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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村寨创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平安村寨创建工作制度

一、平安村寨标准

1、社会稳定: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不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性闹事事件;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以上。

2、治安良好:常年不发刑事案件,无治安突出问题,无治安灾害事故;辖区内犯罪人员逐年减少;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3、群众满意:治安满意率、治安联防队满意率达95%以上,反邪防毒知晓率、十户联防知晓率达90%以上。

二、创建“平安村寨”工作要求

三坚持两好一深化:坚持巡逻护门院,坚持劝解化成见,坚持知情报案件,看好房门帮友邻,管好家人斗坏人,深化“平安村寨”创建活动。

三、村综治室职责

1、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治安防范措施,组织开展辖区治安巡逻和“十户联防”轮流值日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化解里矛盾。

3、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辖区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群众制止现行违法犯罪,保护发案现场。

4、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5、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督促村规民约执行。

6、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四、治保委员会职责

1、在综治办指导下,制定治保工作年度计划;

2、负责辖区治安保卫,组织治安巡逻,落实治安防洪措施;

3、组织开展“十户联防”活动,坚持每月一次治安隐患排查,督促整改隐患,及时上报治安信息;

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辖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其它违法犯罪人员的监督监改、帮教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6、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五、调解委员会职责

1、在综治办指导下,制定调解工作年度计划;

2、负责辖区民间纠纷调解和普法工作;

3、坚持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及时上报辖区不稳定因素,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六、十户联防组的职责

1、在治安中心户长的组织下,开展“五防”活动;

2、检查督促安全隐患;

3、疏导矛盾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4、向治安中心户长反映治安情况;

5、做好值日记录。

七、十户联防轮流值日制度

1、各户轮流挂牌值日,值日员按规定佩戴值日标志;

2、值日户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内院落守护,向治安中心户长报告当日安全隐患、社情民意;

3、记录组内来人来客、矛盾纠纷、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4、值日结束后于次日上午8:00点前将值日牌、记录本和袖标移交下一户值日。

八、十户联防值日员职责

1、按规定佩戴袖标;

2、负责组里院落巡逻守护和安全检查;

3、主动盘查可疑人员,组织群众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报告治安中心户长;

4、做好当日值日记录。

九、治安中心户长的职责

1、做好巡逻工作,组织督促村民参加组里治安巡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检查督促十户联防组轮流值日情况。

2、做好调解工作,坚持“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原则,切实落实“三抓”(抓早、抓小、抓苗头)、“三前”(预防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生前,化解工作做到矛盾纠纷发展前,调处工作做在矛盾纠纷激化前)工作方法,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3、做好帮教工作,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定期跟踪回访,预防和减少帮教对象重新犯罪。

4、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

十、治安中心户长的工作要求

1、要熟悉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的法律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要熟悉治安情况。消除治安工作管理上的盲点和“空白点”。

3、要熟悉外界情况。及时组织辖区内群众协助周边地区加强治安巡逻,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确保辖区稳定。

十一、治安中长户长“五第一”

1、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第一时间了解情况;

3、第一时间控制局面;

4、第一时间开展调查;

5、第一时间反馈信息。

十二、街上村创“平安村”领导小组

组 长:安 远(支书)

副组长:文 志(副支书) 文美化(主任)

成 员:陈世安 文玉明

文 华 文玉卯 文美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村综治室,文美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十三、村治保会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分析例会,由治保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2、例会主要内容包括:交流一月来的工作情况和治安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讨论安排下月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治保业务;传达上级关于治保工作的指示,布置工作任务,表扬好人好事。

3、例会内容可根据村支部和公安机关工作部署重点;结合本村、本单位实际,作相应调整。

4、会议可邀请辖区民警、镇综治办及派出所领导参加指导。

5、除例会外,遇重大问题治保会应随时召集会议商量解决。

6、每次会议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便总结经验和检查考核。

十四、村帮教小组职责

1、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查和教育;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3、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4、协助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十五、村调解主任工作职责

1、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和带领调解委员会人员调解好民事纠纷,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水平。

3、及时向村委会汇报民事纠纷的调解情况。

4、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预防民事纠纷的发生。

5、向上级反映调解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十六、村护寨队工作职责

1、按照村委会的安排部署,抓好本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及时处理本寨发生的矛盾纠纷和排查治安隐患。

3、对构成各类案件的事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接受综治办、派出所有关业务指导。

5、组织本寨群众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治安防范措施。

6、做好重点人口的帮教和暂住人员的管理。

7、制止不法行为,禁止非法邪教组织活动,禁止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良好风气。

十七、村治安联防队工作职责

1、按规定佩戴标志;

