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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模拟真题三十八:农村土地执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9: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论模拟真题三十八:农村土地执法问题

一、给定资料

材料一:

山西省翼城县唐兴镇西关村早在十几年前就是远近闻名的文明村、小康村,村民衣食无忧,过着平静、快乐的生活。然而,2003年以来,一些有远见的村民开始对自己的未来担忧,因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村委会主任冯炎亮以各种名义非法占用、变卖、改变用途,他们不得不为给子孙留下“活命田”奔走呼号。

2001年2月,翼城县明亮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炎亮与西关村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村集体105亩果园,有效期10年。合同约定:土地及果树所有权属村集体,冯只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收益权,在合同期内不得出卖、出租或转包,更不许变作他用。除非土地承包政策有变,双方都无权变更、解除合同。然而,他接管果园后,便抛开合同,以果树老化为由,于2002年毁掉10亩果园建选矿厂。2003年初,他当选村委会主任,操纵村委会同意他把剩下的果树全部砍光,相继建起砖厂、铸造厂。

在果园南侧,有一家私人办的辰皇铁厂,长期拖欠村里土地租赁费。2002年底,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辰皇铁厂向西关村支付土地租赁费112万元。冯炎亮接任村委会主任后,以付不起6万元执行费为由,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私下与厂主达成协议:厂主每年向村里还款10万元。冯炎亮接管铁厂后,把该厂26亩土地并入明亮钢铁公司的版图,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于2005年建起一栋共有24套住宅的楼房。

在果园旁边原有一块种植地黄的药材地,面积8亩,也被冯炎亮圈进自己的“工业园”。

仅此三项,冯炎亮非法占地面积就达139亩。据知情村民说,如果实地丈量,实际占地面积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西关村第二村民小组有一个打麦场,冯炎亮用其中的10多亩地抵了村集体欠工程队的款。工程队再将土地分割出售给私人建房,或建房后出售。如今,这片地上的房屋已建设完毕。据村民说,打麦场的面积是19亩,现在一亩都没剩下。

2005年5月,省道311线改从西关村南面的基本农田区通过,按规划需征用西关村土地50多亩。冯炎亮到县里活动,要求在主路两侧各加宽12.5米,承诺不要征地补偿费。县里按冯的要求,未办任何征地手续,在规划之外多征西关村耕地30亩。正常征用的50多亩地,县里付给征地补偿费86万多元。冯炎亮用这笔钱还了村集体的欠款。今年春天,他又指使人到县里要规划外征的30亩地的补偿款,要回五六十万元,也被他还了欠款。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规定,征地补偿款的80%必须发放到被征地农户的手中,留给村集体使用的部分“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一些村民要求村委会无条件执行这一规定,并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却石沉大海。

在明亮钢铁公司东南侧有一块麦田,面积在45亩左右,种植条件非常好。由于铁厂污染,承包的村民有意见。冯炎亮不是依法向农民赔偿损失,而是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后的2004年春天,将这块地从村民手中收回,毁掉快要抽穗的麦苗,强行种上柏树和苜蓿。现在,柏树林成了牧场,有200多只羊每天在那里吃草。

西关村部分村民于2004年起不断反映冯炎亮违法占地、卖地、毁地、收地问题,翼城县国土局采取了一些执法措施,但大都没有落实。

2004年3月26日,翼城县国土局对冯炎亮任法定代表人的明亮钢铁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西关村139亩土地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地貌;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926970元。事后,明亮钢铁公司于2004年4月交了20万元罚款,余款至今未交;不仅没有拆除已建建筑物,反而新建了住宅楼、铸造车间等违法建筑。国土局不仅不再追究冯炎亮的违法问题,反而在其未完全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于2005年为其向临汾市国土局申报补办占地手续。临汾市国土局一直没有批复,此事也就搁置至今。冯炎亮毁坏集体果园,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一事则无人问责。

2004年夏季,翼城县国土局派人到西关村调查毁耕地种树问题,口头建议恢复耕地原貌,移走树苗,理由是植树种草仍属大农业范畴,不归国土局管。唐兴镇政府也提过同样要求,冯炎亮都置之不理。毁青苗一事则至今无人追究。

2005年11月22日,翼城县国土局给西关村两个工程队负责人常文祥、李青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依据的事实是:2004年4月份擅自在非法转让的西关村二组打麦场搞房地产开发。这两份处罚决定书也只是做做样子,迄今为止根本没有执行。令人不解的是,村民告的是非法转让土地,国土局只对受让方工程队做出处罚,而对负主要责任的出让方冯炎亮及西关村委会却没有任何说法。 土地资源日渐匮乏的现实,正在让我们从“幅员辽阔、地大物博”的沉醉中警醒。

