委的领导下,我勤奋学习、用心干事,廉洁自律,带领庭室干警努力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在丰富的学习和工作实践中,政治思想理论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都有所提高,为今后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践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的能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三年以来的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学习为第一责任,坚持做学习型法官

(一)完善知识结构。我始终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放在首要位臵,克服工作及生活中人少案多,点多面广的困难,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完善知识结构。近年来,我在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被评定为二级法官的基础上,不断系统学习刑事、民商、行政、执行等多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取得了执行员资格证、行政审判业务培训合格证等多项合格证书以及两个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09年以来,重点对民商事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等论文。

(二)突出实践提升。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在学习中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思考,并积极指导和推进工作实践,努力实现能力提升。同时,重视发挥集体智慧,崇尚集体学习提高。三年来带领庭室干警坚持业务学习制度,每周组织干警集体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整体提升了庭室办案效能,创造了**法庭年度案件调撤率为100%的记录。2009年,个人出席全省少数民族法官培训,并就《**法庭和谐审判促社会和谐》进行了专题交流,为全省参会交流发言的唯一一名基层法庭法官。

(三)追求学习实效。我积极把握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以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强化审判理性思维、自觉服务地方中心工作为核心,自觉把“三个至上”内化于心,把职业操守强化于行,知行合

一、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并坚持“树立政治过硬、忠于法律一面旗,树立勤学善用、业务精通一面旗,树立品行高尚、清正廉洁一面旗”的学习理念,使自己坚定了政治立场,坚持了政治纪律,不断增强了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不断提高了业务专业水平,不断促进了优良作风养成。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我在三年的履职中,始终做到:做事认真细致,给群众以责任感;办事诚实干练,给群众以信任感;处事

2 公道正派,给群众以正气感。以此树立了公正、文明、权威的法官形象。

二、以干事为第一要求,坚持做实干型法官

(一)坚持做到坦诚干事。我始终从讲团结、顾大局的角度出发,做到团结同事、善待群众、坦诚干事成事。一是工作上补台不拆台。在**法庭我是两个小兄弟的大姐姐,在民一庭我是三个老大哥的小妹子,无论年龄大小,我始终坦诚相待、真心对人,不断加强与同事的相互沟通协调,坚决做到不猜疑、不争功、不沽名钓誉,凝心聚力干事,团结协作成事。2008年至2009年,连续两年的7月至9月,在只有我一个女法官驻庭的情况下,也给予两名书记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充足学习和备考时间,2009年**法庭两名书记员均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法庭当年也被评为先进集体。二是始终怀着对群众的真挚感情干事。法院工作涉及面宽,工作量大,每天都要接触很多群众。我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始终对群众充满感情。无论是来咨询的还是信访的,我一律耐心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来意,尽自己的所能为他们解决难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积极的为他们解决,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就教他们解决的方式方法。对那些无理缠访者,先听完他们的理由,选择合适的机会,进行疏导,让他们一吐为快,满意而去。

(二)坚持做到公正干事。作为一名法官,公正司法是我一生不懈的追求。自我跨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刻起,就立志做公正司法的示范者和司法为民的捍卫者,靠勤奋敬业来成就理想、作出贡献。一是用心工作办铁案。虽然民商事审判社会涉及面广,新情况新问题多,工作量较重,但我坚持用心去工作去办事,认真做事少说成绩,诚心为人多做实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三年来,共主审146件案件,无一错案和超审限,仅一件上诉并被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09年被评为“办案能手”;2010年主审41件案件,个人结案率为100%,为全院民事审判法官当年新收案结案数之首,并担任审判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68件、审核签发生效法律文书245份。二是加强调解办和案。我坚持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坚持只要有一线希望,就抓这一线希望调解,没有希望的,也全力寻找希望不放弃调解,使办理案件能保持较高的调解率,以调解促和谐,达到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年来,个人办理案件的调撤率保持在80%以上。三是心系群众办简案。我坚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走村入户,主动到最落后的村寨讲法,到矛盾纠纷最多的村寨巡回调解办案,完善案件回访,做好息诉息访专项工作,使司法工作获得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特别是结合辖区主

4 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区、高寒山区、贫困地区等特点,坚持以主动上门、巡回审判为主要的审判方式,一方面便于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方便于群众旁听案件,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三年来,已使86起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息诉息访或实现立案前和解。

(三)坚持做到和谐干事。我始终坚持以和谐司法促和谐社会的理念,努力做到胸怀全局,协调各方,促成司法“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强大合力。一是坚持和谐司法理念。积极协调争取辖区各级各界工作力量,服从服务地方工作大局,做到融入地方、服务地方,以负责任的态度、干实事的精神,赢得地方各界的信任和支持。**镇党委政府邀请法庭参加人代会等工作决策部署会议,为法庭开展好审判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并安排法庭干警参加一些法庭业务以外的工作,让法庭干警更充分地深入基层、了解基层、服务基层。**镇党委政府和梅子乡党委政府在地方财政很困难的情况下,仍尽力给予了**法庭一定办案经费的补助。二是全力支持和谐建设。我不断总结多年在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尽力为和谐建设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受法院指派,在2010年全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培训班上为200余名村官讲授法制课,重点讲授了农村易发、突发、多发矛盾纠纷的处理办法、法律界限及工作技巧,与村官进行了问答互动,工作交流,

5 使自己对处理好农村人民内部矛盾有了深入思考和实际提高。

三、以正气为第一形象,坚持做廉洁型法官

(一)严守党纪国法。我时刻牢记“两个务必”,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条例》,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省纪委的“四不准”,牢记法官法的13不得为行为,时刻不忘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侵蚀,审慎把握社交圈,切实做到不该去的场合坚决不去,不能干的事情坚决不干,勇于同歪门邪气作斗争,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远离非法利益。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除了工作和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不做违反党纪政纪的事,身体力行,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庭室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规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以及考核、奖惩办法,严肃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工作至今本人及所任职的法庭没有“闯红灯”和“犯规”行为发生。做到了严以立信,公信立庭,杜绝了吃、拿、卡、要和态度生硬、冷漠等不良作风,做到了请吃不到、送礼不要、文明办案、公正司法。

(三)主动接受监督。我深知权力来自人民,因此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主动向辖区人大主席团报告工作。及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辖区人大年初审议法庭工作

6 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对法庭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努力全面落实审议要求。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回顾三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廉洁方面的履职情况,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理论功底不够深,业务知识学习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与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还有差距;二是作风还不够严谨细致,有时会出现浮躁、急躁情绪;三是把握工作全局,开创性做好工作的能力还有待加强,离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结合现有条件,拓宽学习渠道,保障业务知识的容量、质量和时效性,清理老化知识,注意发现理论与实践不一致的方面,在发展的动态中、矛盾中找准落脚点、着力点,有效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水平;我将进一步追求政治上成熟、思想上与时俱进、工作上创先争优、作风上“务实、清廉、高效”,全力完成职责职能工作。

推荐第6篇:法官

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法官,一个神圣而又平凡的职业;法官,一个想要让人亲近却又不敢亵渎的职业;法官,一个手执法律,带代表公平正义,审判罪恶惩治犯罪的职业.就是这么一个职业,捍卫着世间的真善美,充当着法律的践行者,兢兢业业的奉献着自己的一切.法官,一个本该与神圣,公平,正义同行的职业,现如今在中国确实饱受争议.当我们在社会大潮流下审视中国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时,我们在唏嘘其命运的同时,又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中国法官,你的出路在哪里?

近日,网上一个案例颇具喜剧色彩,人们更是称此案件为”葫芦僧判葫芦案”,案件是这样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自己当时“眼睛花”看得不清,才将案件“判错了”。看到这个借口,实在令人不敢苟同,不禁让人联想起当年河南省另一个荒唐的案例.当年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出过一份“乌龙”判决书,“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代理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一份判决书是动辄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这位陕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明明没有确凿事实的情形下,以“眼睛花”为由,判了个“葫芦案”,让”眼睛花判错”这一名词在“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 维修性拆除”、“休假式治疗”后又一次冲击了本已饱受诟论的法官职业,同时也深深冲击了社会公众仰望法官主持公平的诚挚的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曾经说过”如果你成为一名法官,请你千万不要被双规,不要在校友贪官录上再增加新的名单,母校的心脏无法承受,母校也无意在这一项目上与红旗飘飘的西南政法决一高低。”当我看到这句话时,我想王涌教授不仅是对当前某些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更是希望中国的法官能够洁身自爱,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 法官的司法伦理有四个方面评判标准:一是身份上的荣誉意识。法官的身份荣誉意识是指法官对自己法官身份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荣誉感,从而时刻珍惜和爱护。这种内心的尊荣成长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地位给予法官职业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法官成长道路的艰辛漫长引发社会对法官职业的珍视。二是行为上的廉洁刚正。就廉洁而言,从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想必会积极好转。三是程序上的超然中立。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认为,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是法官伦理的精髓。四是思维上的人权理念。每一法官都应具有基本人权意识,并依法予以保护。在个案的审判中以严厉的眼光审视证据,从人权视角对待被告人。

我想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尽管这些年法官素质有长足的提升,但仍有提升的空间。另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就法律制度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能出台。就教育制度而言,司法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在法官选拔制度上,基层法院从近些年才开始从社会招录,上诉法院的法官却没有完全像域外那样从下级法院或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成长过程短平快,对选拔法官的道德考核也流于形式。此外,较低薪酬制度、粗放的监督制度、宽松的职业道德规则也是影响法官司法伦理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改变这种现状,单纯高扬道德批评是无济于事的,必须多管齐下、对症下药,依靠制度建设推进。 从造成个别法官司法伦理匮乏的源头上来看,我想要提高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人海战术”向“精兵强将”转变。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20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的,要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即5万至5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权上收。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

2、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担任法官须从基层法院开始,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扰,以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的水平。

3.完善司法伦理制度的内容。

法律与道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操作性、约束力强。对于司法伦理而言,更多的将其外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将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尊重它、遵守它,并逐渐将其转化为内置的伦理规范,促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从强制的、被迫性的遵守司法伦理到自觉的、习惯性的遵守司法伦理。从而不断的提高法官的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4.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伦理建设的应有之意。毫无疑问,法官办案过程中,如果审判权无法独立,领导、同事、机关团体对其进行干预,则外来的压力往往使得一些法官偏离了其应有的司法伦理。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媒体审判”对司法权的干预对法官的司法伦理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用。“湖南的罗彩霞案”、“湖北的邓玉娇案”、“陕西的药家鑫案”,法院尚未开庭,媒体即已对其定性做了认定。抛开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对错不谈,多数情况下,媒体对案件所做的定性依据为普通社会公众的社会伦理而非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伦理,这就使得媒体对案件的定性在多数情况下都会与案件本身的判决有些许的偏差。而媒体传播快、受众广的特点使得其一旦对某一案件进行定性,则无论对错,都将对审判法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本来的司法伦理形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更是是法官的生命。公生明、公生廉、公生威。法官应是一个寂寞的职业,应该远离喧嚣,远离名利,远离商业场所,甚至不需要鲜花和掌声。公道自在人心,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口碑就是对法官的最高奖赏。 法官的灵魂和良知是支撑公平正义的内在力量,作为法官必须非常审慎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这不仅牵涉到个案的公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对法院,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马克思曾说过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法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要铭记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和希望.只有这样,人们才会重拾对法官的信心,法官这一职业才会成为神圣,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只有心存法,敬畏法,中国法官,你才会找到自己的出路.

推荐第7篇:法官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法律是人造的,但是却也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所谓的造法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这种制造主要拥有两种途径,立法者立法和法官造法。历史证明,无论崇尚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还是推崇立法者立法的大陆法系,最终都是殊途同归,现代化的法制进程,注定要求两种造法方式相互结合,互补地调节社会上的各种纠纷。在我国历史上,拥有着悠久的法官造法的历史,要在当今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制度,就不仅仅要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更要继承先人的智慧结晶,将一切有利因素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的建立。

本文通过对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社会发展,以及中国历史上法官造法的渊源,结合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论证在中国,法官造法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法官造法在中国应当注重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官造法;历史经验;欧美经验;社会规律

I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Abstract

The law is artificial, but it is not the will of the people, the so-called law is human based on objective law that law and its basic spirit.\"\".This mainly has two ways, the legislator and judge - made law.Historical proof, judge made law both advocat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by the legislator, all is the same, the legal proce of modernization, destined to require two law-making mode combined with each other, complementary to regulate various disputes in the society.In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has a long history of judge-made law, be in today\'s China judge-made law system, advanced experience not only from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so inherit ancestral wisdom, will all the favorable factors together, build the law system of promoting the Chinese judges.Based on the judge-made law development in two big legal system society, and the origin of Chinese history of law made by judge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ese society, demonstrates the Chinese, judge-made law has its neceity and feasibility.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of judge-made law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laces in china.Key words: Judge-made law;Historical experience;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 experience; Social law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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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3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3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4

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5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5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6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7

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9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9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9

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11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11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1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文献翻译 .............................................................................................................17

III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前言

从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中国的法经等出现开始,法律就作为人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法律又是谁创造的呢?单从法律诞生的途径来看,无疑,法律是人造的。因为世界上的任何一部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是由人制定或判定而形成的,“法乃人造”这一观点很明显的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事实上,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真的是完全依照人的意志吗?

