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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须就医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由本人申请,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仍不能坚持学习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可按专业招生,也可按专业大类招生。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可先按专业大类注册,一年后确定具体专业。

第四条 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制度。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录取表、学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记录等等。学生毕业时,其学籍档案应随交用人单位归档。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实操和学业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业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具体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按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结业的依据。

第八条 成绩记载一般按学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九条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操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

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一条 学校(院)须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应达到初、中级水平,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且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已学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退学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及格者;

2、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3、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且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

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处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消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奖励与处分应依照职权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条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相关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xx职业培训学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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