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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饶初中贫困寄宿生评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烈山区古饶初中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8]59号)精神,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工作,不让贫困学生失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推荐;

(二)坚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一年一评审;

(三)坚持上级补助和学校特别扶持及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发放范围:在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对象: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习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条 已接受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但却因家庭情况特殊的可以特殊处理,安排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1000元/生、年。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上报寄宿生生活补助需求计划。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结合各地寄宿生人数及家庭贫困程度下达各年级各班补助指标。

第八条 学校发布相关信息,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在自评基础上进行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评审小组初审,学校汇总量化评分表对学生进行排序,最后由校长审定,将审定的名单在学校醒目处公示一周。同时,公布学校监督举报电话。学校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在当地及时解决,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将发放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按名单发放金额。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逐年申请、逐年评定。如家庭经济已发生变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下年度予以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对转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其有关档案资料应一并转入新的就读学校,并参加转入学校评审。跨区域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当期插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学校应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和量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评分表,公布一票否决家庭经济困难条件,将有限资金落实到最需要资助的对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学校在收到市财政拨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二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履行相关签领手续。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学校应结合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发放,对学生进行知恩、感恩、报恩教育。

第五章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五条学校有专人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申请、公示说明、收支凭证、发放签领等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古饶初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烈山区古饶初级中学

201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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