在自然界中,从茫茫宇宙,到细小尘埃,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存在,人类能做的仅仅是发现其中的规律,而非创造。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拥有很多相通之处,所谓的创造,也仅仅是人类通过社会规律去发现法的过程。哪怕是暴君、恶法的出现,也不会影响法的客观规律的出现,终究,人们会本着公平、正义、平等、合理的原则将制定的法律带上正确的轨道。

那么应当由谁来“发现”并“创造”法律呢?法律作为社会一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注定了其应当具有统

一、权威的特性,这也就要求不能由普通的个人完成造法。从奴隶制社会至今,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一个国家的公民造法权势必集中赋予某些特定的人,而在当今民主社会,造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立法者造法和法官造法。

立法者造法,顾名思义,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出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属于“事前造法”,即在与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还没有发生之前,面向未来而预先做出规定。

法官造法,意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法律存在漏洞和缺憾而不能为该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时,或虽有依据但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或违反宪法原则时,法官可针对该案件进行法律性考量并构造出新的法律规则的司法活动,由司法人员通过审判具体案件而制定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属于“事后造法”。在与特定法律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发生之后,面向过去而做出的裁定。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法官造法仅仅指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造法方式,但是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和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的判例解释等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在性质上和职能上基本相同,都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法官造法。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造法应当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由于立法者立法法的滞后性等原因,法官造法也应当逐步的发展起来。同时,回顾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官造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和不同于现代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色。继承先人智慧的结晶,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官造法经验,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官造法,对

1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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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官造法

(一)法官造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就近代法律传统而言,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存在司法解释和法律汇编,但基本上还是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渊源。然而,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不仅曾经存在过,而且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早在先秦判例法在我国就已经出现,但未发挥很大的作用,从属于成文法。秦朝时期,一些司法官吏的判例就被作为了法律的补充形式。汉朝时的“决事比”中所说的“比”和“例”犹如今日所说的“判例”。公元676年,刑部少卿赵仁本加工整理了《法例》三卷。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判例汇编”。由于各级司法官吏经常“引以断狱”,《法例》的权威甚至超过了“律令格式”。[7]

宋代以来,判例受重视的程度日益加强。宋朝时,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判例,“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8]例即断例,是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判决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为了规范例的援用及防止“引例破法”的现象,宋朝加强了编例的工作,对断例进行修改删定,以适应社会需要。元朝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判例,其法典中判例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大元通制》便是将条格、诏制、断制等分门别类加以整理而成,在其中,条格、断例占有绝对优势,它将大量的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为其所用。

《大明律》的制定以及由此所成的律、例并行的体制,昭示着古代成文法体系已经趋于稳定和成熟。但《大明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明代中叶以后,明朝君臣开始在律典之外修订以《问刑条例》为代表的各种条例。条例的出现,解决了国家立法体制上的问题,反映了明一代重典治国的思想。在编撰形式上,明朝的做法是将《大明律》逐条开列于前,条例附列于后。明朝条例相当多,“事同二三其例”的情况比比皆是,因循日久,例愈纷繁,弊端无穷,奸吏随意重轻,朝廷生杀任情,律反成具文。所以明代刑狱冤案是非常惊人的。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特别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修正,只是例“因时以制宜”。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康雍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使用灵活的特性,使例在清代的整个法制,尤其是在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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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9]

(二)古代中国法官造法的地位

首先,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成文法,对于编纂法典都有着极大的重视,虽然从先秦时代开始,法官造法就已然存在,但是其主要作用还是存在于对成文法的补充。明朝弘治年间刑部尚书何乔新说过:“例以辅律,例以补律之不足”。万历皇帝时期的刑部尚书舒化也说过:“立例以补律”。 这就充分说明了在当时,法官造法是作为制定法的补充而存在。例要依附律文而定,为确保例的内容正确,须与律义相合。例如《大清律例》中规定,白昼抢夺,不持凶器者,按律论处,若在律无明文规定时,则按例论处。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干的, 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与制定法相比较, 一直处于附属性、辅助性的地位, 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10]

其次,我国古代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整理,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判例汇编判例数量的不断增加, 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判例运用过多、过滥的弊端。为了改变判例的滥用状况, 自西汉起, 人们就开始对判例进行编辑整理。至东汉, 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东汉编辑成册的判例选有陈忠的决事比、陈宠的辞讼比、鲍煜的法比都目、应韶的决事比例等。宋朝出现了和凝、和山蒙父子的疑狱集、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朝则出现了皇帝御定的大诰和经皇帝批准的三部问刑条例。这些判例集的整理、编定, 消除了其中的矛盾、重复的地方, 使判例进一步规范化, 弥补了法典式立法的不足, 有利于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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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大法系法官造法的发展状况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但是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两大法系都没有绝对地否定另一种造法方式。英美法系固然以法官造法,即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也在不断重视立法者造法的作用。大陆法系虽然一直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判例法的价值。特别是近年来,两大法系的法学家都在更加深入的研究如何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下更好运用另一种造法方式。例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边沁和奥斯汀等人都曾极力主张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而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却竭力反对人为地编纂成文法典。

在这里,我们重点研究法官造法在两大法系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英美法系的审判基础,就是普通法,法官造法是其法律形成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原则是“遵从前例”,即法官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以前同类案件中法官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普通法最初形成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为了保持其稳定性,“遵从前例”的原则被抬高到僵化的程度,以至于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普通法形成早期时的英国,对于诉讼的名目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如索求赔偿令状、转交财产令状、收回地籍令状等。没有同类的令状,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与法官造法做为事后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解决的特性完全不符,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社会上许多问题难以通过诉讼得以解决,故而形成了很多社会矛盾。

面对这样的问题,衡平法应运而生。所谓“衡平”,就是要公平处理争议,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在普通法没有涉及或者明显违反公平、正义的时候,由国王或者大法官进行裁决。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将成为最终的裁定依据。相较于普通法,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简而言之,就是从严格的“遵从前例”向灵活的“遵从前例”的转变。普通法要“与时俱进”,就必须灵活地对待“遵从前例”的原则。

首先,“前例”的判决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或者说未必会永远正确下去。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几百年间,人类生活的发展远远超出了过去几千年的总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要以经济基础作为依托,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调整和改变。以韩国为例,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司法实践会更多的照顾行人,这是一 [1] 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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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种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而着重照顾弱者的处理方式。然而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私家车价格的下降,私家车在韩国已经从奢侈品变成了工作或者生活的必需品。拥有私家车并不能成为其作为社会“强者”的标志。所以司法工作也在逐渐的调整,车主已经获得了较之以往更多的关注。其次,“前例”的判定也都是针对个别的案件,虽然在案件性质上具有共性,可是后来发生的案件也必然与“前例”存在不同的个性。因此,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的个性,而仅仅因为性质上、名目上的共性而盲目的“遵从前例”,则很容易出现错判、误判。虽然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法者造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法官造法的作用也绝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恰恰相反,法官造法正在向着更加灵活、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进步。例如在美国,法官造法就已经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的形式:制定法的判例法。这种判例法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制定法,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制定法的内容。无论增加的内容多少,在性质上都属于“法官造法”。另外,这类判例的适用原则也是“遵从前例”,因此它们也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属于判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官造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是从教条到灵活,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法官造法不仅在过去和现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依据,更将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其社会关系。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

一直以来,立法者造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造法模式。直到文艺复兴前,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仍然不存在任何造法的权利,甚至在对于证据的采纳和其价值的判定上也毫无自主权,也只能完全的按照法律的现有规定进行裁决。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人本主义思想也同样在大陆法系的法学界蔓延。虽然在这一阶段,正是欧洲大陆制定法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法官的地位也还是在不断的提升。如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法国就实行的“自由心证”的制度,法官开始在“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对于证据自由的使用和评判。

与此同时,高速发展“法典化”也在司法的实践中体现了它的不足。人力有穷,世界却无穷,立法者同样不是神,无法预料生活中存在纠纷的所有情况。因此,“完整、至善”的法典永远只能是幻想,而不能成为现实。无论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还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在司法实践中被证明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则指出:《普鲁士普通邦法》的立法者“把对理性的信仰推向极端,不仅调整范围过于宽泛,甚至把未来也置于其调整之下。他们过分的自信还导致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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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了对法官和法学家作用的不近情理的轻视……然而,对法官和法学家的这种压制,导致了日后法官和法学家以轻蔑对这部伟大的法典施加的报复——历史法学派无视这部法典的存在,而法官们则在这部庞大的法典的每一条文下都附加了判例。”[3]

正由于“法典化”的不足,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渐重视法官造法的作用。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大陆法系国家“20世纪设立了基本原则的法典与此前的法典之根本不同,在于法律的运作中引入了人的因素,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机(法典)系统。民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平衡性格赋予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司法的权力,甚至赋予了法官根据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的权力,并授权法官将新鲜因素补充于正在运作的法律之中,由其实现法典内各成分的整体化、适用的合目的化、体系上的开放化,使法典系统能实现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并根据新的信息进行内部调整,以绕过航线上的潜流和险滩,曲折地、然而是不断地与时俱进,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这是一种崭新的法的模式。”[4]

在大陆法系,法官根据新的社会情况,通过对立法条文解释的形式来适用法典,从而创制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的法律形式,甚至在德国,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判例法出发,走上判例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道路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走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道路。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官造法的逐步重视很值得我们在研究法官造法问题时借鉴。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造法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之中,因而我们在发展成文法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

(三)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同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区别

我国古代虽然有比较发达的法官造法存在,然而同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相比,又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 判例是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渊源。但是上文提到过,在我国古代法官造法始终处于一个从属的地位,对法律起着辅助的作用,成文法始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宋代的编例虽然一度占主导,但它是非正常状态下的产物, 并且在当时造成了司法的混乱,最终淹没于历史的洪流。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判决根据与附带说明, 司法官一般只能在先例中理由部分找出与待决案件相似之处,其法官造的发展与司法独立进程同步, 它较多适用了一些衡平、正义原则, 强调正当程序, 体现了更多的司法正义。而我国古代的法官造法更多的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法官造法的存在和适用须得到皇帝批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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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这种形式尽管存在合理性, 但总体上体现了皇权的意志, 只能是专制主义下的产物。例适用灵活的特性, 符合皇帝操纵最高审判权的意旨。中国古代例的产生方式有多种, 统治者总是要把例的适用控制在不违背国家律、道德原则之内, 如春秋决狱不能违背统治者所认可的礼制。唐、宋、清对例的适用有明确限制, 要么是经中央批准, 要么由皇帝决定。同时最高统治者也亲自审案, 明太祖朱元璋御笔断罪, 其裁判的案件被汇编成大诰而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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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启示

中国历史上,虽然成文法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并没有形成如同欧美法系国家一样的法官造法为主体的法律传统。但是法官造法却也始终作为一种辅助的形式促进着中华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考察我国古代法官造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可以发现, 我国的法官造法制度源远流长, 判例自成文法时代立足于法典, 发挥了对法典在立法范围扩展、立法技术补充、规则效力强化等方面的功能。判例制度不仅与成文法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渊源特色, 而且因其较大的社会适应性而不断地为律注入活力, 使法律获得充分的发展, 进而实现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在长期的演变进程中,我国的法官造法形成了更适合本民族性格的自身特点。而这些特点,对于当今中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施行自己的法官造法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中国自古以来, 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历代王朝都把制定成文法, 编纂法典看作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古代判例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 效力低于成文法。

而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也要求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的制定的成文法作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所以我们应当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判例法发展路径, 正确处理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二)完善现行的法官造法制度,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

自1985年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有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讲,唯一具有立法权的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说与宪法是相违背的。

通过前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从国际潮流还是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官造法都是应当存在并且具有其深远的意义。因而我认为我们应当做的不是堵住法官造法的道路,而是建立完善的法官造法制度,推动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发展。

首先,我们要健全与强化法律监督。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 法官没有立法权,只有法律适用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情形下, 才可以适用判例来弥补立法的不足。为防止法官滥用判例制度、有法(指成文法)不依, 应该加强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适用判例制度的监督。

其次,我们应当借鉴古代中国重视判例的整理和进行系统的判例汇编的传统, 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起判例编撰的职责, 收集、整理各级法院有创制性的判例,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布, 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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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 改变现行的自上而下即通过司法解释、批复、复函等形成判例制度的方式, 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判例法形式, 强化判例法的效力。最后, 规范裁判文书, 进一步要求判决书中运用法律推理对判决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 从而为判例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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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鉴欧美: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一)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从世界潮流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走上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的道路,缺失任何一项,法制建设如断一臂。因而,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在进一步发展制定法的基础上,重视法官造法,究竟有什么样的好处呢?