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黄峪村水库上游有4000余亩旱地和荒山,上世纪80年代全部承包给黄峪村村民,承包期30年。90年代,当时的获鹿县政府将旱地改为林地,鼓励承包户发展林果业。2001年,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欲将村民承包多年的林地及荒山全部收回,转包给石家庄市泽欣建筑装饰装修公司搞开发,村民坚决反对。村委会竟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强行解除村民的承包合同,与泽欣公司签订了为期70年的承包合同。

近年来,泽欣公司在林地里砍伐树木,殃及成材林800余亩,小树不计其数,毁坏林地70余亩。现在,该公司又在林地里大兴土木,建独立别墅出售。这片土地相当于全村土地面积的2/3,是全体村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失去它,村民就失去了生活保障。多年来,我们为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不断上访,但无人理睬。呼吁有关方面切实落实中央精神,维护土地法规的权威,严肃查处这起严重侵犯村民利益的土地违法案件。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塘下村干部蒋许海、李小普等人于2004年8月和华正铁芯厂私下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集体耕地承包给该厂使用,他们个人在暗中占股份。当年国庆节期间,非法毁坏耕地18亩多。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后,到现场执法,认定“塘下村的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和毁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造成种植环境严重污染,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蒋、李等人均已构成犯罪。案发后,他们迟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经过村民一年多的上访,他们才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至今没有下文。今年3月,蒋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伙同村老年协会会长等人,在村后公路边毁地2亩多。希望尽快依法追究破坏耕地者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大市庄村自2005年7月以来,有近80亩耕地被非法圈占、毁坏。

2005年7月,大市庄村委会在没有任何土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即将成熟的31.8亩玉米毁掉,对外出租办集贸市场。如今闲置在那里,偶尔集会用一用。今年3月,村委会将22亩耕地租给本村村民陈某建砖厂。其后不久,村委会又在中华路办事处北侧用围墙圈地18亩;村委会副主任祁德兴借口搞养殖圈地6亩。

村民们多次反映,被层层下转到中华路办事处处理,办事处却一直没有说法。村民先后5次去文峰区国土局反映情况,每次都被告知正在处理,就是没结果。今年六七月间,安阳市行政执法局三次到现场阻止非法占地,并将中华路办事处北侧圈地的围墙推倒。然而,执法人员一走,他们又继续施工。截至目前,有关部门仍没有任何处罚决定。

材料二:

国土资源部最近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度全国耕地净减少542.4万亩。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18.3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由2004年的1.41亩进一步减少到1.40亩。虽然仅仅是0.01亩的变化,但它明确告诉我们,我国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的趋势尚未发生根本改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违法占用现象相当严重:2003年10月到2004年9月,全国15个城市70多个区县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数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数的63.8%和52.8%,有些地方高达80%和70%,有的甚至在90%以上。2004年9月以来,一些城市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2005年未批先建占用耕地面积仍有近31万亩。土地违法不仅“面广量大”,招数也花样迭出,“以租代征”、搞假招拍挂、擅自修改用地规划等等,使土地执法难度加大,加之各种干扰,处罚不力,执行不到位,土地执法难已不是个别现象。

土地执法难主要难在地方政府违法用地。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往往有批地的冲动,“以地生财,以地聚财”,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主要经济来源。不少地方领导干部笃信“要想往上走,还得搞项目”,“要增加税收,只能多上项目”,从而在背后支持、默许土地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公开、直接违法。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一级政府下属的国土资源部门很难对该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处罚。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此类案件阻力重重,许多违法案件没有立案,有的立了案也没有依法查处。

我国国土资源违法问题调查手段已比较先进,但是发现和调查容易,处理却难,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屡有发生。本版今天刊登的记者调查披露的山西翼城县唐兴镇土地违法问题便是典型的例子。翼城县国土局对西关村违法占地、卖地、毁地等问题虽然采取了一些行政执法措施,但长期得不到落实;本该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没有做,在群众中产生了恶劣影响。法律在这里失去了尊严,失去了权威。

为扭转各地查案不力、查案不严甚至有案不查的局面,今年6月,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对自己查不动的案件积极上报,争取上级支持;但如果有案不查,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责令整改。为加大执法力度,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明确提出,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相信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将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及调控。

