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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刘秀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打造旅游名镇品牌。

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村建设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负责组织和监督刘秀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三] 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五]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造址和服务;

[六] 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三条镇区治安管理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三个单位联合开展。派出所要组织警力对镇区24小时巡逻,定期开展严打斗争;司法所要协调相关村庄搞好民事纠纷调解;综治办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

来访,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镇区相关村庄要积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在镇区进行商业网点房建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在镇区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网点房开发建设,应当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点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镇政府审批。建设方凭选址意见书到财政所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否则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

[三] 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镇村建设中心进行审批。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庄规划的住户,持《农民住房准建证》到土地所办理有关手续。土地所根据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开具《用地通知单》,建房户凭《用地通知单》到镇财政所统一办理各种税费手续后,凭《税费单据》和《用地通知单》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放线施工手续。

[四] 在镇区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临时

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镇政府对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七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四章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

第八条镇区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类广告:未经审批的各种广告,刻画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等,因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村镇建设中心申报,并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如不及时清运、责令限期清楚并对当事人处于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镇驻地规划区内各单位门前实行“三包”,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自觉保持卫生整洁。规划区内村庄各自负责村庄卫生日常保洁,确保主要大街两侧美化、绿化、亮化、净化,无“三

大堆”。村庄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工统一收集后送各村庄垃圾中转站,镇政府统一外运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丹郧路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和堆放其它杂物。

第十二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专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及设置标准:

[一]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置户外广告者须到镇村建设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做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四]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不得沿街摆放临时性广告牌;

[五]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输电、道路等方面的安全;

[六]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街道树上设置广告;

[七]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牢固稳妥,拉紧绷直,保持美观。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在镇驻地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镇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物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货运车辆在镇区运行中,泄漏和遗撒液体及杂物,影响道路整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新建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因施工等原因损坏路面、公路设施、花草树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罚款。擅自破坏、拆除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及垃圾中转站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本章所涉及的处罚,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报呈市直相关部门联合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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