成文法的滞后性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成文法中的空白和漏洞是无法避免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设计的再完善的法律,在颁布之日起就会开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未能规定的纠纷,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更是如此。[5]

因为上述原因,我国司法者和社会舆论正存在一种双重的压力。从司法者的角度上看,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空白,导致法官在判案的时候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窘境,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和滞后的法律,很多法官时常抱怨我国的立法过于抽象,不够充分和完备。而社会舆论却又认为法官的随意性太大,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对此司法者表示很冤,因为琳琅满目的新案件层出不穷,他们纵然有严格司法的心,却没有严格司法的依据。法官造法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第一,法官造法具有针对性,作为事后造法,法官造法对于新出现的案件会给予最快捷、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判例法可以更有效地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法官造法约束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这里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认为,实行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全是一种扩大,其实不然。就法官整体而言,无疑,法官的裁量权的确增加了,但是对于法官个体而言,其自由裁量全反而更小了。这是因为,相较于笼统、抽象的成文法,法官造法所产生的判例更加具体,因而法官在个别案件中的可裁量的自由反而缩小了。与此同时,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法官造法会让法官的判决变得更加透明,减少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者的成见,提高司法者在社会上的权威性。因此,在当下中国,加强对法官造法的重视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中国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承认“法官造法”的合理性,以立法者立法为主,法官造法为辅,明确判例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例法现在还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官造法也不是我国法律的正统。那么,如何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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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借鉴判例法“法官造法”机制,弥补现下成文法的不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呢?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法官造法,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要更加的高,要求没一个法官不仅仅是一个合格的裁判者,更应该是一个出色的法学家,只有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在中国施行法官造法提供基本的可能性。第一, 优化法官的选拔制度。作为“社会良知的代言人”,法官的选拔必然应该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核。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低下, 已成为制约我国依法治国, 实现法治现代化瓶颈, 如何保障司法队伍的同质化、专业化和精英化, 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如司法统一考试等制度,加强对现任法官业务能力的考核,从而拒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于法官行业之外, 并以此为契机, 逐步实现法官遴选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二, 法官培训制度。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总特征, 这也就决定了知识学习的无止境性。一名优秀的法官也必须与此相融合。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官一心为民、奉公守法的廉政教育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的毒瘤。第三, 法宫终身制度。在我国实行法官终身制度, 对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因为确立法官终身制度, 法官就不会惧怕因独立审判, 得罪某些干涉独立审判的上司而被无辜撤职, 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地位。短期任职的法官, 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 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就人类天性之一般状况而言, 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 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其次,应当明确法官造法的范围和资格

法官造法应该限制在解释立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官不能突破立法的宗旨去造法,而 只能在现行立法的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对立法内容进行解释和补充,以解决审判中的难题。法官造法的基本形式是解释法律,但是这种解释不应该“法律化”,而应该“判例化”。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实施细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类是诉讼规则类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类是个案解释,即针对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做出的解答。前两类其实具有普遍适用之法律的性质;第三类虽针对个案,但往往又脱离案件谈问题,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司法解释应该向具体化方向发展,因为司法解释的任务在于使法律规则更为具体、明确,富有针对性,从而有效地运用于具体案件。同时在法律遇有漏洞时通过解释而填补漏洞。司法解释越具体、越富有针对性,则越能发挥司法解释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司法解释的完善方面,应当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可能针对具体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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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而就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从而使司法解释向判例化方向发展。”[6]具体来说,司法解释最好通过审理案件的方式做出,而不要通过回答问题的方式做出。

在资格上,法官造法的权力应局限于上诉法官,换言之,只有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判例的法律约束力。中国法院众多,法官参差不齐,如果所有法官都有权造法,如果所有法院的判决都可以成为判例,那势必会造成判例的混乱,继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就当前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来说,造法权只宜交给部分法官。在决定交给哪些法官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要考虑审判的级别和程序的完备。一般来说,素质和水平较高的法官可以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素质和水平较低的法官则只能享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上诉法院法官的素质和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可以较好地承担法官造法的职能。而案件经过上诉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比较透彻的研究和论证,从程序上来讲,更加具备了确立为判例的完备性。另外,作为判例的判决意见中应该有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论述,判决书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准,犹如法学论文,因此由上诉法官承担这种判决书的写作也是比较合适的。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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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当今的时代潮流来看,我国应该加强立法者立法与法官造法的两相结合,因为这是现代法治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在我国施行法官造法,不仅仅应当吸收和借鉴欧美法系国家的制度,更应该加深对我国法官造法历史上的传统及发展历程的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只有不断将横向的世界各国的优秀经验和纵向的我国古代先人的智慧相结合,才能建立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官造法制度。

当然,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发展时间尚短的现状,决定了这是一条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但是,法律从来都是被发现而提出的,作为上层建筑,法制建设必将会与经济基础相结合。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必将使中国的法律渊源更加丰富,也必然会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提高,最终赶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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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旺生:《参与法治实际生活》,载《立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陈贵民:《关于法官“造法”》,《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30日。 [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沈宗灵:《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1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12]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 [1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4]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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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经过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毕业论文已接近完成,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张俊杰老师。张俊杰老师对我毕业论文的指导非常用心,对我毕业论文进行了深刻的指导。张俊杰老师这种认真做学问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我将受益匪浅。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同学,没有我的父母我是无法站在高等教育的学堂,没有我的同学的帮助,我也无法顺利的完成我的毕业论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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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翻译

外文:

The Method of Sociology.The Judge as a Legislator I have chosen these branches of the law merely as conspicuous illustra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by the courts of the method of sociology.But the truth is that there is no branch where the method is not fruitful.Even when it does not seem to dominate, it is always in reserve.It isthe arbiter between other methods, determining in the last analysis the choice of each, weighing their competing claims, setting bounds to their pretensions, balancing and moderating and harmonizing them all.Few rules in our time are so well established that they may not be called upon any day to justify their existence as means adapted to an end.If they do not function, they are diseased.If they are diseased, they must not propagate their kind.Sometimes they are cut out and extirpated altogether.Sometimes they are left with the shadow of continued life, but sterilized, truncated, impotent for harm.We get a striking illustration of the force of logical consistency, then of its gradual breaking down before the demands of practical convenience in isolated or exceptional instances, and finally of the generative force of the exceptions as a new stock, in the cases that deal with the right of a beneficiary to recover on a contract.England has been logically consistent and has refused the right of action altogether.New York and most states yielded to the demands of convenience and enforced the right of action, but at first only exceptionally and subject to many restrictions.Gradually the exceptions broadened till today they have left little of the rule.It survives chiefly in those cases where intention would be frustrated or convenience impaired by the extens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o others tha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Rules derived by a proce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pre-established conceptions of contract and obligation have broken down before the slow and steady and erosive action of utility and justice.We see the same proce at work in other fields.We no longer interpret contracts with meticulous adherence to the letter when in conflict with the spirit.We read covenants into them by implication when we find them\" instinct with an obligation\" imperfectly expreed.\"The law has outgrown its primitive stage of formalism when the precise word was the sovereign talisman, and every slip was fatal.\" Perhaps it is in the field of procedure that we have witneed the chief changes; though greater ones must yet be wrought.Indictments and civil pleadings are viewed within eyes.Rulings upon questions of evidence are held within creasing frequency to come with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 presiding at the trial.Errors are no longer ground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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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upsetting of judgments with the ensuing horror of new trials, unle the appellat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y have affected the result.Legislation has sometimes been neceary to free us from the old fetters.Sometimes the conservatism of judges has threatened for an interval to rob the legislation of its efficacy.This danger was disclosed in the attitude of the courts toward the reforms embodied in codes of practice, in the days when they were first enacted.Precedents established in those times exert an unhappy influence even now.None the le, the tendency today is in the direction of a growing liberalism.The new spirit has made its way gradually; and its progre, unnoticed step by step, is visible in retrospect as we look back upon the distance traversed.The old forms remain, but they are filled with a new content.We are getting away from what Ehrlich calls \"die spielerische und die mathematische Entscheidung,\" the conception of a lawsuit either as a mathematical problem or as a sportsman\'s game.Our own Wig more has done much to make that conception out of date.We are thinking of the end which the law serves, and fitting its rules to the task of service.

From:《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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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译文:

我选择了这些法律部门,仅仅是作为法院运用社会学方法的明显例证。但真相是,无论在哪个部门,这种方法都硕果累累。即使看起来它不占主导地位,也总是留作备用。它是另外两种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掂量相互竞争的两种方法的主张,为它们的权利设定边界,对它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在我们的时代,只有很少的规则非常确定,不至于某一天会要它们出来证明自身作为顺应某个目的之手段而存在的正当性。如果它们不起作用了,它们就是不健全了;如果它们不健全了,就一定不会再自我繁殖。有时它们被切除了,并被彻底根除了。有时,它们被保留下来,像幽灵那样继续活着,但已经绝育,被阉割了,没有可能造成危害了。

在处理有关受益者依据合同获取利益之权利的一些案件中,我们获得一个突出的实例。它首先说明了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力量;其次说明了逻辑的一贯性在孤立或例外事件中所要求的可行和便利面前逐渐瓦解;最后,它说明了这些例外事件作为一个新种群所具有的生成力。英格兰的法律在逻辑上一直保持了一贯性,完全拒绝这种案件的诉权。纽约和大多数州屈从了便利的要求并实施了这种诉权,但最初也只是偶尔地,并且受到许多限制。渐渐地,这种例外扩大了,今天这种例外给规则留下的地盘已经所剩无几。这个规则得以存活主要是在这样一种案件中,即如果将该诉权延伸到并非缔约方的其他人就会使契约意图受损或很不便利。在效用和正义的缓慢但坚定且具有侵蚀性的行动面前,从先前对合同和债的既定理解经过逻辑演绎过程所推出的一些规则已经破碎了。

在其他领域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过程在发挥作用。在解释合同时,如果与合同的精神有冲突,我们已不再过分细致地执着于法律的文字。如果我们以“一种有责任感的本能”发现合同表述不完善,我们就会从合同中读出隐含之义。“当年,语词的精确是至高无上的法宝,每一次失足都可能丧命,而如今,法律已经走过了它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也许是在程序领域内,我们亲眼目睹了主要的一些变化,尽管还必须作出努力才会有更为重大的变化。如今人们看待起诉指控和民事答辩的目光变得更为宽容。法院日益频繁地认定有关证据问题的判决属于主持审判的法官的裁量权之内。如果推翻判决会导致重新审判的大麻烦,那么差错就不再是推翻判决的理由,除非是上诉法院认定这种差错已经影响了判决结果。立法有时已经成为使我们挣脱旧束缚的必须。有时,法官们的保守性在一定时间内有剥夺立法之效率的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在一些从业法典初次颁布之时法官对待这些改革的态度。那些年代确立的某些先例,甚至直到今天,仍然起着令人不快的影响。尽管如此,今天的趋势却正在向自由主义不断增长的方向发展。那种新的精神正渐渐地开辟出自己的道路;它的进步,尽管是不为人所注意的一步步,然而,当我们回头展望,就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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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它所穿越的距离。旧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它们已经充满了新的内容。我们已经摆脱了埃利希所说的那种“竞赛式的和数学式的辩白”,即把一个诉讼理解为一个数学问题或一种运动员的游戏。我们国家的威格摩尔做了大量工作,使得这种概念不再合乎时宜。我们如今正在思考的是法律所服务的目的,正在使法律的规则适合于这一服务工作。

来源:《司法过程的性质》

推荐第8篇:法官办公室工作总结1

一年来,留古寺法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努力践行法官职责,认真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将法官办公室的作用真正发挥到实处,摸排并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强化法官办公室职能

1、为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我庭采取双室双联的方式。在辖区的各个人民调解室均设立一名联络员,与法官办公室保持联系。驻乡法官发现矛盾主动与人民调解员联系,人民调解室发现问题也及时向驻乡法官报送信息、反馈意见。对一些特殊案件随时联络,保持人民调解室与法官办公室工作的经常性联系。

2、建立定期联络制。各驻乡法官与社会法庭和人民调解室定期会面,随时保持联络。各驻乡法官每周至少两次到人民调解室和社会法庭参与调解,每月一至三号定期会面总结上月的调解情况。驻乡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和社会法官密切配合,严把矛盾纠纷排查关。

3、办公规范化,信息明细化。制作法官办公室电子台帐,所有案件信息均保存电子及书面两份。每一件案件都按要求装订卷宗,并备案保存。案件信息即时报送,结案卷宗及时归档,保持信息畅通。

二、开展法制宣传,做好法律宣传员

1、做好所在乡镇党政领导的法律参谋。乡镇村各领导干部有对法律不明或需要法律帮助的,驻乡法官均积极提供法律帮助,给予法律建议和指导。从法律角度帮助分析解决矛盾。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驻乡法官定期在所在乡镇开展法律宣传。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进行普法宣传《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虽然起初并没有多少村民参与,但随着法制宣传的开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村民关注并重视起来。有的村民直言:法官们天天的我们家门口才好呢。同时,法官在普法的同时渗透和谐稳定的思想,向村民们宣传调解的好处及作用,以调解促和谐。第

二、利用大众传媒宣传法制。法庭利用业余时间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制作成简报、法制栏,张贴于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处。将村民们关心的问题以案例的形象形成专题通过村委会广播进行宣传,达到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第

三、加强对调解员、社会法官的业务培训。除定期的法制宣传外,邀请人民调解员、社会法官参加庭审。有的人民调解员、社会法官也是人民陪审员,邀请他们出席庭审或者参加旁听,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同时也提高了调解员、社会法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稳定

2011年来,留古寺法庭辖区的五个法官办公室共受理案

件50件,其中土地案件15件,相邻关系案件12件,赡养5件,其他案件均为宅基地、离婚、借款、等基础民间纠纷。这些案件中有涉诉信访的、也有涉及村委会的,还有多家矛盾纠纷复杂的。尤其是土地案件,成为调解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对棘手的案件,我庭总结出分头调解、集中稳控、找准突破、各个击破的工作方法。先对情绪不稳的一方进行思想教育,分析情况,做好稳控,防止上访。再找准当事人的矛盾尖锐点,联系村干部、调解员、社会法官等,联合所有可以进行进行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当事人的亲属、长辈等有调解能力的人进行全面调解。找到工作突破口,实现调解。对于久调不成、当事人又要求诉讼解决的案件,及时引导诉讼。在诉讼中再行调解。在一年的工作中,我庭驻乡法官共调解案件40件,引导诉讼5件。诉讼后结案息诉率达到100%。法官办公室的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推荐第9篇:法官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17法官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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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公正的象征,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2017年年末将至,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关于“2017法官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7法官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2017法官工作总结

2017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现将2017年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法官2018年工作计划