2、组织夜间治安巡逻,参与整体联动防范;

3、发现可疑人员主动盘查,组织群众制止正在作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4、作好当日治安巡逻记录。

十八、村治安信息员职责

1、协助公安机关和乡综治办及村治保会收集治安信息;

2、协助“四防”互助中心组组长工作,疏导矛盾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3、对“四防”安全提出工作建议;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任务。

十九、村治保主任职责

1、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村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2、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治安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四防”安全检查、治安巡逻和“四防”安全轮流值日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3、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群众制止现行违法犯罪,保护发案现场;

4、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5、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督促村规民约执行。

十、治安巡逻制度

1、

一、巡逻队由村联防队、乌江水泥厂保安人员、共和中学保卫联合组成。

2、坚持24小时巡逻护院制度,每班巡逻不少于二遍,每夜巡逻时间不少于6小时。巡逻队要按照规定,坚持在全村范围内巡逻,发现可疑人物、可疑事件要及时报告,发现犯罪分子作案要奋力捕捉,发生事故要全力抢救,并及时报告处理。

3、根据违法犯罪分子的特点,确定巡逻时间路线和守候地点,以便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巡逻可采取徒步、骑摩托车相结合,公密结合,蹲点守候和堵截查结合等多种形式。

5、要认真填写巡逻登记。

6、值班巡逻中,要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对本单位的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二十一、治安互助组职责

1、在组长组织下,开展“四防”安全轮流值日活动;参加院坝联防、山湾联防、院落联防、联户联勤活动;

2、检查督促不安全隐患整改;

3、疏导矛盾纠纷,化解邻里矛盾;

4、向中心组反映治安情况;

5、做好值日记录。

二十二、村综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中央、省、地、县、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示精神,制订本村综治工作计划、方案、措施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2、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治安巡逻,防止各类刑事案件发生。

3、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在重点时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防止发生山林、房屋等各类火灾事故。

4、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切实加强归正人员帮教工作,努力关心、帮助归正人员,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发现有违法犯罪动向和情况及时报告。

6、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落实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关心、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上报流动人口信息,对流动人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7、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力争把本村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诿。

8、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9、及时向乡综治办上报所开展综治工作的情况。

10、扎实开展创建“平安村”等活动,积极完成上级综治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十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规民约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辱骂、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晒粮食或衣服,挖沟开渠、堆积沙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到乡派出所、计生站等部门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留的,应向村委会办理临时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犯上述约定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乡司法机关处理。

(二) 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二十四、村 规 民 约

为了搞好村级两个文明建设,保证生产和经济发展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1、村民要自觉服从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努力搞好生产,发展经济、尽快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要学科学、用科学,改变耕作方式、科技兴农,做到靠勤劳致富、科技致富,反对落后保守,因循守旧的思想和好逸恶劳的行为。

3、要积极完成国家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和理由,不拖延不抵触。确有困难,也要先完成任务,后反映情况。

4、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铺张浪费和包办婚姻,结婚前要到乡政府办理登记手续,自觉遵守婚姻法,认真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

5、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培养。对适龄儿童不分男女,要保证按时入学;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入学的,要批评教育,只送男孩入学不送女孩入学的要给予重罚,直至送女孩入学为止。

6、搞好家庭和村卫生,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家庭卫生要经常打扫,水沟要经常保持畅通,猪牛圈要经常打扫,消毒,粪便入坑入圈,农具、柴草等杂物不乱堆乱放,注意村寨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7、保持村寨安定,维护社会治安。做到家庭与寨邻之间团结、和睦,严禁打架斗殴,杜绝偷盗行为,如发现偷盗,人人有权扭送公安机关惩处。

(1)对外来不明人员,村民要提高警惕,认真盘问,不准轻易留宿。有怀疑的要及时报告治安联防队和党支部、村委会查明处理。发生外来盗窃者,村民要制止,表现突出的,村里要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村民不准参加本村外聚众闹事和打群架,一经发现,组织者要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罚。

(3)提倡夫妻互敬互爱,尊老爱幼,邻居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凡因发生纠纷引起矛盾需要调解的,调解委员会收取调解费30—50元。调解费50%作为调解员的误工补贴。

8、认真执行《森林法》,依法管理山林,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禁放火烧山,谁烧山,谁受罚,谁坐牢;不准侵占他人承包林地,不准在他人和自己的山林内开垦荒地。凡偷砍或无证砍伐林木的,除按5倍以上价款赔偿外,没收砍伐工具,并向村里写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罚款500元以上,并移送上级林政部门处理。