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今后的土地执法工作,不仅雷声大,雨也会大。 材料三:

目前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大量发生,屡禁不止,造成我国耕地资源和国有土地的大量流失。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明确的执法权力,土地执法难以到位,严重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执法难”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机制,其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计划地合理调控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以最终实现土地管理的总目标。

针对土地“执法难”问题,从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注重监督对象的全面完整性。土地执法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土地监督检查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利用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依据法律和法定职权,对土地占有、利用的现象和行为进行组织管理。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活动中,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管理者都有可能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地方政府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土地,等等。因此,土地监督检查活动即是对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活动和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也就是说,土地执法监督的对象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实现土地管理的法制化。土地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谓有法可依,就是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遵循。目前,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土地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土地执法监督又是实现土地立法的目的和手段。没有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就不能很好地得以执行。所谓有法必依,就是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土地执法监督正是实现有法必依的有力措施。没有土地执法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所体现出来的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就不能实现。所谓执法必严,就是要求土地执法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严格、严肃、严明,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执法必严是对土地执法监督的要求,也是土地执法监督的准则,没有土地执法监督,执法必严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谓违法必究,就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这正是土地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因此,没有监督检查,就不能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土地执法监督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检查活动,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观念、国策观念、国情观念,使其自觉遵守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各种制度和有效措施,防止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在土地法律关系的地位上,人民群众既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又可以参与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管理的活动。因此,要使我国的基本国策得到落实,就要把国家的意志转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预防虽然很重要,但查处也是土地执法必不可少的手段。要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实施,土地执法监督必须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其责任,严肃惩处,这在当前土地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显得格外重要。

多管齐下,多部门配合。土地管理独立执法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执法部门的权威。这种有限性具体表现为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执法权力极其有限,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寸步难行。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但因没有明确制止的手段,依照法律需求助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不介入土地执法工作,土地违法行为很难制止;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部门只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没有实施处罚决定的手段,要拆除,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拆除;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又没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只能向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所以说土地管理独立执法非常有限,土地执法需要公安、法院、行政监察等部门予以配合。

提升土地执法监督人员的基本素质。土地执法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条件方可胜任。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要求严格,只有懂法律,讲政策,敢于碰硬、秉公执法的人才能从事这项工作。除此之外,土地执法监督人员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不奢侈浪费。

材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说: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出。这意味着,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开端的新土地管理体制和机制,至此完成了初步构建。

对此,有些人颇感突然。前几天,与一位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闲聊。短短半个多小时里,就有几拨客商找过来。那位主任说:“通知下达后,以前我们和客商谈的土地优惠价怕要泡汤了,能不急吗?”

或许,这可以视为政策效应逐步显现的细节之一。其实应该看到,严控土地是新一轮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其核心是,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减少地方政府盲目扩张用地中的利益驱动因素。

一段时间以来,现有征地制度及其土地收益的分配,一直是宏观调控难以真正落实的关键之一。很多人希望,通过从体制、机制入手,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构建起土地宏观调控体系。但让人更期待的是,很多地方通过加速发展房地产业和低价出让工业用地,进而拉动GDP增长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能否由此得到实质性改变?

最近,在一个沿海发达城市,当地一位副区长感慨,这个地处城郊结合部的区,其土地出让等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入,已超过地方财政收入的60%。感慨之余,这位副区长也流露出深深的忧虑:如此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何以为继?

众所周知,一地的房价快速上涨,当地政府和房地产商成为利益分享者。房价的快速上涨所做出的大蛋糕,相关的政府部门切走很大的一块。同时,房地产快速发展会拉动GDP增长,又可以成为明显的政绩。

近年来,面对房地产的局部过热,中央政府屡出调控举措。但不可否认,有些政策执行时多少会打些折扣,这与一些地方政府的不积极态度有关。由于自身在房地产中有利益联系,调控房市犹如为自己“刮骨疗伤”,显然缺乏这方面的兴趣与热情。

更值得关注的是,以土地换取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暂时高速增长,其实是短视的行为,也可以称其为“吃子孙饭”,预支了数十年的土地收益。紧缺的土地资源利用殆尽之后,政府又该拿什么来生财?