一、每周二下午开展业务学习,并安排人员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报送至政治处,便于检查指导。可以学习法律法规、分析疑难案件、讲评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等。

二、开设法官讲堂,每月一堂课。

三、开展读好书活动,“读一本好书,就是与一个优秀的人谈话”。

四、每季度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讲评总结。

五、持续开展卷宗评查、庭审观摩活动。

六、召开律师座谈会。

七、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2018年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推荐第10篇:2020法官年度工作总结

法官要在组织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院党组及科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难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五篇优秀的法官年度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一】法官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市中院的监督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年初既定的“狠抓班子,带好队伍,树立形象;狠抓审判,强化执行,促进公正;狠抓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狠抓服务,司法为民,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维护我县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29件,结案2089件,结案率86%,解决涉案标的额达到1亿零67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262万元。据初步预计,年底我院刑事、行政、审监案件结案率可达100%,民事案件审结率可达95%以上,执行案件执结率可达95%以上,案件发改率能够控制在2%以下,总标的额可达1亿1千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000万元。

一、以规范化管理为龙头抓好队伍管理,努力建立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今年年初,在总结过去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使全院从立案、审理到申诉、执行,从行政管理到思想政治工作,从每个岗位到每个单位都有目标任务,都有制度约束,从而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纳入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一是抓好学习,筑牢根基。于年初进一步完善了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定期下发学习提纲,明确学习重点。我院干警人均笔记字数达到了2万字,学习心得达3篇。二是狠抓教育,增强干警服务意识。开展了向全国法官十杰陈印田同志学习的活动,要求干警向先进学习,克服衙门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落实“情系于民、权用于民、利谋于民”。开展了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要求干警以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为警示教材,确保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三是抓实活动,查摆问题搞好整改。今年以来,我院认真组织开展了文明创建、阳光审判等一系列活动并狠抓落实,全院各中层单位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干警全部进行了问题查摆,结合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四是抓好监督,确保队伍纯洁。我院班子成员于5月至6月分别走访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部分领导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60余人次,并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卡360份,于6月11日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县各镇的党政“一把手”、我院聘请的31名执法监督员共计50余人,召开了“创建文明机关暨民主评议行风”座谈会,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制作了审务公开栏,通过电视台向社会做出了公开承诺。将“三章六禁”等制度上墙公示,为全院干警制作桌牌、胸卡,创办了《滦州法苑》季刊发放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便社会监督。另外,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开展了案件“月评查”工作。今年共评查案卷1938件,查找各方面问题98项,及时责成主办庭进行了完善。五是抓严追究,增强干警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共对5人次干警进行了诫勉谈话,对2人给予了通报批评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队伍管理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培养了干警良好的司法品质和现代司法理念,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据不完全统计,今年班子成员和全院干警共累计奉献双休日460余天,加班加点达到4000多个小时,累计拒礼拒贿拒请达到120余次,金额13万余元。对我院取得的成绩,县各级领导都给予了高度评价,社会各界群众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今年以来我院已收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表扬信49封,锦旗34面,镜匾8块。

二、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抓好各项审判工作

1、坚持“严打”不松懈,认真开展“严打整治百日会战”。共审结刑事案件150件,对182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如郝立军抢劫一案,被告人郝立军持刀抢劫,扎伤被害人,情节恶劣,我院依法判处郝立军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万余元。同时,本着“从快”的原则,不断加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公诉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49.2%,同比上升了12个百分点。另外,针对自诉案件取证困难、矛盾易激化的特点,本着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对自诉案件开展了调解工作,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服务辖区赢民心,优化发展环境。针对县委提出的“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发展理念和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

全院干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本着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原则,努力实现实体、程序双公正。共受理民事案件2008件,审结1681件,结案率达到83.7%,诉讼标的额8122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317万元。总结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主要有六方面特点:一是效率意识明显增强。我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数较去年同期增加242件,结案率提高了13个百分点。同时,民事审判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2.3%,较去年同期提高10个百分点,平均审限同比缩短35天。二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今年以来我院上诉案件发改率仅为1.2%,较市目标低1.8个百分点,同比降低0.5个百分点。三是大局意识明显增强。干警消除了就案办案的思想,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信访案件较去年同期减少18件,降低了50%。四是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大。以维护稳定为原则抓好案件调解,民事案件调解率为60%。如安各庄镇西安河村的9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已形成了集体访,我院受理后,结合镇党委、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在开庭前,办案干警挨家挨户地做工作,最终使8起案件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形成越级访。五是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如榛子镇法庭、响堂法庭,通过法律宣传的手段,为当地的电信分局收回话费万余元,安各庄法庭为松树营村委会收回土地承包费8000余元。全院各法制副校长还为各学校师生上法制教育课8次,受教育人数达到8000余人。同时,行政审判、立案和审监工作也都取得较好成绩,受到了县委领导的肯定和当事人的好评。六是司法法庭助成效明显。共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案件165件,金额达到69.2万元,实现了“让有理没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的承诺。

3、开展“阳光执行”活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院开展了“阳光执行”活动,执行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一是实施“阳光执行”月通报制度,使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大,增大了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减少了来法院的次数,降低了当事人的开支。今年已向当事人通报案件500余次。二是实施《申请执行人须知》和《告被执行人及家属书》制度,已向执行案件当事人免费发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告被执行人及家属书》1066份。三是实施《债权凭证》制度,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降低债权人风险,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今年已发放《债权凭证》12件,申请执行人均比较满意。四是开展“执行会战”活动,集中力量突击执行。执行会战于10月26日开始,仅前三天就执结案件13件,部分执行2件,标的额达7.8万元。其中对5名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5人次。今年以来,共受理执行案件513件,执结476件,执结率92.8%,执行标的额达到1945万元。其中执行积案112件,标的额189万元,较好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正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今年8月,县长胡国辉同志专程到法院检查执行工作情况,在提出工作意见的同时,对执行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高站位、明责任、夯基储赢民心,不断加大信访工作力度

今年以来,我院努力抓好涉诉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使我院信访工作取得较好成绩,我院今年的信访总量同比下降了43.8%。一是从思想上重视,对信访工作做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把责任落实到每位干警,初步形成了人人想信访、人人干信访、全院抓信访的工作新格局。二是完善了院长敞开接访制度。由原来的每周一次改为每天接待,并提前公开、公示。仅今年以来,各位院长就亲自接待信访案件当事人400余人次,解决了大量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实行了院长包案制度。对重点、难点及上级督办案件,由各位院长包案,并做到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控,一包到底。四是坚持了信访案件回访制度,今年我院对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回访率达到了100%。五是落实了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今年以来,我院除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外,还努力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今年已为老年当事人口头立案8件,解答群众咨询3000余次,息诉6起、息访8人。同时,对来访的老、弱、并残群众,法院干警还多次自发资助90余人次,合计金额1000余元。

【篇二】法官年度工作总结

转眼我到_区人民法院工作已近一年了,这一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忙、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当一名国家公务员的主角转变。岁首年终,我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状况总结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法院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用心参加团支部、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_在_诞辰百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_七一重要讲话、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潜力的决定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持续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20_年12月20日向党组织郑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二、理解职位初任培训,作好就职上岗准备

20_年2月:全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在贵阳中院的组织下在贵阳市法官培训中心理解了为期一周的书记员初任培训,培训中学习到了作为书记员就应具有的技能和怎样才能当好一员书记员。培训结束后我用心地向组织上交了一份学习心得体会。

20_年3月:参加了为期两周的20_年度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市委党校,自己刻苦学习,透过了公务员初任考试、普通话考试,并取得了贵州省人事厅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透过这两次系统的培训,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庭审要求

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状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明白在书记员的工作资料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超多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个性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而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的重要资料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前,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状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状况。

书记员的记录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透过虚心向法院书记员“前辈们”学习,不断进行听打训练,使打字速度从原先的每分钟50个字到每分钟70个字,基本上到达了庭审要求。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因本人所学专业不是法学,所以在工作中不断“恶补”相关法律知识,透过近一年的工作实践,对民事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了大体的了解和初步的掌握。一年来的不断学习,对相关法律文书也基本熟悉掌握。记得中院孙副院长在培训课上说过:“一份好的庭审记录要适当融入当事人的神态表情”,这一点在庭审笔录中我有意识去这样记了,受到了同庭法官们的赞扬与肯定。

四、注重法律知识学习,用心参与司法考试

贵阳法院书记官室连续几年无一人考取国家司法考试,这也是法院刘院长的一块心病,项院长更是痛心的称书记官室已成了法院的“肠梗阻”。为此,法院领导一向关注书记官室的司考状况。虽然今年参加司考的我没能透过,但是在复习迎考中掌握了必须法律原则和相关规定,对我所担任的书记员工作无疑是一种提高和促进,来年我还会再接再励、全方位复习迎战的司法考试。

五、辅助法官审判工作,参与案件审理流程

在沙文法庭的书记员工作近一年来,用心参与法官们审理案件的流程,在沙文法庭三位法官的带领下,冒严寒、顶酷暑走村窜寨巡回办案。今年6月接到院领导指示,在刘大弘庭长、任进、王军法官的带领下,赶到沙文镇蒙台村,处理村民们集结_堵车抗法事件,现场配合领导给村民群众作了超多耐心的解释调解工作,我们饿着肚子被村民一向困在蒙台村晚上十二点,次日一大早,我们配合好法院、区委领导的安排,头顶烈日,在现场给群众作统计、法律解释等工作,最终圆满解决了矛盾。法庭工作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开庭也常常顾不上吃饭,为了作好本职工作,思考到能有充足的工作时间、饱满的精神状态,家住贵阳的我自行在_区租房以方便工作。工作紧张、任务繁重的时候,甚至一个半月没有回家。今年7月为了赶写申报全国优秀法官、优秀法庭的先进材料,在刘庭长带领下,连续好几天加班至深夜,饿了一袋泡面,最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申报材料。在刘庭长带领下,本人学到了不怕苦、不怕累的宝贵品行。20_年沙文法庭共收案295件,共开庭、调解约300余次,我亲自记录240余次,占百分之八十。法庭前任书记员林雪热情地教会了我每月法庭报表的制作,使我每月都能按时、准确地把收、审、结案数据汇报到院里统计丁亮处,至今我一共制作了十期月报表及年终统计表。同时根据自己的电脑特长将法庭的收、审、结案制作成EXCEL表格,可随时向庭长带给统计数据,及时发现未结案件向承办审判员“催办”,这一工作受到了庭长表扬。

六、发挥文字写作特长,辅助模范法庭宣传

沙文法庭今年参加了全国模范法庭的评选,审案过程中法庭呈现出了无数的廉政事迹,对外展现了法官们的优秀品行,由于法官忙于审理案件,对法庭这些“闪光点”的报导自然落在本人头上,借助自己的写作特长,撰写了《平息赡养矛盾纠纷,突显审判调解魅力》、《牵手沙文中学,法制教育进学校》、《构筑清廉法庭,建立和谐社会》等多篇简报,使外界了解法庭多了一道窗口。同时用心参与法院“六型法院”调研文章写作调研,在院杨书记带领指导下写了《学习型法院实施意见》初稿等,向调研处李主任递交了《永远震撼灵魂的记忆》、《新楼落成喜搬迁,法院干警笑开颜》等多篇简报。

七、努力做好表率,带好实习学生

20_年8月至10月,沙文法庭迎来了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的两个大三实习学生。在学生面前,本人做事讲效率,安排有条理,用心作好了表率,“得道有先后”,凭借自己积累的一些作书记员的小经验,教会实习学生较短时间内提高打字速度、熟悉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及制作,使实习学生很快掌握了庭审记录;同时我不耻下问,虚心向两位同学请教法律问题,法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构成了讨论案件的浓厚学习氛围。

八、团结协作,参加组织活动

本人注重与同事的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用心参加了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20_年11月参加了区妇联举办的讲演比赛,比赛前一晚通宵熬夜背熟了讲演稿件,从未上台讲演的我克服了怯场的心理,并脱稿完成了讲演,虽然没能取得名次,但这次比赛使我受益匪浅。团支部组织的活动我用心参与,11月在团支部与院党组的联谊活动上受到几位院领导讲话指导,深受刘云东院长讲话的启发,决心作一个“气态”的水。

九、不足与展望

本人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司法考试今年没有过关足以说明自己对法律条文掌握的不足,今后工作中还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透过司法考试,这是今后的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善;打字速度离要求的每分钟100个字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也是今后需要提高的地方。

【篇三】法官年度工作总结

首先,要强化法官为民的责任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官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只有强化法官为民的责任感,才能发扬服务大局、情系百姓、扎根基层、勤奋工作的敬业精神,做好每一件哪怕是非常细小的工作,才能成为像陈燕萍一样的新时期的人民好法官。而没有责任感的法官则远远不能称得上一名合格的法官。这就要求我们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自身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和群众意识。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的召唤下,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主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真正做到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具体到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增强司法亲和力,充分体察当事人文化水准和法律意识,做好释法明理、诉讼指导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

其次,要增强司法为民的能力。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仅要求我们在思想上要端正,还要求我们在能力上要强,也就是说我们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在提高自身素质、能力上下功夫,不断增强我们的司法能力。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群体性事件多、矛盾易激化、新型案件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预备法官不仅要学好法律业务,还要掌握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人文知识,这样才能在审理案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和积累来拓宽自身的知识面,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此外,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不懈地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以及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具体到审判工作中,要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倾向,做到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决,又善于做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努力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司法理念。

