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9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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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司法警察押解、看管罪犯及值庭时必须按规定着警服、配带警衔专用标志、持有效警官证、法院工作证。
第二条:押解罪犯时必须携带枪支、械具,并严格执行枪支、械具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押解警力的配备不少于2—1,女性罪犯应当由女法警押解,因警力不足时,法警大队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长汇报,以便增派警力。对重大罪犯及在本县外押解,法警从队必须制定押解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罪犯押解到法院后必须关进羁押室进行看管,看管罪犯的法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防罪犯脱逃,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司法警察看管罪犯。
第五条:司法警察开始值庭时站于审判台侧面,面向旁听席。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出入法庭时以齐步动作进行。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必须听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以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司法警察对于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司法警察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将现其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司法警察押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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