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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1311,13020103049,钱圣达

任何生灵从未停止过为自身利益的斗争: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为的是自己生存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族群,为的是可以繁衍生息…..至于人类小到民事纠纷,大到发动一场革命,同样是因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奋起斗争。可以说“为权力而斗争”这件事,无时不刻发生在我们身边,它与我们的距离远没有想象的那么远。

1, 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

或许到目前为止我们为自己权利而斗争的经历少之又少,但这只因我们至今任身处象牙 塔之中,与这社会的接触还太少,所以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为权力而斗争”的重要性。

这是因为我们一方面在校园中被很好的保护着,也就是说从根源上我们并无很多需要自己亲自斗争才能换来的权利——这与真正的社会差别很大。另一方面,平和的世界似乎证明着在下“斗争”的无用。其实正相反,从历史上来看,斗争是为了权利以及日后“安定”“和平”“享受”的开始。例如法国大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中国的抗日战争。而一旦人们因“安定”“和平”“享受”而腐化,而停止为权力的斗争。那么这些轻而易举就享受了安定的一代,就被必须在战争的煎熬中为安定的再次降临而斗争的一代人所取代。最好的例子无疑是罗马帝国的强盛到覆灭。所以否定为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的人,都是片面的,主观的,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与享受两者是不懈艰苦努力的成果”①

同时还有一种质疑不可回避,那即是这种斗争是否合乎法的精神。而事实是,正义女神一手拿着天平用以衡量法权,一手握着利剑。没有天平的利剑,当然无所谓正义,仅仅是一台暴力机器。但是没有利剑的法权也同样毫无执行力,何来正义可言。而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漏洞,法律的不完善,如没有法典,法律解释不到位造成的法律漏洞,法律制定者的不规范都说明我们的斗争远不可结束。

所以综上,要为“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寻求一个答案,那便是“为了可以持续的安定”以及“为了正义的存在”

2,放弃为权力的斗争是权利的毁灭

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我想提前说明的是:这里的说明对象是某个群体,而非个人。因为作为个人来说,其对个人权利的放弃,至多对其产生恶劣的印象,而对权利本身是无害的。但是一旦这种行为以群体载体,上升为了行为的一般准则,那就意味着权利的毁灭。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在军事上,逃兵可以被就地枪决。如此严厉的惩罚难道仅仅是为了惩罚这个人吗?当然不是的,一百人的连队与九十九人的连队丝毫没有战斗力的差别。这惩罚的是这种行为,是为防止这种行为成为一般准则而被所有人模仿,已造成全军覆没的后果。那么在法律的领域中也是一样的,法律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个人,因为个人仅仅是个人;而一旦是一种行为就可能带动所有人,以至于伤害法律的威严。

另一方面,我认为即使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这一群体并不是出于是非感,那么仍然会对权利造成伤害。而在生活中最占据多数的情况便是“因标的物的价值而进行抵抗”。同样举一个例子,一个陌生人抢走了我的一块橡皮,那么对于这种非法占据我的财务的行为,无疑侵害了我对这块橡皮的物权和排他性,我可以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也可以不做追究,在心里骂两遍了事。这两者都是可以的,因为毕竟只是一块橡皮而已。这便是典型的“因标的物的价值而进行抵抗”的行为,也即面对橡皮这种无足轻重的东西便放弃了斗争,而下次损失了一台电脑则会奋起斗争。这种不出于是非感,而视价值大小来决定斗争与否的态度究

竟来自何方。“在开化的国家,当当国家权力把一切严重侵害个人的权利,生命,人格和犯罪交由刑事法官和法庭处理时——警察和个人担负着最主要的工作,国家权力大规模的参与到其中……当个人失去了刑事司法的支持,我们就处于古罗马那样的时代,对偷窃和抢劫的追究,纯粹是受害者的事,权利的自我放弃必定导致某种后果……”②所以一旦当问题升级,例如国家间的交往,失去了这样的刑事司法的支持,那么一国当面临一块橡皮大小的土地遭侵略时,不是出于“是非感的斗争”就会因为这样的土地“无足轻重”而停止斗争,这样的后果难道不同样是权利的毁灭吗?

所以放弃为权力的斗争是权利的毁灭,且斗争本身必须出于是非感。 3, 威尼斯商人事件

在《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按合约要割去安东尼身上的一磅肉,但却在伪装的法官与众人的努力下,因“割肉时必然要发生的鲜血涌流”成为其致命伤而失败。那么在这个故事中夏洛克本身贪婪,吝啬,充满了复仇情节。但是除去这所有的负面因素,有一点他没有做错,那即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法官和众人使夏洛克对权利的希望落空了,这种落空一旦造成对权利的放弃那根据上文的理解就是权利的毁灭。而作为法官面对这样心怀恶意的人,是坚持程序正义,鼓励为权力而斗争(实际意义上)最后造成其他人生存的权利受损,还是坚持实质正义保护“安东尼”们的人身安全,但却偏离了中立的角色呢?

