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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中农大财字〔201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与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类。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简称《收费目录》)中公布的项目,该目录每年更新一次,适用于高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四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后统筹安排。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四条 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不在《收费目录》中收录的收费项目,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两类。服务性收费是高校为服务对象提供的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包括各种会费、会务费、未立项的其他收费等。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属于涉税收入,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二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手续办理

第五条 每年三月底前,各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财务处。

第六条 财务处汇总提出我校年度收费标准报告,经各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财务处接到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后,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统一购买和管理收费票据。

第三章 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手续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发生业务前提出收费立项书面申请,报财务处审核。 第九条 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财务处办文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随意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违规、违法的收费,一经发现,立即退还或全额上缴,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经立项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学校《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有关票据。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立项暂行规定》(中农大财字〔2004〕19号)即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中农大财字〔20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入、印制票据,向使用单位发放和收回票据,监督票据规范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票据。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与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与应税收入票据两类。

1、非税收入票据:

⑴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简称“往来收据”);

⑵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简称“捐赠收据”); ⑶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简称“手写学费收据”); ⑷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简称“机打学费收据”); ⑸中国农业大学内部收据(简称“内部收据”)。

2、应税收入票据: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简称“机打税票”)。 第五条 各类票据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⑴“往来收据”用于接收国家财政资金拨款、纵向科研经费拨款(国家课题),单位之间资金往来、费用结算等,各种代收水费、电费、供暖费等事项;

⑵“捐赠收据”用于接受各类捐赠业务;

⑶“手写学费收据”用于手工开具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⑷“机打学费收据”用于电脑打印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⑸“内部收据”用于校内各单位之间资金转账结算; ⑹“机打税票”用于以下业务: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

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如:培训费、短期培训费;会议费、会务费等;

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考察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出国考察费、出国培训费(含飞机票、签证费、护照费及杂费)、出国报名费等;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展位费(摊位费)、参展费、布展材料费、参展报名费、展览门票等服务费;

2 ⑤创办、出版或代购刊物(书籍)、制作标牌(证书)等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资料、书籍、报刊、证书、标牌等)的工本费;宣传费(宣传推介费、版面费、公告费、广告费)等;

⑥开展活动(演出、比赛等),收取的活动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演出费、演出劳务费、节目制作费、录音(像)费、转录费;活动费、报名费、注册费、活动承办费、参赛费、参加比赛竞技费等; ⑦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房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清洁费;出租(房屋、车辆、会议室、场地、服装和道具等)收取的租赁费(租金);住宿费、餐费(含后勤食堂餐费及外单位及临时外来人员的就餐费);房屋维修费(房屋修缮费、设备维修费)、设施设备使用费、课题费(课题协作费、课题验收费、合作费、协办费);检测费、测试费、试验费(实验费);实习费(学习观摩费、经验交流费、参观费);复印(打)费(含内部)、翻译费(编译费)等;

⑧其他一些应税行为(含代收或预收):绿化费、义务植树费;停车费、车证;后勤服务费;赞助费、资助费;联合办学返还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残值(报废车辆款、处理设备、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款、处理废品款等);公园、博物馆取得的门票、参观费;对不动产产权单位因不动产拆迁所获得的补偿金收入; ⑨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票据管理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在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在收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当场加盖票据专用章,经确认无误后,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后领取。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款和开出票据。

第九条 使用“往来收据”,开具国家财政资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国家纵向课题)的单位,必须提供国家纵向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负责开票的财务人员在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开票日期及票据编号,统一装订存档以便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条 使用“捐赠收据”,开具捐赠项目中应包含“捐赠”字样,不得开据“赞助费”等名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栏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记账联上应有付款人签字。付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果收取现金,付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果收取银行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单位名称相符。 第十二条 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存留,并在各联上加注“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第十三条 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经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多人领用的单位,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使用。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 收款单位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财务处收款人员收到缴款时,必须在收据的存根联上加盖“收讫”章。 第十五条 票面标明有效期限的票据,应严格执行有效期规定,过期作废。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核销

3 第十六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每年12月25日开始当年使用票据年终盘点工作,各单位最迟于1月底前,将上年领用的全部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交回财务处清点与核销。清点完毕开始领用下年度票据,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票据。年终盘点前,票据使用完毕,各单位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整本票据用完或不需再用的,要及时将收费票据交回财务处。各单位在交回原领票据存根时,必须在票据封底上填写汇总金额、使用期间、作废张数等,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并由使用单位财务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交回的各类票据,须经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验合格后,方可予以核销。票据核销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核实开除票据的金额与上交财务处的账面金额是否相符,并检查收据的存根联是否有交款时加盖的“收讫”章,对没有盖“收讫”章的存根联,不予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3、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农大财字〔2008〕15号)即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图书资料费报销的规定

