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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证书

尊敬的建大公司领导:

关于黄山青云摩配建大轮胎窜货一事,实属我个人行为,因我是黄山人,和徽州摩配的老板娘是同学关系,我公司有通知我不允许窜货,但碍于同学情面,私下我有少许窜货,鉴与以上的行为,特向建大公司保证,下不为例,同时也向公司保证,如再有窜货,愿接受公司的任何惩罚。再次对安徽代理商表示歉意。

特此保证

保证人;吴晓东 2013-9-28篇2:窜货管理协议书

窜货处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维护金锣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本着公平、自愿、诚信、双赢的原则,与各经销商建立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为确保各(经销商)的合理利润,让我们携手共同打造金锣品牌。

一、双方的责任: 1.1、乙方务必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内(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开展业务。 1.

2、双方不能把经销商的产品销往自己区域外的市场,否则视其为窜货行为。 1.3、双方积极执行公司所要求的市场规范,并与其各级经销商(经销商、分销商)签订《窜货协议书》防止窜货。 1.

4、若单方发生窜货行为,务必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销往自己区域外的所有产品,否则将视其为恶意窜货行为,并给予重罚。 1.5、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涂改机身条码及产品编号,否则视其有恶意窜货嫌疑,若将变更和涂改后的产品销往自己区域以外的市场,经公司查证、稽查部门查实并按恶意窜货给予重罚。 1.

6、若单方被窜货,应安排人员与对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被窜货的产品批号和货源来路,并追究窜货方的责任。 1.7、若单方收到投诉窜货《窜货处理通知》应积极安排市场人员与对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处理,按照取证的真实结果为准的调查结果作为仲裁处理的依据。

二、处理方式:

1、单方窜货或被窜货,经公司查证及稽查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后,按照公司制度管理条例处理。

2、窜货数量: 5-10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收回所有被窜货的货物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若不收回所有的窜货,公司追加双倍考核处理。 10件以上,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收回所有被窜的货物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若不收回所有的窜货,公司追加双倍考核窜货处理。

3、恶意窜货处理:,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数量超过500件,并收回所有被窜的货物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若不收回所有的窜货,解除经销商权处理。

以上所有确认后的窜货行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篇3:《市场渠道价格规范管理》承诺书

《市场渠道价格规范管理》承诺书

为规范市场,保证各经销商的切身利益,制定了以下市场管理办法,请您承诺按管理办法遵守并执行。具体如下:

一、策略/目标

1、严控终端恶意低价行为

2、严防窜货行为

3、确保经销商利益

二、管理措施

1、直辖市/省会三个以上经销商

2、地级市二个以上经销商

3、ka/a类系統,依经销商专业能力,分工营运管理。

4、bc类系统,依经销商先开发登记,保障营运管理。

5、ka/a类系统,公司负责上架费,a类系统需有5家店以上,其余经销商自行负责,公司不负责进场费。(省区经理提报申请)

6、ka/a点系统,经销商需提堆头/海报/试饮活动促销计划,公司省区经理稽核活动执行效果,依系统销售金额,补助销售费用。

7、流通经销商及非系统销售,不予销售费用补助。

三、处罚措施:

(一)终端低价销售:

商超按公司指导统一价格销售,执行活动时最低价限定如下: 1.ka系统- 350g最低价9.5元/包以上 600g最低价16.5元/包以上 2.a及bc类系统- 350g最低价10元/包以上 600g最低价16.5元/包以上

(二)ka/a点系统恶意低价销售行为:

1、第一次,取消经销商在该系统销售金额的补助销售费用。

2、同系统第二次,取消该系统销售金额的补助销售费用,并对经销商处罚金2万元。(在市场保证金中扣除)

3、同系统第三次,取消经销商代理该系统权利,终止合约。

(三)bc点系统恶意低价销售行为:

1、第一次处罚经销商,罚款2万元。(在市场保证金中扣除)

2、第二次处罚经销商,取消经销商代理该系统权利

(四)窜货处理

经销商低于公司规定价格窜货到ka/a/bc点所有系统

1、第一次处罚经销商,罚款2万元(在市场保证金中扣除)。

2、第二次处罚经销商,取消经销商资格,并终止合约。

以上市场管理/处罚政策适用于全国各个经销商。作为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方(签章):

代 表:

年 月 日篇4:窜货处理协议书

窜货处理协议书

甲方: 市 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维护 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本着公平、自愿、诚信、三赢的原则,与各代理商建立良好的伙伴合作关系。为确保各代理商(经销商)的合理利润,让我们携手共同打造 品牌。

一、乙方的责任:

1.1、乙方务必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内(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开展业务。 1.

2、乙方不能把产品销往自己区域外的市场,否则甲方视其为窜货行为。 1.3、乙方务必积极执行甲方所要求的市场规范措施,并与其各级商家(

二、三级代理及零售商)签订《窜货协议书》防止窜货。 1.4、若乙方发生窜货行为,务必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销往自己区域外的所有机型,否则甲方将视其为恶意窜货行为,并给予重罚。 1.

5、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涂改机身条码及机身编号,否则甲方视其有恶意窜货嫌疑,若将变更和涂改后的产品销往自己区域以外的市场,经甲方查实并按恶意窜货给予重罚。 1.6、若乙方被窜货,乙方应安排人员与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被窜货的机型和货源来路,并追究窜货方的责任。 1.