再次,要坚持公正廉洁。__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把公正廉洁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和基本政治标准。一方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始终把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责任,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选择,追求案结事了、司法和谐的目标。作为预备法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法官的人民性,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我们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司法目的和工作思路、工作标准。通过我们的言行,在群众的心目中,真正把司法树立起来,把人民法官公正的形象树立起来。另一方面,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做到风清法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才能抵制社会的不正之气,才能守护住自己纯洁的心灵,守住我们廉洁的做人底线。要坚持自警、自励、自省,在工作中刚正不阿,不受利诱,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一件案件的办理都做到无愧于组织、无愧于群众、无愧于心。

当然上述的体会也许很肤浅,更谈不上完善,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还会有其他更深层的理解和体会,我会慢慢的品味,谨慎的处理。当然,一名合格法官并不能等同于一名好法官,但我想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必将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

【篇四】法官年度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院党组和办公室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同志的支持和帮忙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重新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自己的主角变化。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从_员的党性要求出发,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用心进取。同时,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状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工作中我能够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透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一是用心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摆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看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潜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从“三个少”中挤时间,即少聊会闲天、少喝点闲酒、少看会电视,做到“四个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透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透过一年的学习,我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及信息采取、编报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资料。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法院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始终不渝地坚持平心戒燥、与人为善、踏实工作的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职责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了“四个好”,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务必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一是在主任的领导下用心做好法院各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内部的“枢纽”和对外接待的“窗口”,代表法院糸统的形象。为此,我每一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认真有礼地接待各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真正做到了“三不”即态度不燥、言语不急、法律讲解不断,使当事人来访的过程变成我们宣传法院良好形象和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主动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做到了及时汇报(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反馈(种类状况和信息)、及时通知(各种会议和活动),为有效地促进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二是从严要求自己,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发挥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我始终认为要干好每一项工作,就要象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一年来,所负责的信息工作既要亲自书写、打印、校改,还要自己报送,有时材料多、要求急,自己就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元至十一月份共编写信息(简报)期,其中被省高级法院采用数为期,被市各级信息(简报)采用余期,为宣传我市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辐射作用。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持续一名_员应有的严谨作风。

在法院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持续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一是在生活上坚持不骄不躁,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侵占公家一分一厘,不行贿受贿。为人谦虚谨慎,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二是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而是挤出时间想方设法的去帮忙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三是严格自身要求,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习气。

一年来,我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这些并未给自己带来一丝成就和简单感,反而愈加觉得沉重,总觉得工作起来始终不能称心如意,不如别人游刃有余。同时,工作中大多是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不能做到想领导之未想,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尤其是在写材料过程中,遇到稿子多、时间紧、任务重时,往往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疲于应付。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为领导服务只是限于写一些简单的简报,其他工作远远不够,很难站在领导角度去思考问题,缺乏全局性把握,不能很好地理解领导意图并融入文稿,与领导要求有相当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坚持勤奋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为领导服务水平,既要想领导之所想,也要想领导之未想。全面提高自己综合素质,个性是文字水平,尽力把材料写实、写好、写细,使领导满意,自己提高。必须要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学习、注重积累、注重煅炼、注重提高,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为我院的全面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五】法官年度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初任公务员,在今年8月份进入法院工作以来,我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务员的转变。刚工作的时候,什么都不懂,不明白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之后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指导下,我逐渐适应了自己的岗位,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

进入工作后的初始阶段,主要是熟悉我院的网络组成和软件结构,学习法律的流程和必经的手续,了解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简单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本职工作方面,由于我所负责的是我院网站方面的建设,因此在和高院联网之前,我就在外网上不断浏览的司法网站和高院网站,丰富了法律方面网站的知识,对未来我院网站的建设方向有了一个大体的认识。对于我院网站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透过自己掌握的知识解决。在和上级法院联网之后,要做的事情多了很多,为了更好的为我院干警服务,带给及时的信息和方便的交流平台,我参照其他比较成功的法院网站的版面,对我院网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也没有放松对学习方面的要求。由于不是法律科班出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平时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上。但由于在法院工作,领导指出要把工作和法律结合起来,务必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学》等法律书籍,向同事请教法律知识,在开庭的时候认真旁听,了解审判的程序,另外,由于工作的关系很多时候会和执行庭一齐出去执行,在现场留心执行的过程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透过几方面的努力,我的法律知识已经逐渐丰富起来,在工作时遇到法律问题时已不会再感觉到茫然和无从下手。在工作期间,我还理解了泰州市初任公务员集中培训,对本身公务员这个主角有了更深更新的认识,这次培训也让我真正实现了工作后的心态转换。学习到了前辈的许多宝贵经验,明白了自己怎样走好公务员这条路,怎样去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在组织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院党组及科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为人处世坚持原则,工作坚持一丝不苟,把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同事,事事以一个公务员的身份来严格要求自己。

另外,在参加工作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也发现了自己处理工作方面问题的一些不足。单位不同于学校,工作更不能等同于学习,我需要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并且要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单位要想在领导前面,走在领导后面,不能什么事情都要等领导布置后才去做,要注意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另外还需要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会更好的与同事相处,融洽同事关系。

在过去的这近半年中,我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的帮忙下,在工作和思想上都取得了一些进步,这和领导、同事们的关心和爱护是分不开的。今后,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为我院更好的服务。此外还要深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理论,用先进的思想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第11篇:某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XX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XX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XX法官个人工作总结一:

敬爱的党组织:

在XX年全区法院预备法官任职资格培训班开学典礼上。**院长围绕“法院队伍建设”这一主题,从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管理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方面阐述了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院长还对我们提出了殷切希望,希望我们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地干事创业。**院长的谆谆教诲让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也对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要强化法官为民的责任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官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只有强化法官为民的责任感,才能发扬服务大局、情系百姓、扎根基层、勤奋工作的敬业精神,做好每一件哪怕是非常细小的工作,才能成为像陈燕萍一样的新时期的人民好法官。而没有责任感的法官则远远不能称得上一名合格的法官。这就要求我们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自身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和群众意识。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的召唤下,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主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真正做到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具体到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增强司法亲和力,充分体察当事人文化水准和法律意识,做好释法明理、诉讼指导工作,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

其次,要增强司法为民的能力。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仅要求我们在思想上要端正,还要求我们在能力上要强。也就是说我们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在提高自身素质、能力上下功夫,不断增强我们的司法能力。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每天都与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群体性事件多、矛盾易激化、新型案件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预备法官不仅要学好法律业务,还要掌握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人文知识,这样才能在审理案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和积累来拓宽自身的知识面,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此外,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法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不懈地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以及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具体到审判工作中,要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倾向,做到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决,又善于做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努力实现司法的终极目标和最高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司法理念。

再次,要坚持公正廉洁。**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把公正廉洁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和基本政治标准。一方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始终把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责任,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第一选择,追求案结事了、司法和谐的目标。作为预备法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法官的人民性,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我们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司法目的和工作思路、工作标准。通过我们的言行,在群众的心目中,真正把司法权威树立起来,把人民法官公正的形象树立起来。另一方面,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做到风清法正,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才能抵制社会的不正之气,才能守护住自己纯洁的心灵,守住我们廉洁的做人底线。要坚持自警、自励、自省,在工作中刚正不阿,不受利诱,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每一件案件的办理都做到无愧于组织、无愧于群众、无愧于心。

当然上述的体会也许很肤浅,更谈不上完善,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还会有其他更深层的理解和体会,我会慢慢的品味,谨慎的处理。当然,一名合格法官并不能等同于一名好法官,但我想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必将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队伍。

希望党组织加强对我的培养和教育。 汇报人:

时间:XX年**月**日

XX法官个人工作总结二:

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XX法官个人工作总结三:

转眼我到向景区人民法院工作已近一年了,这一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当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角色转变。岁首年终,我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法院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我,

我积极参加团支部、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胡锦涛在邓小平诞辰百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XX年12月20日向党组织郑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二、接受职位初任培训,作好就职上岗准备

XX年2月:全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在贵阳中院的组织下在贵阳市法官培训中心接受了为期一周的书记员初任培训,培训中学习到了作为书记员应该具有的技能和怎么才能当好一员书记员。培训结束后我积极地向组织上交了一份学习心得体会。

XX年3月:参加了为期两周的XX年度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市委党校,自己刻苦学习,通过了公务员初任考试、普通话考试,并取得了贵州省人事厅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通过这两次系统的培训,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庭审要求

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而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前,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书记员的记录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通过虚心向法院书记员“前辈们”学习,不断进行听打训练,使打字速度从原来的每分钟50个字到每分钟70个字,基本上达到了庭审要求。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因本人所学专业不是法学,所以在工作中不断“恶补”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近一年的工作实践,对民事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了大体的了解和初步的掌握。一年来的不断学习,对相关法律文书也基本熟悉掌握。记得中院孙副院长在培训课上说过:“一份好的庭审记录要适当融入当事人的神态表情”,这一点在庭审笔录中我有意识去这样记了,受到了同庭法官们的赞扬与肯定。

四、注重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参与司法考试

贵阳法院书记官室连续几年无一人考取国家司法考试,这也是法院刘院长的一块心病,项院长更是痛心的称书记官室已成了法院的“肠梗阻”。为此,法院领导一直关注书记官室的司考情况。虽然今年参加司考的我没能通过,但是在复习迎考中掌握了一定法律原则和相关规定,对我所担任的书记员工作无疑是一种提高和促进,来年我还会再接再励、全方位复习迎战的司法考试。

五、辅助法官审判工作,参与案件审理流程在沙文法庭的书记员工作近一年来,积极参与法官们审理案件的流程,在沙文法庭三位法官

的带领下,冒严寒、顶酷暑走村窜寨巡回办案。今年 6月接到院领导指示,在刘大弘庭长、任进、王军法官的带领下,赶到沙文镇蒙台村,处理村民们集结闹事堵车抗法事件,现场配合领导给村民群众作了大量耐心的解释调解工作,我们饿着肚子被村民一直困在蒙台村晚上十二点,次日一大早,我们配合好法院、区委领导的安排,头顶烈日,在现场给群众作统计、法律解释等工作,最终圆满解决了矛盾。法庭工作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开庭也常常顾不上吃饭,为了作好本职工作,考虑到能有充足的工作时间、饱满的精神状态,家住贵阳的我自行在XX区租房以方便工作。工作紧张、任务繁重的时候,甚至一个半月没有回家。今年 7月为了赶写申报全国优秀法官、优秀法庭的先进材料,在刘庭长带领下,连续好几天加班至深夜,饿了一袋泡面,终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申报材料。在刘庭长带领下,本人学到了不怕苦、不怕累的宝贵品行。XX年沙文法庭共收案295件,共开庭、调解约300余次,我亲自记录240余次,占百分之八十。法庭前任书记员林雪热情地教会了我每月法庭报表的制作,使我每月都能按时、准确地把收、审、结案数据汇报到院里统计丁亮处,至今我一共制作了十期月报表及年终统计表。同时根据自己的电脑特长将法庭的收、审、结案制作成EXCEL表格,可随时向庭长提供统计数据,及时发现未结案件向承办审判员“催办”,这一工作受到了庭长表扬。

第12篇: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卢建峰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此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

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卢建峰称,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13篇:法官誓词

法官誓词

中国:“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决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瑞典:我,XX,以自己的名义与良心宣誓并确认,一视同仁地对待穷人与富人,尽力、尽心公正处理一切事项,遵照瑞典王国法律进行裁判;我决不会因血缘、婚姻、友谊、嫉妒、恶意、害怕,也决不会为贿赂、礼品或其他伪装理由,而操纵法律;我决不会判决无辜者有罪,也不会宣布有罪者无罪。我将保守秘密,无论是在宣判前后,决不会将法庭秘密商议的事情,披露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除此之外,我还将忠于所见所闻,做一个诚实、无偏的法官。

“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

-(英1820)亨利·布劳姆

他能把这段话印到名片上,提醒别人以这个标准来要求他和监督他,可以说这应该就是他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的准责,因此我立即决定将我的案子交给他代理。事实也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

上面的那段话让我还联想到法律相关服务人员的誓言,他们在踏入维护法律和正义的大门时都曾经举手宣誓过。

法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坚持拥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

检察官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面对国旗我庄严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严守秘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和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努力奋斗!

警察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律师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做为法律的评判者和执行,检察官、法官、警察应做到: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清正廉洁。

做为法律的服务者,检察官、法官、警察及律师都应做到: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

我向来以一种敬畏的心情去对待那些可以维护社会正义、可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当事人的执法者和维法者。不能做到以自己的誓言去要求自己的人,我不会敬重他们,社会和人民也不会尊重他们。一个行为与誓言背道而驰的人,能将自己的名誉践踏于私利之下,这种人就是伪君子,没有诚信而言。这种人的存在是对法律的嘲讽,他是一个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对于这种人,是不佩得到尊重,我在心里唾弃他们,我想大家也和我一样在心里唾弃他们。

不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正义、公平执法,难道不是他们应尽的职责吗?

能做到以上几点的人,难道不值得我们敬畏和尊重吗?

答案是肯定的:那当然!!!

