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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理界定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的内容

我国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关系密切,前者由后者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在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新形势下,人大应充分发挥工作评议这一新的工作机制,完善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方式,提升监督的水平。

一、工作评议是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合法有效的方式

关于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方式及内容,《监督法》中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监督法》实施之后,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在具体的监督方式方面,不少地方的人大发展和创新了工作评议的机制,以更好更全面的实现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但是,我们也看到工作评议机制在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中并未作出规定,由此曾引起过这一机制是否合法的争论。事实上,人大的工作评议机制有着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法律层面上,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均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地方各级人大在对司法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在具体的监督方式上予以创新与完善也是应有之义。

二、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的内容之界定

《监督法》中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人大的

工作评议应注意与上述监督内容的区分,不能将工作评议与《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向混淆。工作评议只是对《监督法》所规定监督方式的补充和完善,应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对于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

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不应纳入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的范畴,因为上述事项的监督在《监督法》中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也有各自成熟的监督程序予以操作。同时,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评议也应注意与述职评议的区别,工作评议是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人大对其任命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前者是对事的评议,后者是对人的评议,应遵循不同的程序。所以,笔者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的内容应主要界定在以下方面: (一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情况的评议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宗旨。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受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保证每个案件都做到客观公正是极为困难的。特别是当事人不断申诉信访的案件,其中必有一定的缘由。俗语说“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个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为恶劣,因为这样的错误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加强对司法机关案件办理案件行为的评议应是一项至为重要的工作,尤其加强对在当地影响比较大的长期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进行评议:司法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严重错误;司法机关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执行而不执行或者越权办理的情形;司法机关办案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二除司法解释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评议

《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针

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即司法解释所进行的审查。并不包括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制定的与本地有关的具体指导意见、联合发文等规范性文件。对于这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显然不适合去审查,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则可以在工作评议时,将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问题纳入工作评议内容之中,以加强对地

方各级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和办理相关的意见、议案、决定等情况的评议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组织法等法律的要求,在每年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等工作过程中,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各级人大代表也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相应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对于这些决议、意见、议案、建议等的办理执行和反馈落实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并纳入人大工作评议的内容之中,以敦促司法机关更好的履行其工作职责,改进和提升其工作的水平。

(四廉洁司法、机关效能及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的评议

司法机关干部队伍是否廉洁、工作是否高效等情况直接影响到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大产生,理应接受人大的全面监督。在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不可能对司法机关的所有行为都审查的面面俱到。所以,在平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不定期的对司法机关的廉洁情况、机关效能等情况进行评议,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正确认识人大工作评议的内容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各自行使的权力也不相同。前者行

使的是立法权、监督权,后者行使的是审判权。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即使立法机关也应尊重司法机关的审判权,也不能进行非法干涉。人大工作评议可能涉及司法机关工作的诸多方面,所以在工作评议是更应注意人大评议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对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过程予以尊重,不能直接代行司法权和直接处理案件。但司法机关毕竟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这也是我国“议行司合一”的宪政制度的基本要求,所以司法机关对于人大的工作评议也应予以充分尊重和配合,并积

极的反馈和落实工作评议中人大提出的各项工作意见和建议。唯有此,才能更好地推进人大工作评议机制的发展和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

作者:王华伟

邮箱:wanghuawei003@163.com 2013年4月6日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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