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出卖人:徐州矿务集团水泥厂签订时间:
买受人:签定地点:徐州矿务集团水泥厂
一、产品质量:
⑴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GB175—1999执行;
⑵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编织袋,不回收;
⑶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配水泥检测报告书或质量保证书;
⑷水泥留样方式:如出现质量异议,在出厂七日内电告出卖人,双方协商解决(28天强度除外),28天强度出现质量异议时,在出厂40天内电告出卖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共同取现场封存样(留样)到双方认可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若现场无样,以出卖人封存留样为准;若经买卖双方认可的仲裁机关裁定:确因水泥本身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而因买受人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致使水泥受潮,结块、变质、过期等质量问题时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二、结算方式:现金结算。
三、供货条款:
⑴交(提)货方式、地点: 买受人在出卖人厂内提货,即厂内交货;运输由买受人自理;
⑵买受人应提前三天将供货计划提供给出卖人;车到厂,出卖人应保证在48小时内装上货,不可抗拒力的除外。
四、价格条款:
⑴P.O32.5等级袋装水泥出厂价格包运价为元/吨。长期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以买卖双方签定的书面协议为准;
⑵对已经开票水泥的价格,双方都不能反悔或单方面变动,遇涨不涨,遇降不降;遇涨价时,出卖人不得要求加价发货,并保证一定的发货量;
五、其他约定事项:
⑴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货款两清后、双方协商同意即可;
⑵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规定,协商解决;
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出卖人人民法院起诉;
⑷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⑸本合同壹式肆份。
⑹本合同有效期为:自 2007年11月18日起生效,至 2007年12月31日终止。
出卖人(章):徐州矿务集团水泥厂买受人(签章):
住所:徐州贾汪住所:
法定代表人:陈森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佳启委托代理人:
有效证件(号):
电话:051687868723电话:
邮政编码: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