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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户资金的核算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规范市本级试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

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文 号】穗财库„2008‟72号 【颁布时间】2008.12.22 【实施时间】2008.12.22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穗府„2008‟50号)要求和《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穗财库„2004‟2081号文)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市本级试点预算单位(指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银行账户工作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开设或保留的银行账户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试点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保留一个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也可以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等以及经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规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二)住房制度改革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单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保留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维修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分别核算部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三)外汇专用账户

试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开设或保留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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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账户的,按照这次清理规范的规定,可以申请开设或保留一个外汇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外汇、外汇人民币业务。

(四)组织经费专户

试点单位党费、工会会费等按自身组织章程管理的经费,可按自身组织章程规定,开设或保留相应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五)贷款账户

试点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立贷款专用账户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开设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核算部门单位的信贷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部门单位的自筹资金。对原基本建设账户中有信贷资金的,要进行清理分离。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的,要按规定经审核确认后划入“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财政代管专户”;属于信贷资金的转入贷款账户,原基本建设账户相应取消。

(六)其他专户

试点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经市财政批准开设其他专户。

二、关于试点单位取消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划转 市财政部门开设“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财政代管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代管专户),试点单位按照《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确认通知书》的要求,将原基本存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等取消的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连同利息,分别划入指定的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财政代管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分单位核算。试点单位对划入财政代管专户的资金按以下五类进行核算:(1)基本存款账户资金;(2)基本建设账户资金;(3)其他专项资金账户资金;(4)往来结算资金;(5)其他资金。试点单位原基本存款等账户取消后,需发生各种往来结算的应提前通知汇款人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以下会计信息;单位全称、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用款单位和资金核算类别,并将往来结算资金直接汇入指定的财政代管专户。

试点单位在这次清理规范中有银行大额存单、有价凭证的,—2—

需同时移交财政部门管理,到期后,由单位办理资金转入财政手续。

试点单位原基本存款等账户取消后,需使用划入财政代管专户资金的,参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程序办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

三、试点单位的相关会计核算和账户处理

(一)单位会计核算主体和会计责任不变

试点单位取消基本存款账户、专项资金等账户后,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指定的财政代管专户,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其资金性质、使用范围、支配权限和会计核算职责都属于预算单位,实行“四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责任仍在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增减变动及结余,按规定编报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二)试点单位在“暂付款”会计科目下面增设“财政代管专户资金”明细科目

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试点单位划入财政代管专户的各种资金,反映资金的增减变化和余额。

1.试点单位资金划入财政代管专户: 借:“暂付款-财政代管专户资金” 贷:“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书》登记入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暂付款-财政代管专户资金” 3.实际支出时,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按资金性质、管理层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试点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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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单位基本存款等账户取消后,上级主管部门划入或其他单位转入的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代管专户,试点单位应向付款的单位提供具备以下要素的账务信息:(1)收款单位:广州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财政代管专户;(2)资金账号;(3)开户银行;(4)试点单位名称;(5)资金核算内容须注明往来款。如果以上信息不全将影响资金的缴入。财政代管专户开设银行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财政部门和试点单位分别提供收款回单,试点单位根据收款回单上提供的资金核算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借:“暂付款-财政代管专户资金”,贷:“暂存款”或相应的收入科目。

(四)试点单位和财政代管专户对账

财政部门在取得财政代管专户银行对账单后,进行银行对账,查询统计未达帐项,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试点单位应按月与财政代管专户核对本单位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及时查询未达账项,确保账务清晰准确。

四、试点单位申领财政代管专户资金业务流程

试点单位申领本单位财政代管专户资金程序与正常经费申领程序一样,即需要使用财政代管专户的资金时,首先由试点单位每季度在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版中录入财政代管专户的用款计划,并上报给财政部门,经支出处室审核、国库处审批、支付中心生成和下达授权额度后,试点单位可通过单位版在额度控制范围内开出授权支付令,并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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