7、若甲方收到投诉乙方窜货,乙方收到《窜货处理通知》应积极安排市场人员与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否则以甲方和被窜货方的调查结果作为仲裁处理的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 2.1、甲方发往乙方每批货的机身编号除甲方存档外,另一份给乙方存档(随货发)以确保机身号的准确。若乙方收货时发现机型的实际机身编号与实际甲方存档的机身编号不符,可及时通知甲方作更正,问题严重的可申请由甲方市场部(市场人员)查核认证。 2.

2、乙方代理区域被窜货,乙方务必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即派市场人员与乙方的市场人员共同调查取证(被窜机型、机身编码及数量)。甲方追究窜货方的责任。 2.3、甲方有权授权被窜货方,收购窜货的机型及数量,收购窜货时务必索取发票或有效的购买凭证,差价(收购价与一级代理价的差额)由甲方统一安排结算。

三、仲裁方式: 3.1、乙方窜货或被窜货,经甲方市场部人员调查核实后,乙方方可与对方协商解决,解决办法由双方协定。 3.

2、乙方窜货,若被窜货方不愿与乙方协商解决的,或乙方被窜货,乙方不愿与窜货方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按本协议之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3.3、若乙方恶意窜货,其自愿放弃任何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处罚。 3.

4、甲方拥有执行处罚的最终解释权。

四、处罚方法: 4.1、窜货数量: 4.1.

1、5-10台,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整,并收回所有被窜货的货物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若不收回所有的窜货,甲方有权按恶意窜货处理。 4.1.2、11-20台,处罚金人民币两仟元整,并收回所有被窜的货物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若不收回所有的窜货,甲方有权按恶意窜货处理。 4.1.

3、21-50台,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整,并收回所有被窜的货物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若不收回所有的窜货,甲方有权按恶意窜货处理。 4.1.4、51台以上(含51台)处每台罚金壹佰元整。收回所有被窜的货物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若不收回所有的窜货,甲方有权按恶意窜货处理。 4.

2、恶意窜货者处予重罚: 4.2.1、每台处罚金贰佰元正。 4.2.

2、处予(收购价与一级代理价差额)两倍的处罚金。 4.2.3、甲方有权暂停所有供货和业务往来,直至圆满解决。 4.2.

4、造成严重后果(扰乱被窜货地区的正常市场运作和该地区的正常价格体系)者。甲方有权终止与其一切合同和业务往来。 4.3、罚金归甲方支配。甲方安排支付被窜货方收购机器的差价,和处理窜货事件业务人员的差费用外,余款用于被窜货方的广告促销宣传费用。(此余款被窜货方提出申请和广告宣传计划,方可动用此款项)。 4.

4、若乙方窜货,累计罚金达五仟元以上(含五仟元),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协议。

注:若乙方违反上述之规定,甲方有权从其信誉保证金中扣除与罚金相等金额的现金。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 甲方: 市

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篇5:窜货行为处理协议

窜货行为处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窜货含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产品”为 系列产品。本协议中的“经销范围”指甲乙双方订立的《经销合同书》中甲方授予乙方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甲方书面授权给乙方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 窜货,是指经销商从甲方购进的产品,未经甲方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进行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 甲方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公司有提供 “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甲方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甲方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乙方进货),否则视乙方窜货。 第七条 乙方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乙方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乙方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乙方窜货。 第八条 乙方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甲方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 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甲方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甲方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回收处理方式如下: 1)窜货方、被窜货方可自行协商回收窜货,但甲方应当参与、监督; 2)在甲方监督下,窜货方可自行回收窜货; 3)在甲方现场监督下,被窜货方可按统一零售价集中收购窜货,收购产生的运费按

计算。集中收购的窜货,窜货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拉走,否则,甲方予以没收。

经甲方同意,被窜货方收购窜货产生的货款、仓储费、运(杂)费,甲方以销售折让的方式补偿给被窜货方。

甲方处理窜货行为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由窜货方全额赔偿,赔偿金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 处理窜货事件产生的差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窜货方承担,甲方直接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扣除。

差旅费中生活费按每人每天50元计,住宿费、车船费按实际发生额计(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人),自带车的按每车1.5元/公里计。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外,窜货方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另外承担违约金。 2)单次窜货 的,窜货方承担违约金 元。

第十四条 违约金从窜货方的保证金、预付货款、返利、应核销的市场费用中直接扣除,甲方将扣除额的40%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弥补被窜货方市场损失。

窜货方除承担违约金和处理窜货的所有费用外,甲方视窜货情节,还可以取消窜货方应当享有的销售返利、促销支持、费用支持和窜货方的经销权。

第十五条 窜货金额、收购处理窜货的货款、仓储费、运(杂)费等,不得冲抵任何一方的销售额任务。 第十六条 有窜货行为的经销商,不得参加甲方评选优秀经销商活动,不得享有甲方销售任务达标奖励。

五、协议有效期及其它

第十七条 因证据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窜货事实”无法认定,被窜货方擅自行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纠纷和法律后果,与甲方无关。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最后签字盖章一方的签订日期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经销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与《经销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窜货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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