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贷解析:民间借贷超诉讼时效后还款付息的效力
案例:
2010年7月8日,孙某因做生意所需,向好友杨某借款38000元,约定借款期为半年,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及时还款,杨某因生意一直比较顺利,且碍于朋友面子,未向孙某索要。2013年12月,杨某在偶然的聚会中看到孙某,便向孙某提出还款付息,孙某一时开心,便连本带息均还于杨某。后孙某反悔,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杨某返还该款项,杨某不予返还,孙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返还不当得利。那么,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就本案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向被告追要欠款,但被告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原告返还了借款,因此,被告的行为即属超过诉讼期间自愿履行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故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如一般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权利人就会丧失胜诉权,即法律不再用强制力来保证权利的实现,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仍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不予支持。
投融贷聚焦:凭银行的汇款凭条 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推荐]
《投融贷解析:民间借贷超诉讼时效后还款付息的效力.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