第14篇:法官妈妈

伟大的法官——《法官妈妈》观后感

当我看完《法官妈妈》,我深深的感到法官妈妈安惠实在是太伟大了,相信这个世界还是有像安惠一样的好人,责任感强又有爱心的正直法官,特别让我的眼前一亮,仿佛不再迷茫,做人就要像法官妈妈安惠一样有良心,她在自己的岗位上不仅扮演法官铁面无私正直的形象,而且还让我们感受到伟大的母爱也是能在一个常人看来不可能有爱心的法官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

在《法官妈妈》这部片子中,我看到跟法官妈妈安惠不同的教育方式的张帅父亲,明白了对青少年的生活起居和学习并成绩要无微不至的关心,也就是要当好“妈妈”的角色。特别是张帅的爸爸只是关心自己的儿子是否有钱花,就算是在受到儿子的愤怒质问时,仍然还是简单地拿出一叠钱给儿子花,还有张帅的母亲临去世前还要卖掉一只肾,留下十二万元的遗产给她的儿子,他们都忽视了他儿子平时最需要的不是钱,而是亲情,哪怕是一句问候的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充足的物质需求,更加需要有精神上的教育和帮助。所以张帅出狱后,因父亲对其内心世界的不了解、后妈的漠视而发生冲突,这些都无不体现他们都忽视对儿子的内心的了解,发现问题并对其的帮助。而法官妈妈就做到了一位“好妈妈”应尽的任务,故事中本是找安法官报仇的张帅,被安法官慈母般对待他的件件小事感动、感激,由复仇的动摇到后来萌发了要对“安妈妈”说说真心话的心理变化,无一不是“安妈妈”对“儿子”张帅生活中、精神上细心呵护的结果。

并且法官妈妈的魅力不止这些,她还到一位“法官”应尽的责任。当张帅和安惠的女儿一起外出直到深夜才归时,法官妈妈安惠非常严厉的批评了他们俩,丝毫不把张帅当外人,其实从一开始让张帅搬进自己家中时,就已经把张帅当成自己的儿子了。 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从严,也就是当好“法官”。青少年不成熟、不稳定是其生理和心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做家长的要根据青少年的这一特点,积极配合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强化孩子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为他(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孩子这方面的教育切忌简单化、公式化,更不能像张帅的父亲那样,在跟儿子吵架后,还要给一叠钱让他自己花,而对他放任自流,而要像安法官那样,执法如山、执法必严;先后对699名犯罪的青少年绳之以法,让更多的青少年受到教育、增强是非观念而使健康成长。

所以后来张帅的内心才会被感动,他通过安装在她家的窃听器,每天记录下安慧的谈话,试图找到什么证据。但是一天天的过去了,张帅不但没有发现安慧有什么可疑之处。相反她的善良,她对少年犯家属的态度,以及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心,使张帅对自己的计划产生了怀疑,他甚至想过放弃复仇。但是当他面对他母亲的照片时,他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仇恨。

再后来张帅又从医院里得知他的母亲为了他,卖肾换取了一笔巨款送给安慧,而安慧却矢口否认时,张帅又重新燃起了怒火,他终于将搜集到的“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安慧到此时才发现他真心爱护的张帅竟然在骗她。出乎张帅的意料,安慧平静

的对待了这件事,只是告诉他自己是清白的,她甚至高兴张帅能用法律方法来解决问题。

其实无意中发现张帅在她家安装窃听器,还有当知道她已经被张帅告了时,躺在床上,向家人发出原以为一张没有危险的告状,也会让她受到纪检处分半年。种种迹象让她的老公愤怒到了极点,恨透张帅这个的阴谋,埋怨妻子的善良和无私,这些都是在诉说法官妈妈安惠的伟大。

张帅离开了安慧家,从当他教训了他的死党时,告诉他不能再去偷了,就说明他已经被安惠感化了。张帅在街上徘徊却被巡警带走,他又一次面对铁窗,这时受到张帅报复的安惠仍然来看望他,其实在他内心深处也不相信安慧会有此事,但是安慧已经开始接受法院的内部调查,张帅和安慧都面临痛苦的尴尬。

就在安慧给张帅过十八岁生日的时候;一封被遗忘的信重新出现,一切的真相就在这封信中揭晓。安慧和张帅之间的瑕隙终于冰释,张帅在那一天己成人,在送别的车站,张帅看着安慧,他不知道该不该喊出那两个字……

机电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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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劳务派遣中应注意七个法律问题

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根据情况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

24、

26、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之间,故劳动者应向与自己签有劳动合同的对方主张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如果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当劳动者因工资支付标准、数额等产生争议时,可以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被告),将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如果未明确约定由哪方发放工资,因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主要义务,因此,劳动者应将派遣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被告),将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

4、社会保险金的缴纳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缴纳问题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未特别约定的,应本着“谁用工,谁受益”的原则,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作为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可把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诉人(被告),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

6、是否同工同酬在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普遍存在,不可否认这也是某些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的本意,即降低用工成本。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只能界定为一般民事关系,在法院审理阶段,对同工不同酬做出认定和处理比较困难。因此,劳动者在选择劳务派遣方式就业前,应全面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被派遣单位的实际情况,签合同时对劳动报酬适当限定。

7、未签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未与任何一方签订有书面合同时,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工资由职介机构发放而劳动者无异议的,如果职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确有劳务派遣口头或书面协议,且职介机构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可推定为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劳动者与职介机构形成劳动关系。

2 派遣服务中员工管理问题及应对办法(案例)

派遣服务中员工管理问题及应对办法(案例)

[说明]

1、派遣公司是一专业从事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机构的简称;

2、A公司为派遣员工的服务单位;

3、V员工是事件中的当事人,由派遣公司派到A公司从事柜台销售员工作。

[起因] 2004年3月17日A公司主管电话告知派遣公司意欲辞退V员工,派遣公司与该主管沟通后,建议先与V员工协商后再做决定,不要轻易将V辞退。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据A公司主管反映,V员工的主要问题是近期两次违犯A公司规定,一次是上班时间让摊贩在柜台推销、;一次是没有按规定及时将试用产品放到指定位置,两次均被巡视经理发现,主管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并说\"如果写不好就开除V员工\",V员工听后拒绝写检查,A公司主管就当面提出要将V员工辞退。V员工提出要辞退可以,但要求按工作年限补偿5个月工资,A公司主管则说最多补偿3个月工资。A公司主管让V员工自己写辞职报告,V员工不同意。双方出现僵局。V员工以请年休假一周,休息待岗。

[A公司主管的意见] 2004年3月19日派遣公司给A公司主管电话,再次询问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和员工协商解决,并将员工要求告知A公司主管,并约见A公司主管,该主管因工作繁忙,没有商定见面时间。A公司主管通过电话中表达自己的意见: 1) 要V员工书面检讨;

2) 拟将V员工其换岗至更不重要销售网点的专柜;

3) 如果V员工如果不愿意换岗,A公司能否开除,但不会补偿。

[V员工的说法] 2004年3月18日下午派遣公司约见V员工并做了笔录,并让V员工签名确认。V员工反映

3 的情况如下:

1)2004年3月12日下午四时左右有摊贩来柜台推销,V员工和一名同事在旁观看被巡视的经理看见。V员工本人表示,让推销摊贩把东西放于自己柜台上,有损公司形象,确实有错。 2)没有将试用品及时放到位,是因为当天一开店就有生意,所以没有及时将试用装放到位,被巡视经理看到。

3)员工同时说明:其于2004年3月16日(员工休息日)早接到主管电话,主管说因其犯了较为严重的错误拟将其辞退,但为了方便其以后更好的找工作,建议其自己写辞职报告,但员工本人不同意,双方由此僵持,分别向派遣公司联系通报情况。

4)V员工表示:其犯错误后并没有接到主管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警告,直接接到的就是\"劝退\"电话,觉得不可接受,同时认为错误不足以到开除程度,如果要开除,也要求按工作年限补偿,如不能得到补偿,将去劳动争议仲裁。

5)V员工称不了解公司有关《三星级服务人员检查专柜规则》。 [A公司处理依据]

(一)处理依据

A公司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了《三星级服务人员检查专柜规则》,在2月份制定了一项规章制度,在员工大会上进行了培训,涉及V员工的A类规范标准和B类规范标准是:

A类规范标准:

1、在上班时间不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按照规定时间用餐,不可以空柜超过15分钟或无故串岗或擅自离开岗位。

3、必须如实赠送赠品,不可弄虚作假,必须做赠品签收工作。

4、不得对顾客态度生硬,厌烦,对未购买产品的顾客予以白眼,不悦的神色。

5、不得在商场里与顾客争吵。

6、无论顾客询问任何与产品有关的问题,必须认真耐心并作专业的回答。B类规范标准:

1、必须化淡装(按公司季节化装要求),按照公司标准着装。

2、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

3、所有产品售价必须不低于建议零售价。

4、按专柜陈列标准摆放产品、试用品及助销工具(齐全、无脏污破损)

5、保持柜台整体整洁(背柜、地柜、助销工具等洁净,专柜内无杂物)。

(二)A公司主管提供该制度培训的记录情况

1、A公司主管提供了有20多名员工签字的记录本,但在记录本上没有记明签字的目的或会议内容;

2、该制度是一个演示文稿(PPT)形式;

3、该制度只以会议形式向全体员工宣布,没有分发给每一个员工,没有进行个人签字确认的程序。

[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从这个事件中至少暴露了以下问题:

1、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建立滞后,这是最大的问题;

2、A公司主管在处理员工违纪问题时缺乏经验,处理办法简单、效果差;

3、派遣公司作为员工的派出方,没有主动的管理意识,派遣服务只停留在代理服务的水平上,出现员工劳动争议时,派遣公司成为第一被告时,主体地位显现出来,就表现出了派遣公司在员工管理的被动局面。

4、A公司主管没有把新的制度文本化,没有让员工签名确认。[应对的办法]

1、要确立派遣公司在派遣服务中的管理地位,派遣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无疑是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天经地义地要介入员工的管理,包括: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了解企业给派遣员工提供的工作条件、对派遣员工日常管理的情况,起到维护权益、沟通情况等作用;

2、独立或与用工单位合作制定派遣员工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每年或二年内就要进行修订,保持制度的超前性;

3、管理制度必须让员工知晓,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4、员工培训记录应有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5、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不应简单地让其写检查,可以让员工写出经过或认识,请员工签名确认。

6 通过案例说明劳务派遣用工培训约定及培训费用

在《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被限定在“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这两项上。这两项成为用人单位考虑约束员工的要点。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在三年前曾为校园招聘的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数期培训项目。该项目要求培训生在两年培训后,必须为西门子工作三年,否则最多要赔偿30万元的“培训费”。进入“培训”两年后,即2007年,该项目引起争议。培训生认为该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有培训生拒绝再为西门子服务三年。之后,西门子在北京、上海等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前员工赔偿培训费。之后,有仲裁裁决结果产生。例如,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西门子败诉。该案具体情形:被诉人彭某2005年7月6日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也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2007年6月30日,彭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西门子签订劳动合同。西门子于8月19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9月6日,西门子申请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彭某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不是西门子,彭某与西门子没有劳动关系,西门子不能对彭某设立违约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付迎涛律师:引用上述西门子公司案例,我们的意图说明:HR在操作培训管理时,第一,应从劳动关系角度把握培训协议的签订问题,避免“文不对题”,防止培训协议的劳动法律关系基础出现问题(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更应多加注意);第二,怎样确定培训费的问题。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超出培训损失,那么,培训费的正确核定是个要点。上述西门子案例,仲裁委的裁决回避了一些矛盾,例如,进入该项目是培训期还是工作期;30万元的赔偿范围都包括什么,是否应包括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等。

7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案例分析

有些国家就劳务派遣有专门的立法,比如日本有《工人派遣法》,美国也有类似的劳务派遣法。在我国,由于劳务派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也比较落后,因此目前还没有对劳务派遣单独立法,只是把它放在《劳动合同法》里,作为一节来处理。虽然内容不太多,但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和周到的。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是一些类似中心之类的机构,也从事着劳务派遣的活动,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机构就不可以做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常清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也就是说必须是企业,而且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这条规定,有人非常赞赏,认为可以作为劳务派遣的原则。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这条规定所起到的作用。

【案例】

××公司的一批员工正负责某项工程,这批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公司在使用这批员工的时候,应该向他们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要按月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这批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就是很典型的劳务派遣。

这批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突然有一天,一个叫李×的员工发生了工伤。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呢?××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而和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李×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来缴纳的,所以李×受伤事件发生以后,××公司要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去给李×申报工伤,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下来伤残等级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通过社保中心,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把李×因工伤而影响的收入从社保基金中领回来,转交给他。

8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李×因工伤而停工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放。李×发生工伤以后,他要治疗,要请病假,在治疗和病假期间,是××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李×找××公司要钱,××公司不给。公司负责人说:“你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为什么找我们要停工期间的工资,你应该找××派遣公司去要。”结果李×就找××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公司不负担你的停工期间工资,你是在××公司发生的工伤,因此你的停工期间工资应该由××公司来负担。”结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推来推去,李×跑来跑去,到谁那儿都拿不到钱,气得火冒三丈,于是把两家公司一起告到劳动争议仲裁法庭。

在仲裁审理的时候,仲裁庭发现,如果员工出现工伤这种情况,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协议里没有约定。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李×肯定要享受停工期间的工资,到底是谁来为李×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如果仲裁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应该裁决××劳务派遣公司为李×支付停工工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说,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劳务派遣单位是对劳动者承担法定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

【案例】

嘉友公司要用一些临时人员,而且只用半年,于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们要用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就跟这50名员工签半年的劳动合同,然后把这50名员工派遣到嘉友公司工作。半年之后,嘉友公司把这50名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与这50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事情就不一样了。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

9 “我们需要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说:“只用半年?那这事肯定不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你们只用半年,那以后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怎么办?”

嘉友公司说:“怎么没有办法呢,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把这50名员工退给你们机构之后,你们可以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如果派不出去,你们就按月支付给他们最低工资,一直支付到合同期满啊。”

××劳务派遣机构说:“你们说得倒挺好听,但是我们凭什么要出这笔钱啊!”

