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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 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研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研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973”及“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以及与企业合作的重大项目,学校将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科研处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五章 统计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学院和第一完成人统计并公告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内容包括:科研经费总额、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论文检索(SCI、EI、ISTP)、公开发表的论文(一级学报和核心期刊、其他)、正式出版著作、标准(国家和行业)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的9—10月对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奖励有关科技人员,同时部署全学年的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合理有效地利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项目(课题)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条件,不得任意扩大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或随意突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从政府部门、基金会争取的且在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校科研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费。

第六条 委托研究拨款: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科研任务,其经费划拨到学校账户上的,由学校代管

第七条 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凡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其经费的使用按下达科研任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课题)和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助的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科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申请,报科研处审核后,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作为财务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需要的图书资料,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 凡涉及校内科研项目之间,或单位之间经费的拨出拨入,由财务处负责把关办理。

第十五条 凡经费不进学校财务处的科研项目(课题),不列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学校鼓励将剩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也允许按“

3、

4、3”的办法处理(即结余经费的30%作为课题组的福利基金,40%交回学校,30%作为课题组发展建设之用)。

第十七条 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人须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报告,说明其原因,否则将冻结经费;因故无法完成而中止的项目,承担人须及时提交有说服力的说明报告,做出决算,否则要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在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科研业务费:科研工作会议费,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的专业图书、报刊、档案、文献、复印、打印等费用),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立项论证费、论文评审费、论文翻译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临时劳务费、加班费等等。

第十九条 材料费:如打印纸、软盘、光盘及软件等,辅助设施设备、零配件,外协加工费等。

第二十条 协作费:在我校立项但需要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指在项目申请、报奖、评审、登记组织协调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在研期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以及用于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等的费用,支付项目申报、评议、评审、登记及其它间接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肯定其付出的科研劳动,凡承担校外科研任务的个人或课题组根据不同项目所付出的不同劳动可以从立项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课题组人员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同贡献进行分配,校内经费支付的科研课题,一般通过科研评奖的办法对课题承担人的劳动予以体现。

第二十三条 特支费:非立项课题发生的其它有关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课题有关的公关、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礼品、专家酬金、培训进修、电话费、上网费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无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经过立项审批,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保证其科研经费的按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课题)一经立项审批通过,即可获得项目(课题)经费总额15%的启动费(学校立项课题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科研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报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部门新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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