要解答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就要回溯到故事发生时的十六世纪晚期。十六世纪晚期文艺复兴已经进行,封建制度瓦解,资产阶级的地位上升,经济繁荣。人文主义(当时确切的说不存在人文主义这一词,在此提到凭后世的理解加以冠名)深入人心,而且衡平法已经出现。在这样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人们更倾向于追求正义与公平,并趋向于前往法院解决纠纷。由此便出现了“割肉还债”这样一幕。

我们面对《威尼斯商人》这样一个故事,往往将夏洛克冠以恶名。但是从一个法学人的视角来看他的做法并无太多过错,尤其是他对自己权利的追求以及对人性平等的渴望可以说是对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在文艺复兴的大背景下,人的重要性以及人的权利被放到了首要的地位,夏洛克作为备受欺凌的犹太人希望在这个理性的新时代找回自己的尊严,他在剧中义正言辞的做了关于人性平等的辩论:“安东尼奥先生,好多次你在交易所里骂我,说我盘剥取利,我总是忍气吞声,耸耸肩膀,没有跟你争辩,因为忍受迫害本来就是本民族的特色。你骂我是异教徒,杀人的狗,把唾沫吐在我的犹太长袍上,只因为我用自己的钱博取了几个利息......\"夏洛克对于平等的以及法条的契约可以说人现今的人感到敬佩。另外,当时的威尼斯是个自由城邦,吸引了很多外国侨民,但是法律却对他们没有施以平等的保护。才加上文艺复兴时期对正义的狂热的追寻,导致一旦诸如安东尼奥的人被认为是正义的一方(在本剧中,夏洛克因为割肉额合同以及放高利贷的行为被认为是恶意的一方,安东尼奥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正义的一方,这里作者的主观意识,以及对放高利贷行为的厌恶有着很大主观性),甚至可以做出替换法官也要保护安东尼奥的行为,这无疑偏离了司法公正性。因此在公平正义条件下个人的权利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护,从这点来看,夏洛克是一个被害者也不为过。

再次援引现在的观点(请求权是在近代才有德国法学家温德塞提出)对于夏洛克来说他是否具有相应的请求权呢?我们不难看出夏洛克的请求权系债务请求权并基于夏洛克和安东尼之间的债务,确实有相应的请求权。

那么夏洛克是否真的生不逢时呢?是否在现代就会有完全不同的判决呢?答案是否定的,尽管夏洛克积极的为自己权利而斗争,重视法律追求平等,但是割肉条款却是不能被忍受的。也就说,尽管权利应该积极的去维护,应该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也确实没有东西可以限制,但是权利的本身却有着限制,即不可滥用权利,这也是权利的适用的原则之一。权利被认为是对事实关系的价值判断,应该是一种正当的利益。所以不是所有的主张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对各个法律关系主体之间都做了权利义务的界定,这就意味着,权利的行使

同时伴随着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最普遍的体现在“不侵害他人权利”这一前提上。耶林说:“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利益,但是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才是权利。所以纵使夏洛克再如何斗争,也并不能最终取得自己的权利,

下面引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的看法“在我看来,夏洛克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的十分悲惨的利益正是基于此,他事实上对权利的希望落空了。因此,至少法律这必须审查案件。当然,全听诗人的便,做出起自己的判决,且我们并不愿遗憾,莎士比亚这样做,或真确的说,原封不动的保留这个古代的虚构故事。但当法律者愿意承受一个批评时,他可能不外说,那个证据是无效的,因为它包含着非道德性;假如有朝一日让“聪明的丹尼尔”起作用,那么,这是一个贫瘠的推辞,一个可耻的讼棍的花招,他已向那男子说过,从活生生的身体上割下一旁肉,却不同意割肉时必然要发生的鲜血涌流。人们可能几乎认为似乎夏洛克的故事曾在罗马法中上演过;因为《十二铜表法》的编纂者认为这是必要的:关于“撕碎债务人”,明显的感到,割多割少或许不重要,如果多寡可以保证,那就免去欺诈之虞”③

所以在讲述了这么多之后,可以确认的是为权利而斗争的行为不可或缺,其必须出于每个人的是非感,否则就是权利本身的毁灭。至于最后遗留下来的问题,对于政法学校的我们,应该以完善法律制度为学习的目标,希望可以在今后的生活中可以有更多地见解。这也是一种斗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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