点评: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规定将会对劳务派遣机构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一个企业对劳务派遣公司说:“我们需要临时人员,但只用半年。”劳务派遣公司要想接这个活,就会说:“你们用半年可以,但是半年以后,你们把员工退回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我们如果能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当然很好,如果派不出去,那你们就应该按月给这些员工发放最低工资。”企业听到这样的话,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说:“我们只用半年,承担的风险太多了吧,付出的人力成本也太高了吧,我们不愿意用。”既然企业不答应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的条件,那么劳务派遣机构也不敢和企业做这笔生意。所以,渐渐地,劳务派遣机构的生意就不好做了。

但是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型劳务派遣机构来说,这种情况会逐渐好转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务派遣应该是一个行业,应该具备这个行业的所有要求,应该有专业化的操作和运行方式,而不是像当前的样子,谁想做劳务派遣的生意,谁就去做,随意性比较强。其实,专业化是劳务派遣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对于一个大型的劳务派遣机构来说,则有很多优势。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业里,很多员工都是属于某个劳务派遣公司的。那么想要临时人员的企业就得主动上门找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很多资源都在这个公司里,去其他公司很难找到,或者说很难找到合适的,或者是满意的人员。很多企业的很多工种,都要通过这个大型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那么对这个派遣公司来说,如果企业用工只是九个月、六个月,甚至是三个月,或者是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月份提出用工,都不是问题。因为这个派遣公司在这个行业里面是老大,有专业化的运作

10 方式。所派遣的员工在这个企业工作半年,被退回来,能马上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如果没有机会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那么就给他做培训,提高他的职业技能,那么很多企业就愿意用他,他就能被派出去了。所以在劳务派遣这个行业里面,如果一家派遣公司做得很专业,那么这个派遣公司的业务将会非常多,也会很灵活,因为其他小型的派遣公司基本上不敢做短期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未来劳务派遣具有重大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催生了大型劳务派遣公司的产生,使劳务派遣成为一种行业,具有专业化的分工和运作模式。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1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案例分析

有些国家就劳务派遣有专门的立法,比如日本有《工人派遣法》,美国也有类似的劳务派遣法。在我国,由于劳务派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且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也比较落后,因此目前还没有对劳务派遣单独立法,只是把它放在《劳动合同法》里,作为一节来处理。虽然内容不太多,但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和周到的。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在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者是一些类似中心之类的机构,也从事着劳务派遣的活动,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机构就不可以做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常清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也就是说必须是企业,而且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对于这条规定,有人非常赞赏,认为可以作为劳务派遣的原则。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这条规定所起到的作用。

【案例】

××公司的一批员工正负责某项工程,这批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公司在使用这批员工的时候,应该向他们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要按月交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这批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就是很典型的劳务派遣。

这批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突然有一天,一个叫李×的员工发生了工伤。面对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呢?××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而和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李×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来缴纳的,所以李×受伤事件发生以后,××公司要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去给李×申报工伤,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下来伤残等级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通过社保中心,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把李×因工伤而影响的收入从社保基金中领回来,转交给他。

12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即李×因工伤而停工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放。李×发生工伤以后,他要治疗,要请病假,在治疗和病假期间,是××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呢?李×找××公司要钱,××公司不给。公司负责人说:“你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为什么找我们要停工期间的工资,你应该找××派遣公司去要。”结果李×就找××劳务派遣公司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说:“我们公司不负担你的停工期间工资,你是在××公司发生的工伤,因此你的停工期间工资应该由××公司来负担。”结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推来推去,李×跑来跑去,到谁那儿都拿不到钱,气得火冒三丈,于是把两家公司一起告到劳动争议仲裁法庭。

在仲裁审理的时候,仲裁庭发现,如果员工出现工伤这种情况,到底应该由谁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协议里没有约定。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李×肯定要享受停工期间的工资,到底是谁来为李×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如果仲裁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应该裁决××劳务派遣公司为李×支付停工工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说,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劳务派遣单位是对劳动者承担法定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

【案例】

嘉友公司要用一些临时人员,而且只用半年,于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们要用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就跟这50名员工签半年的劳动合同,然后把这50名员工派遣到嘉友公司工作。半年之后,嘉友公司把这50名员工退回到××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与这50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事情就不一样了。嘉友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说:“我

13 们需要50名临时员工,只用半年。”××劳务派遣机构说:“只用半年?那这事肯定不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你们只用半年,那以后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怎么办?”

嘉友公司说:“怎么没有办法呢,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把这50名员工退给你们机构之后,你们可以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如果派不出去,你们就按月支付给他们最低工资,一直支付到合同期满啊。”

××劳务派遣机构说:“你们说得倒挺好听,但是我们凭什么要出这笔钱啊!”

点评: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规定将会对劳务派遣机构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一个企业对劳务派遣公司说:“我们需要临时人员,但只用半年。”劳务派遣公司要想接这个活,就会说:“你们用半年可以,但是半年以后,你们把员工退回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还有一年半的时间,我们如果能把他们派到别的单位去,当然很好,如果派不出去,那你们就应该按月给这些员工发放最低工资。”企业听到这样的话,就会产生抵触情绪,说:“我们只用半年,承担的风险太多了吧,付出的人力成本也太高了吧,我们不愿意用。”既然企业不答应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的条件,那么劳务派遣机构也不敢和企业做这笔生意。所以,渐渐地,劳务派遣机构的生意就不好做了。

但是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型劳务派遣机构来说,这种情况会逐渐好转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劳务派遣应该是一个行业,应该具备这个行业的所有要求,应该有专业化的操作和运行方式,而不是像当前的样子,谁想做劳务派遣的生意,谁就去做,随意性比较强。其实,专业化是劳务派遣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对于一个大型的劳务派遣机构来说,则有很多优势。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业里,很多员工都是属于某个劳务派遣公司的。那么想要临时人员的企业就得主动上门找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很多资源都在这个公司里,去其他公司很难找到,或者说很难找到合适的,或者是满意的人员。很多企业的很多工种,都要通过这个大型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那么对这个派遣公司来说,如果企业用工只是九个月、六个月,甚至是三个月,或者是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月份提出用工,都不是问题。因为这个派遣公司在这个行业里面是老大,有专业化的运作方式。

14 所派遣的员工在这个企业工作半年,被退回来,能马上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如果没有机会把他派到另外的单位,那么就给他做培训,提高他的职业技能,那么很多企业就愿意用他,他就能被派出去了。所以在劳务派遣这个行业里面,如果一家派遣公司做得很专业,那么这个派遣公司的业务将会非常多,也会很灵活,因为其他小型的派遣公司基本上不敢做短期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未来劳务派遣具有重大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催生了大型劳务派遣公司的产生,使劳务派遣成为一种行业,具有专业化的分工和运作模式。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16篇:法官遴选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遴选一般实行“司法考试加职业培训”模式,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也称为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之一专门培养,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平行培养和发展,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法学院毕业,是步入职业法官队伍的最基本专业资格条件。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成为职业法官,还必须参加由国家组织的法官资格考试,只有经过激烈的竞争并成功地通过考试,并接受更为严格的专业职能培训后,方能获取法官资格

归纳起来,大陆法系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化专门培训→担任初审法院的法官→通过严格的晋升选拔制度,逐级晋升

法院的财政来源。法官的管理任命。同级政府领导是不是有指示和管理权)从现行法律来分析法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这个审判机构不是独立的,因为都要受执政党的领导,包括重大案件要经政法委批示,法院的领导人一般是从政法委指派的,当然经人大选举通过。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在审判确实受到各方面的关照。

,政府属行政机关,法院属审判机关,但实践中法院基本上受政府的领导,例如地方政府官员可能干预审判结果,政府举行的活动,法官也要参加,并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官员坐在一块。法院本身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来支付 所以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行政干预

英美法系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法官遴选实行“律师资历前置”模式,一般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担任法官不需要参加考试,但要有一定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而从事律师则必须具有法学院的毕业资格,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从学生到律师到法官是一个漫长、充满挑战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个过程的严厉性、漫长性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如,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成员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具备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士,需要经过由业余法官、法律界人士所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面试和严格的选拔,才有可能被确定为法官候选人。美国也要求担任法官必须有多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大多数法官都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 就晋升资格而言,英美法系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严格地由下级法院法官向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升迁,初任法官可以进入任何一级法院,各级法院的法官选任资格和晋升资格之间的区别已相对淡化和归于统一。美国不存在任何正式的晋升制度,初次任命法官可以直接被分配到不同审级的法院,而且他们的法官级别也一般不再晋升,甚至终身的工资在开始任法官时已经确认。大部分法官都在同一个法院渡过其全部司法生涯,上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英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则吸收了一些大陆法系的做法,法官一般先进入初级法院,然后逐步向上发展。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有下级法院工作的经历。但英国法官调入更高级法院,并不是企图增加收入。由于法官有着崇高的地位和威望,所以能进法官队伍这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和对其事业的肯定。虽然法官的收入很高,但也像世界各国一样,法官的收入要明显低于一个优秀的出庭律师。所以,对法官职位的渴望并非主要基于经济收入,事实上,各级法院法官薪金之间的差异是微不足道的。在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已经达到了法官职位的顶峰,他们中大多数人对进一步升入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并无多大兴趣。因为,虽然在业务上有些差别,但在名誉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却很小 。

归纳起来,英美法系法官产主的道路是:法学院→律师考试→担任律师→选拔为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不存在职级晋升问题。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

(1)从律师中任命法官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由于遴选的条件、程序苛刻,一旦选为法官,他们的自信心强、独立性强、有很高的荣誉感,依附性少。(2)法官一般不存在晋升问题,待遇一进入法院就已确定,不同级别法院法官薪金差异很小。因此,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不十分关注晋升,独立性强。但是,缺乏动力、工作怠慢、不思进取、效率不高也是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3)英美法系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能够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做出的判决对今后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权力很大,作用也极为重要,法官的裁决甚至能改变国家司法甚至政治的进程。因此,法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对法官十分信任和尊敬,“社会将永远铭记那些创造了这种制度的伟大法官的名字。”

第17篇:法官先进事迹

XX同志先进事迹

XX,男,XX年XX月出生,陕西XX人,XX年加入中国XX党,XX年毕业于XX大学,XX年进入XX区人民法院工作,XX年调入XX人民法庭(现XX人民法庭)工作,XX年XX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XX年XX月被任命为审判员。XX同志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扎根农村五年有余。近三年年均审结案件XX件以上,年均结案率超过XX%,位居全院前列。XX年,XX同志在未能进入员额的情况下,积极调整心态,坚持快办案、办好案,取得了优异的成绩。XX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XX件,结案数位列全院第三,在所有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中位列第一,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一、心系民众,扎根基层

XX同志从小在城市长大,当他被分配到地处农村的底张人民法庭(现空港新城人民法庭)时却毫无怨言,并矢志扎根基层,为农村地区的审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了弥补自己农村生活经验不足的短板,XX同志经常向“老法官”学习、向村干部请教,并非常注重积累总结农民常用的俗语“土话”。他认为这些句子“话土理不土”,并以此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茄子一行豇豆一行”“到手的金子不如隔手的铜”“二碗饭也不好吃”“给你个坡坡就往下溜”等等这些农村人常说的“土话”,会经常出现在XX同志接待和调解的过程中。与此同时,他还经常站在农民的角度、以农村的处事原则思考问题,化解了很多基层纠纷。通过自身不懈努力,XX同志迅速由一名青涩的法官助理成长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调解解决了诸如XX等诉XX村民委员会、XX街道办事处、XX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XX诉XX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等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年多来,XX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二、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除了艰苦奋斗、扎根基层的精神,XX同志也凭着自己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成功处理了一起又一起复杂疑难案件。XX年底,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两个家族因为承揽工程发生严重的斗殴事件。事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影响十分恶劣。案件经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处理后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随之提出反诉。面对双方矛盾深、案件影响大的特点,XX同志多次接访案件当事人,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司法轨道,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审过程持续了八个小时,双方申请近十名证人出庭,现场旁听人员近百人,气氛剑拔弩张。XX同志沉着应对,自始至终能够掌控庭审大局、把控庭审节奏、维护庭审秩序,使得庭审平稳结束。由于双方矛盾大,XX同志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对案件作出深入而仔细的研判。两份语言流畅、逻辑缜密、长达二十余页、近两万字的民事判决书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此外,XX同志还成功处理了XX诉XX国际机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疑难案件。

三、清正廉洁,慎独慎微 XX同志任职以来,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以刚性制度约束自己,做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严守法官的中立地位,在热忱对待当事人的同时,又保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距离,不给当事人以“合理的怀疑”,清清白白做人,磊磊落落办案,做到慎独、慎微,防腐拒变。在工作中,XX同志严格执行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秉公执法,面对各种利欲和诱惑,但从不为所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XX同志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追求,工作中踏实、勤奋、上进、拼搏,忠实地履行着一名法官的神圣职责,得到了各方的高度好评。面对领导和同志们的赞誉,XX同志淡然处之,“优质高效的办案就是我的职责所在。”

第18篇:法官眼花

法官:您不是“眼花”,是“缺德”

郑毅

坐公交车,看到节目播出中国之声《新闻纵横》采访到的一篇报道,老家河南省陕县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水涛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在报道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批示。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检查。