9、村民要关心爱护集体资产和公共财物,包括学校、公房、交通要道、桥梁和集体山林等。凡被破坏的,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加倍处罚。

10、做好牲畜的看管工作,严禁人畜践踏庄稼。损害他人庄稼和财物的,应照价赔偿。

11、严禁盗窃和赌博。一经发现,报综合治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五、村综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中央、省、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示精神,制订本村综治工作计划、方案、措施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2、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治安巡逻,防止各类刑事案件发生。

3、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在重点时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防止发生山林、房屋等各类火灾事故。

4、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切实加强归正人员帮教工作,努力关心、帮助归正人员,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发现有违法犯罪动向和情况及时报告。

6、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落实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关心、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上报流动人口信息,对流动人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7、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争把本村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上交,责任不推诿。

8、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制意识。

9、及时向上一级综治机构上报开展综治工作的情况。

10、扎实开展创建“平安村”等活动,积极完成上级综治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十六、村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努力完成已接受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市场经济知识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训,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它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制度,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十七、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3、领导村民依法治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创建自治示范村,教育村民依法履行义务。

4、积极带领村民发展经济,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和公益事业,负责抓好集体山林、水利设施、土地的承包经营和管理,抓好本村的财产财务管理和储金会建设。

5、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改、考察和教育;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置帮教工作;

6、抓好农民夜校学校管理,抓好入学率、巩固率和毕业率等工作,推进义教工程建设。

7、认真执行生育政策,推进“三结合”,实现“三为主”,创建“合格村”,负责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8、按时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以及党支部、村委会决定的其它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村党支部请示汇报。

二十八、私房出租自治管理规定

为规范出租私房管理,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办法及本村《村规民约》有关规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村民出租私房,首先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出租间数、面积、住址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报经村委会同意后方可出租。

第二条 出租私房必须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危房严禁出租。违章临时建筑但具备条件的,由出租人作出无条件服从政府拆除并积极自觉地履行好管理责任的书面承诺后允许临时出租。

第三条 已准予出租的房屋纳入村委会管理,出租人须领取出租私房标牌,做到每间上牌,并签订《出租私房治安、计生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义务。

第四条 出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自愿原则下,可委托亲戚、朋友等他人代管,在签订《出租私房委托代管协议书》后,由代管人代为履行出租私房的出租、管理等义务:

(1)居住地远离出租私房的;

(2)经常或长期外出的;

(3)年老体弱或无管理能力的;

(4)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管理责任的。第五条 外来人口来本村承租房屋,出租人应核实其是否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还需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出租人不得出租房屋。

第六条 出租人确认承租人身份后,须进一步了解承租人是否在本村或周边地区落实工作,并陪同承租人到村委会办理登记、办清手续,签订《私房租赁协议》。

第七条 承租人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但尚未找到工作的,出租人可允许其承租一个月,并在《私房租赁协议》中予以载明;一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出租人不得继续出租。

第八条 承租人留宿亲戚、朋友等人员,出租人应核实借宿、留宿人员身份及与承租人关系,并核实借、留宿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同时将借、留宿人员基本情况报村委会登记,方可同意其借宿、留宿。

第九条 承租人租住期满不再续租的,出租人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予以注销。

第十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或治安联防队:

(1)承租人昼伏夜出,有工不做,无正当职业的;

(2)承租人接纳来历不明的借宿人员形迹可疑的;

(3)在出租私房发现有可疑物品、危险物品、管制物品、无牌摩托车的;

(4)疑有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生育的;

(5)承租人经济反常,收支不符的;

(6)承租人交往人员复杂,经常集聚或行踪诡秘的;

(7)有其它可疑情况认为需要报告的。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监督承租,严格遵守用火、用水、用电等规定,搞好村庄卫生,保持出租私房和公共厕所整洁卫生,并督促缴纳相应规费。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严格遵守本自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办法,对因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

一、

二、三条,未经申报,私自出租经教育拒不补报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采取停电停水手段勒令停租。

第十四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五至第十一条,不履行对承租人的相应管理职责,经教育仍未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并上墙公布。

第十五条 出租人不履行管理义务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并累计达两次以上或发生恶性事件的,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可责令其停租。对拒不停租的,采取停电、停水手段强制停租,且一年内不准再行申报出租。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私房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或报有关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免其出租私房相关规费。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提供有效线索从而协助破获刑事、治安案件的,或租住本村三年以上并积极配合村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其“荣誉村民”称号,并享受减免卫生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村辖区内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暂住人口居住的房屋。

第十九条 本自治管理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自治管理规定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平安村寨〞创建工作总结

创建平安村寨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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