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江河春季禁渔的通告
歙农办字〔2012〕46号
广大渔民: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江河渔类自然繁殖、增殖,保护生态平衡,达到渔业资源可持续性利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我县所辖新安江及各小河流域的禁渔时间为3月20日至5月20日(练江渔梁坝至万年桥、古关桥段水域按规定常年禁渔)。
二、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捕捞。
三、禁渔期间各沿江市场、县各农贸市场只允许销售塘、库、网箱饲养的商品鱼。商贩从外地调入鲜鱼到我县市场销售,须凭调出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并到我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
四、开禁前,从事渔业捕捞的专、副业渔民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年审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等证照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渔业管理规费。从事水产品贩运经营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贩运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禁渔期间,已经办理捕捞证的鱼鹰捕捞户可在坑口乡以上水域内定时放食,时间为每晚十时至十一时。严禁利用放食名义进行捕捞,严禁在坑口乡以下及练江渔梁坝以上水域放食。
六、开禁后,从事渔业捕捞者,凭渔政、渔船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四证一照、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渔具生产、经营以及水产品贩运销售者,须到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凭工商部门营业执
照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否则按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理。
七、我县所辖新安江流域从今年起全面禁止大、小型倒须笼下水作业,违者,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保证安全生产,持证捕捞者,须按海事部门的规定放好航道,插好渔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红色标志旗,晚间点好红白标志灯(自备)。配备好有效的救生、消防设备。沿江各码头、港口、弯道严禁设网作业。
九、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希遵照执行。
歙县农业委员会歙县交运局
歙县公安局歙县工商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