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型资产管理模式
顾问型资产管理,是指受托人向委托人的提供投资顾问、咨询、建议等服务,由委托人分享受托人的信息资源,并在其帐户内进行投资决策和操作,根据双方约定受托人也可以参与投资决策,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关系
1、委托人(甲方):其主要义务为提供资产,主要权利是享受投资收益,分享受托人的信息资源。
2、受托人(乙方):其主要义务为定期提供委托资产投资建议报告,或与委托人共同作出投资决策,主要权利是获取顾问费。
二、双方合作方式
方式一:投资建议方式
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方向或有关约定,受托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受托人研究所及其他主流机构的研究报告。
2、定期提供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建议,包括行业分析、重点公司分析等。
3、定期提供帐户收益情况分析报告。
4、定期拜访委托人,提供当面咨询服务。
5、邀请有影响的行业研究员进行交流。
6、对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进行联合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6、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丰富投资经验专业人员负责投资顾问工作。
7、遇突发事件或对投资产生相当影响的事件,随时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建议。
8、协助委托人做好帐户清算等工作。
9、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投资操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方式
二、共同决策方式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制定投资决策方案,由委托人实施投资决策。1
1、委托资产的投资决策由决策小组制定并实施。
2、投资决策小组是顾问型理财的投资决策机构,由有委托人指定的成员和受托人指定的成员,共同组建投资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3、小组成员提供有关书面投资建议,建议应明确买入或卖出的价格、数量。所推荐证券帐面亏损达10%时,推荐人应相应的投资建议。
4、投资决策会议由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日常联络人负责召集,决策小组成员须于会议当日以书面形式明确自己的意见。
5、最终决策结果形成后,应将结果反馈给提议者,并由委托人形成交易指令,交由有关人员具体执行。
6、在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小组成员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严格服从小组的决定。
7、小组成员应严守保密原则,对小组讨论的所有问题均负有完全的保密义务。
三、顾问费的收取方式
根据具体合作方式的不现,顾问费的收取方式在具体投资顾问协议中可以选择以下一种,也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协商。
1、固定顾问费:受托人收取固定的管理费。
2、分段顾问费:在帐户收益达到一定水平以上时,受托人收取较低的投资顾问费;当帐户收益率较高时,委托人提取少量投资收益作为受托人的业绩报酬。
3、浮动顾问费:在委托帐户产生收益的前提下,委托人提取部分收益作为受托人顾问费。
国泰君安资产委托管理总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