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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建站协议书
甲方:乙方:新乡日报社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地址:新乡市平原路441号
电话:电话:13569878429
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陈红义
为更好的完成红旗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制作任务,甲方现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就委托设计、制作网页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与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开始网站设计制作服务,设计制作总费用2500元整。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交纳红旗区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域名及空间(500M)
一年费用500元整。
3、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建站后3年的维护服务。(若需改版另收改版设计费.)
4、乙方在在 30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申请域名及网站空间、完成整个网站的设计、制作、程序开发
等一套建站内容。完成后并发布到互联网上,使甲方能正常浏览。在验收网站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对网页做出修改,乙方必须按其要求完成。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与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必须提供所建网站的所有必须资料,派专人与乙方设计人员联络。
2、甲方在验收合格后必须交付全部网站制作款项。
验收标准:
·甲方可以通过任何上网的计算机正常访问这个网站。(除不可干预因素)
·页面无文字拼写和图片错误。(以甲方提供资料为准)
·网络程序及后台管理正常。
·验收时间为三天。
本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确定无误后签字正式生效,甲、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后解决。
甲方:乙方:新乡日报社网络信息中心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陈红义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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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站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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