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的通知
各分公司及项目部: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公司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200元中包含防暑降温药品费用。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高温津贴分两次发放(6月、7月一次,8月、9月一次)。
各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防暑降温费工作,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铁十局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安质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防暑降温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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