看到这里,笔者的心猛然间被刺痛了,真想说一声:‚法官,你不是‘眼花’,你是缺的是职业道德,简称‘缺德’。如果没有被曝光,您估计还得继续‘缺德’下去。‛被告人有没有积极赔偿,在判决时问问受害人家属就明白了,这么简单的、仅仅一句话的事,怎么就会因为‚眼花‛而错判呢?您不是‚缺德‛是什么?如果受害人是您的亲属、亲戚、朋友,您还会‚眼花‛吗?各级都在大力倡导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尤其是你们这些掌管社会公平正义的人,你们缺了‚职业道德‛,百姓只能受苦受难了?如果没有受害人的一再申诉,恐怕还会有更多的公平正义被您的‚老花眼‛糊涂判决、混蛋判决。

前几天,在《长城论坛.曲周吧》有一篇贴子也着实令人感到痛心,邢台市临西县文明办主任张景祥强奸自己的表

妹未遂,可是当自己当事人到县公安局报警时,公安局城区分队队长左某却先是不立案,后来在当事人多次要求下做调查笔录时,又偷偷将消息透露给张景祥,当事人在公安局就接到张的恐吓电话。后公安局迟迟不给当事人答复,当当事人到公安局问情况时,左推脱说已经汇报给主管局长郭某,当事人给郭局长打电话,郭局长雷人的说出一句‚你没有资格给我打电话‛。试想,如果是你的姐妹几乎被强奸,郭某还会以把当事人推出八万里的角度说出‚没有资格打电话‛的雷语吗?左某还会通风报信、据不立案让当事人继续遭受更大的打击吗?一个没有成家的女孩子,如果没有遭到‚性侵害‛,还会主动到公安局给自己扣屎盆子吗?是个有良心、有道德的人都能想到这个问题,可是我们赖以信赖的公安局的领导左队长、郭局长怎么还会这样处理案件呢?举报人、老百姓没有资格打电话的郭局长把给自己打电话的资格定位到什么水平?局领导、县领导、市领导、省领导还是中央领导?‚眼花‛的法官被免职了,强奸未遂、‚不文明‛的文明办主任呢?办案中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的公安局队长呢?高高在上、等着中央领导电话的县公安局副局长呢?结局到底是什么,我们拭目以待!一个普通的送奶工,因为奔丧耽误两天送奶还要给手写道歉信诚心道歉,再看看我们这些高高在上的官老爷的表现,关系紧张的警民关系、官民关系等等产生的根源我们都一目了然了!

其实,我们的百姓还是很容易满足的,你看,一个逃了27年的杀人犯被抓回来,百姓都要扭秧歌载歌载舞的庆祝,如果每个干部都能认真的履职,有良心、有道德的履职,把迫切需要帮助的人当作我们的亲戚朋友,及时为受到伤害的人维护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我们苦苦追求的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就实现了吗?

第19篇:法官演讲

人民法官为人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叫路志杰,来自运城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共和国的法律卫士,一个多么神圣而庄严的字眼。曾使多少热血青年为之慷慨激昂、矢志不渝。从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奉献、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作为一名新世纪的法官,我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法制建设者,做一名人民利益的忠实守护者!

曾几何时,我带着满身书卷气,走进庄严的法院,梦想成为让人羡慕的法官队伍中的一员。那份惊喜,无法表达,整个人沉浸在美好的向往里。那时,对法官这一职业还只是一种概念上、表象上的理解和认识。当时接触最多的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解决最多的是家长里短的邻里纠纷。因此,觉得法官与我心目中的“神圣、威严”相距甚远。有时甚至开始怀疑自己当初那么执着的选择法官之路是否错了。但随着在实际工作中与领导和同志们并肩战斗的时间越长,我就越来越感觉到:人民法官,捍卫着人间正道,留住了世间的温情,懂得了法官的誓言应该是: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明察秋毫、去伪存真是法官的义务;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法官的使命;忠于法律、

严肃执法是法官的天职;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法官的赤诚。人民法官就应该时刻恪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准则,具体落实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就应该是司法为民,真正发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能和作用。当然,这就对我们法官本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法官应该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不仅要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同时更要精通法律、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第二,法官应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职业自豪感,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第三,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因此,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第四,法官应该是廉洁自律的楷模。人常说“法官,手中掌握着国家的审判大权。”这一职业,无论在中外都是受人羡慕和敬仰的。身披法袍端坐在法庭之上,法官的形象顿时变得高大起来。在手中法锤敲响的那一刻,

法官更无疑成了主宰当事人命运的使者,成了维护法律正义的化身。在法官队伍中,涌现出过许多人民满意、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从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到情系人民、丹心护法的吴苹,无一不以他们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而为人民群众所敬重,他们代表了法官队伍的主流。当我们被这些优秀法官身上所体现出的崇高的人格魅力所深深震撼同时,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在金钱的侵蚀下、在私欲的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的法官见利而忘义,背弃了法官的职业准则,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最终倒在了糖衣炮弹之下。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麦崇楷,到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的贾永祥,从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集体犯罪到阜阳市中级法院的群体腐败案,屡屡出现的法官违法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因此,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就一定要加强自律。我们应时刻牢记:法官的舞台不在觥筹交错的酒桌上,不在七彩斑澜的霓红灯下,也不在高谈阔论的喧嚣声中,法官的舞台只在应庄严的法庭之上,高悬的国徽之下和清脆的法槌声中。

“大浪淘沙,警钟长鸣,不忘宗旨,永葆本色”是新时期党的好干部郑培民同志的十六字座右铭,也应当是我们所有政法干警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让我们高举时代大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做一名真正执法为民的新时

期法律卫士,为了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而忘我奋斗,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殚精竭虑!

第20篇:法官事件

法官事件

最近,“上海几位法官涉嫌集体招嫖”的视频被曝光,一时间舆论沸腾。昨日,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官方微博公布,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等4人已停职接受调查。而“招嫖门”其实不仅仅关于道德或者制度,背后有着更多的共性问题值得探讨。

“招嫖门”有两大“怪诞”之处

缘起很怪诞:爆料人因自己认为的司法不公“报复”,可该法官并未亲自审理他的案子

爆料人倪某表示,他的目标是赵明华,其他几位法官其实是意外“发现”。赵明华是上海高院民一庭的副庭长。而爆料人输掉的装修款纠纷初审是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终审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两次审判的判决文书,参与审判的法官中都没有赵明华。

“招嫖门”视频截图,法官们在娱乐中心电梯内

那么,输掉了官司的爆料人为何要花费一年的时光去搜集赵明华涉嫌违纪的

材料呢?原来,倪某获知,其案子的原告及其律师均系赵明华亲属。他认为,赵

明华可能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根据今日话题获悉的两份判决文书,爆料人与没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个快捷酒店装修合同。在案件审理中,由初审法院通过上海高院来委托某建设咨询公司对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审价。爆料人对审价报告提出了多处质疑,例如认为某部分使用了废旧钢材,目前的计算方法不合适,但是法院方面认为他们缺少证据。总之,按照爆料人的说法,在全国有数千家的此品牌快捷酒店,其形式与造价标准都是规范化的,装修基本在500万左右,而自己请的公司核算出来的审价报告结论和法院委托公司所做的差别巨大。所以对法院根据审价报告认定的800多万款项非常不认可。后来,倪某被迫卖了自己价值700多万的住房还债,更是不满。

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很强,又缺乏相关佐证材料,仅凭判决文书很难做出任何判断。不过,这的确是爆料人倪某采取行动的根源——认为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

过程很怪诞:同一法庭的法官集体被请客并涉嫖,在国字号招待场所一点也不避嫌

已知爆料视频中出现的最高级别法官是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而赵明华是该庭副庭长。也就是同一个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带着几名普通法官去娱乐场所,和律师一起“花天酒地”,接受款待并涉嫌嫖娼。更加吊诡的是,他们去的地方是上海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旗下的酒店产业,度假村的铭牌上还刻有“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字样。按照常理,这种事情毕竟上不得台面,一般来说,可能做得比较隐蔽,可是他们不仅“一去就一窝”,去的地方也挺“招摇”,可想碰到熟人的几率并不小。而又是被招待,又是涉嫌嫖娼,很容易让人想到这和案件有关,请客者有求于他们。

若爆料属实,“怪诞”背后是司法腐败的典型共性问题 猫腻一:司法腐败多涉及层级较高的法官

有媒体曾经统计过公开报道的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00名法官样本,结果发现,院长和副院长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加上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几乎又占据了另外一半江山,普通的审判员等群体相对而言少得多。

这是因为院长、庭长既属于审判人员又是管理者。尽管有关制度早就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

人员批转涉案材料。但是实际上收效并不明显。这是因为对法官的管理,套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只要这种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些禁止性规定就收效甚微。比如《法官法》第十六章就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换而言之,法院院长对法官的“业绩”等握着生杀大权。

涉事法官陈雪明并非科班出身的法官

当行政权力和裁判权力界限不明的时候,行政权力就越发能借着裁判权来寻租。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一把手也的确能够以案件管理、法院行政管理之名而对手下法官加以干涉。如果遇到自身业务素质不扎实、不专业的领导,可能就更喜欢用官场的思维来管理司法实务。这次涉事的陈雪明庭长就并非科班出身,他的同事曾经评价他“最重要,他和谁都相处得好,这也是本事啊。”而赵明华则涉嫌利用自己高院审判长的身份向下级法院施压或者疏通,这也是为何爆料者偏偏“盯上他”的原因。

猫腻二:司法腐败中的窝案现象不少见

根据公开报道的统计数据显示,群体性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如阜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等地腐败案。也有学者统计,2000-2009年被查处的法院窝案就有十一起之多。而业内人士认为实际情况应该大于这个数字,因为有一些案情并未被曝光。2004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当时湖北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指出,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窝案频发的原因当然与法院领导层成为重灾区有关系,在他们的影响下,底下人集体腐败、将贪腐“合理化”的倾向更为严重。

而在其中,又不得不提到一个名词,叫作“诉讼掮客”,这个群体对于腐败窝案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谓“诉讼掮客”,也就是那些在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的中介。这其中就有不少是律师这样的法律从业者。这是因为,很多律师和法官曾经互为同学、同事,牵线搭桥更为方便。根据报道可知,此次的“吃喝玩乐”是由一位叫蔡建东的人买单,而当天在场的人中也有律师。昨晚,《法制晚报》对爆料人的专访又爆出,倪某曾经在今年四月发现赵明华与一名律师一起嫖娼,当场报了警。“最终这件事由律师承担了”。

猫腻三: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有“寻租”条件

我国目前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也有问题,标准比较模糊,一些案件可以越级往上走。高级法院承担一些二审上诉而来的案子又或者是一审的所谓“疑难案件”。另外,下级法院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来审理案件,或者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案件涉及金额越大,当事人各方就越有动力采取一切合法的、边际的和虽然违法但很难查处的手段,同法官预先建立各种对己有利的关系。所以,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存在“寻租”的条件。 所以,对“招嫖门”的追问与反思不只是提加强监督那么简单

白纸黑字的“监督”非常之庞杂,可是收效并不如预期,有时更沦为摆设

有人认为就算法官真嫖娼,也只是一个私德问题,这当然是误读。别说嫖娼,就算出入娱乐场所,于法官这个身份也是不被允许的。最高法的《法官行为规范》就明确,“(法官)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这是因为,法官要判别是非、伸张公道、主持正义,如果自已行为不端正,如何判别他人的是非曲直呢?所以,法官的道德水准应该是高于常人的。由此可以看出,就算是“业外活动”等细节,我国都有所规定。另外,最高法的“五条禁令”也指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此次“嫖娼门”中的法官涉嫌违反了“五条禁令”。

在实践中,从宪法到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再到各种的红头文件,监督法官的规定非常多。而能对具体的一线判案法官施加压力的人也很多——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专职监督、上级法院的工作监督、院领导的签发监督、审监庭的同事监

督等重重存在。可问题是,监督权不仅仅是可能形同虚设,还容易被滥用为干涉司法的工具,这时候越多的监督反而造成的问题就越多。所以,要防止法官“招嫖”这样的事情,并不是说声加强监督那么简单。

层级较高的法官比较容易发生“司法腐败”的问题就在于他们能够用行政体系的那套权力理论来影响、干涉司法。这也就是本案的源头可能存在的问题——下级法院的法官可能受到了上级法院法官的“行政压力”而无法“独立地审案”。

这样一种“权力的干涉”又会让窝案更容易出现。所以,一切都关键还是在法院行政化带来的“裁判权缩水,司法不够独立”上。要解决问题还是要从此处入手。(参考:刘练军《法官腐败及其控制》)

关键还是在于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让法官队伍“严进”,让审理活动公开

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级或者对各种各样的关系负责。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凡是法治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都会特别注意这一点。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监督少,会乱来:首先,国外的普遍经验是法官选拔门槛高、入门难,法官都是经过层层选拨而来的,属于法律人中的精英,其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几无瑕疵,更遑论存有缺陷,同时,法官的薪资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他们确实犯不着知法犯法。其二,法官的所有裁判行为都是公开的,其判决文书的说理释法程度如何,事后要经受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审查与检阅,他们枉法裁判的空间相当有限,堪称小如针孔。其三,法官如果真的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失职行为,那必将面临着被弹劾,甚至被司法起诉的命运。除却这三点,诸如“陪审员”这样的制度,也可能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权力有很好制约。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做类似的尝试。

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数相对几十万基数不算多,但是如果跟法治基础强的国家法官比就算高了 所以,尽管看起来我国法官的腐败案件发生率并不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可是比起国外发指先进国家的同侪们就高多了。而能够学习的经验实在不少。

有句法律名言是,“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是对法律权威、法官地位的高度赞美。如果法官陷入“集体招嫖“这样的丑闻,又让人如何对这种权威和地位信服呢?这当然就不是私德、公德又或者纪律问题那么简单。

法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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