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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

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制度

一、派出所在收到刑释解教通知书后,在10日内将情况反馈到司法所,防止脱管情况的发生;

二、司法所落实帮教措施后,10天内将帮教情况通报给公安派出所,共同监管,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每月28日,司法所到公安派出所核对当月刑释解教人员,并相互通报相关情况,防止脱管、漏管和失控。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司法所提供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司法所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做好核对和签收等工作。

五、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共同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谈话,告知其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责令矫正对象按要求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

六、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手续。公安机关在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户籍登记手续时,应当询问其是否已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七、对于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副本已经送达,而社区矫正对象未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并会同公安派出所进行查询。

八、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至少确定一名民警为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向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并参加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评议和考核。

九、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县公安局、司法局审审批。县公安局、司法局审核批准后,由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当面告之该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告之其请假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十、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县公安机关审核并依法办理。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十一、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倾向或重新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管控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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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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