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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控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2日

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协助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资格考试、聘免、日常管理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卫生监督协管员考试、聘任和管理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承担卫生监督协管任务;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法律知识和卫生相关专业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拟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个人,必须参加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第七条 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程序:由个人填写《卫生监督协管员申请表》,提交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聘任。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考试的主要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第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考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机关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发放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的编号规则:(行政区划简称)卫监协(三位数顺序号)号。例:福州市聘任的协管员证件为:(榕)卫监协001号;福州市鼓楼区聘任的协管员证件为:(鼓)卫监协001号。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拟聘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对已聘任的实行年度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相关专业知识、廉政教育等。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个学时。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卫生监督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日常学习。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三年。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期满经原聘任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聘任。

被聘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人员离职、退休或不再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时,应将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证件遗失者应公告申明作废并报告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和解聘情况以及卫生监督协管员汇总名单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由聘任机关每年度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协管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行为禁令造成不良影响或相应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

(二)

(三)

(四)项解聘的,不得再聘任为卫生监督协管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出示《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对于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年度工作方案,完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任务;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开展各类卫生监督检查;

(四)指导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及时指导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监督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行为禁令:

(一)禁止以权谋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或者私自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向被监督单位索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被监督单位宴请;

(六)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机密;

(七)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形象的活动;

(八)禁止利用工作之便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按规定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置工作服装。工作服装式样全省统一,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第五章 培训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制度,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法律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处理,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服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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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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