近10多年来,许多城市的房地产增长突飞猛进,开发区的摊子也越铺越大。依靠土地出让推动经济增长,成为许多地方的共同选择。这种增长方式的优点在于,许多地方得以旧貌换新颜。但在其背后,这种“土地经济”的内涵还是粗放的,对其过度依赖只会使发展之路越走越窄。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是经济活动的基础,科学的土地供应量和供应模式,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意义。而经济发展要获得长久动力,就必须发展高附加值产业,提高经济的自我创新能力,拥有经济自我主导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控土地不仅仅是宏观调控走向深入的信号,更是促使某些地区走出单纯、粗放的“土地经济”、转变增长方式的契机。

二、申论要求

问题一:概述材料一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0字,20分。

问题二:以“以地生财,以地聚财”要不得为标题,写一篇400字的小评论。(20分)

问题三:就材料里破解土地执法难的其中的一条措施展开论述,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议论文。(40分)

问题四:站在国家严格控制土地问题的角度,提出建议,切实解决一直靠土地换取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暂时高速增长的问题。(20分)

三、作答提示

1、材料一反映了我国农村违法乱占地现象严重而相关责任人却得不到应有惩罚的问题。西关村村委会主任冯炎亮以各种名义非法占用、变卖、改变村民土地用途,虽然国土局采取了执法措施,但大都未落实,给集体材产造成的损失也无人问责。黄峪村村委会不顾国家政策,强行解除村民的承包合同,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利益,执法部门现场确认了犯罪事实,但至今没有下文。大市村村民状告村委会肆意毁田的案件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2、“以地生财,以地聚财”要不得

近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往往有批地的冲动,“以地生财,以地聚财”,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经济来源。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脉,更是中国这个农业大国的命脉。农民要靠土地养活自己,国家要靠土地上的粮食来减少对外依赖,维护国家稳定。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耕地减少542.4万亩,长此以往,土地问题令人担忧。土地的减少与某些地方领导笃信“要想往上走,还得上项目”有着必然联系。

虽然国土资源部门采取过一系列措施,但在地方权力的制约下,效果始终乏善可陈。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命脉必须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尽快建立国家土地检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有案不查的一把手追究其责任。 土地虽然值钱,但卖完了土地后地方的财政收入将从何而来?可见,“以地生财,以地聚财”是舍本逐末的做法。

3、预防为主,强化土地执法监督 “执法难”是我国土地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土地管理执法监督是“执法难”的重要原因。但我们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处罚某些领导干部,而是为了有效保护耕地,造福人民。因此,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是有效的土地执法监督手段,该措施的优点如下: 首先,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使被监督者“不能违法”。能过各种土地保护制度和有效措施的落实与完善,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机会钻制度和政策的空子,使其想犯法都不能犯法,也就是达到“不能违法”的目的。

其次,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使被监督者“不愿违法”。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检查活动,使被监督者的法律观念、国策观念、国情观念增强,使其自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使其自觉地“不愿违法”。

再次,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使被监督者“不敢违法”。预防很重要,但查处也是土地执法必不可少的手段,土地执法监督必须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为者追究其责任,严肃惩处。无论是民还是官,只要违法占用、破坏土地,一经查明,都会被追究责任,严重者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使得被监督对象“不敢违法”。

最后,预防为主,是节省成本的措施。其一,节省违法事实发生后恢复原状带来的成本。如果土地已被低价出卖了,高楼、厂房建起来了,设备运行了,我们才发现这块土地是非法占用的,再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这样成本实在太大了,土地是保护了,但浪费也是惊人的,所以我们强调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制止违法事实发生,防止违法事实发生后恢复原状带来的成本。其二,防止干部走错路,使培养人才花费的成本用到实处。已经违的干部我们自然严惩不贷,但我们国家培养一个干部是要负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花巨大代价培养出的干部最终不能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本身就是一种浪费。所以我们要预防为主,防止其步入歧途。

总之,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是有针对性的,有效的,节约成本的措施,是破解土地执法难的重要措施。

4、根据材料,站在国家严格控制土地问题的角度,针对一直靠土地换取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暂高速增长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科学的GDP政绩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要综合考虑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和对今后造成的影响,也要考虑民众的幸福感。

实现土地管理的法制化。国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执法者有法可依,防止地方政府为换取GDP和地方财政收入而默许或直接参与土地违现象。立法斩断地方政府在经济行为中的利益关系,使土地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司法、社会团体、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规破坏、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及时日曝光,揭露其本质,破灭其用土地换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梦。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相信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将有利于强化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及调控。

多部门配合,多管齐下。土地执法部门与公安、法院、行政监察部门联合办公,综合执法,弥补独立执法的有限性。

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检查活动,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观念使其自觉遵守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止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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