财务〔2009〕12号

第一条 为避免不合理购置图书、资料而造成经费的浪费,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现有资料室的单位,可以使用教育事业费购置图书、资料;没有资料室的单位,除少量工具书可以在教育事业费中报销外,其余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条 大宗购置图书资料,需经招标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办理入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使用创收收入购置图书、资料的单位,经本单位财务主管签字批准后,可以直接报销。 第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的单位,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本单位财务主管签字批准后,可直接报销。

第六条 凡购置图书报销,均需附有图书清单。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图书或其他资料的购置,严禁利用公款为个人购置图书、资料,对不合理的购置图书、资料,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购置的图书、资料,应有登记备案,妥善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务处。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报销发票的管理办法

财务〔2009〕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发票报销管理,保证财务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销发票的要求

所有发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方可到财务报销。 (1)必须是正式发票,具备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的印章。 (2)发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 ①购货方的单位名称、日期。

②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要真实。

③大小写金额相符、齐全,凡不符的应退回原单位,要求更正或经本人同意按金额小的一方报销。 ④所有发票须加盖售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一张发票开具多品目、大数量的须有详细清单附后。 (4)报销的发票上要有经办人及验收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条 教学科研购药(包括部队医院及地方医院)及试剂

(1)使用特殊的药品市场上买不到,要从医院购买时,可作特殊情况处理,但须附有处方,经各单位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2)购买有毒有害化学试剂,须先到保卫处治安科备案审批,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购买及报销手续。 第四条 邮费

通过邮局汇款的邮费,应当与附件或征订单一起报销。

第五条 购买外地来京经商人员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六条 我校对外单位的经济业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不得使用校内凭证及收据。

第七条 报销发票丢失的,对方单位应提供开具发票的证明或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并附相关说明经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财务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支票管理办法

财务〔2009〕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支票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财务处领取支票必须是学校的正式职工,并出示本人工作证。如有研究生代理老师办理领取支票手续的,必须出示本人本学期已注册学生证。

第三条 领取支票需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并填写“经费支用单”,注明准确的金额以及款项用途等栏项目。领取支票后,要认真核对日期、单位、大小写金额、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符合要求方能收取。领取的支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折叠,不得随意涂改,使用后及时报账。

第四条 领取大额支票,按《中国农业大学货币资金支取授权审批办法》(中农大财字〔2006〕25号)执行。

第五条 购国内外机票的,需主管校长签章,如购国外机票的,还需附出国任务批件或国际交流处处长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六条 凡用于科研协作费、实验费和实验室大型维修费的支票,需附相关协议或合同书,另外科研协作费需科研院领导签字。

第七条 985工程项目经费按《中国农业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农大校字〔2005〕8号)执行。

第八条 支票用于会议费的,需附会议通知方可借取。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农大财字〔2004〕27号)和《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中农大财字〔2004〕28号)执行。

第十条 根据保卫处有关规定,凡要购买有毒有害试剂、药品的,需带“经费支用单”到保卫处审批盖章后,方能领取支票。

第十一条 住院支票需由校医院开具“经费支用单”,并到公费医疗科交纳住院押金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 支票保存不当,造成支票毁损,过期等需要更换新支票的,要交支票成本费。若造成支票丢失,当事人须按银行划账金额赔偿。

第十三条 开支票时经费支款单和报销单的用途及项目账号要一致。 第十四条

凡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现金管理办法

财务〔2009〕10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是负责全校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各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查。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条例和细则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现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稽查。

第四条 在银行申请独立开户的单位,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存留现金,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交送开户银行,不得随意超库。

第五条 在校财务处领取备用金的单位,要遵守财务处核定的限额存留现金,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送交财务处,不得随意超库。

第六条 校内所有允许留有库存现金的单位,必须制定现金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单位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现金管理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现金使用结算范围支付现金,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结算活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九条 各单位的现金公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给私人,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第十条 各单位经济活动支票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经济活动用支票结算,特殊情况,必须打报告说明情况及原因,经单位财务主管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支付。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套取现金,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各单位提送现金,要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保证提款、送款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在资金核算中,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长、短款问题,长款一律归公记账,短款一律全额自负。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财务处。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暂付款的管理办法

财务〔2009〕9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使学校资金处于良好的运动状况,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第三条 暂付款办理,以确有的资金来源为前提条件。任何人不得审批无经费来源、超预算的借支款项。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来源渠道、项目种类办理使用暂付款。

第四条 暂付款的使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各单位及个人所发生的暂付款,应做到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或多借多用,避免长期挂账和债权混乱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学校的暂付款只限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单位的公用性支出及个人因公差旅费的借支等。 第六条 暂付款的借款程序

(一) 借款人必须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经费支用单》,由部门经费主管人签字。部门经费主管人在签批借据时,应认真审核借款项目、用途、金额及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据,经委派会计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综合核算室办理借款手续。

(三) 如发生异地业务进行经济活动需通过银行汇款的,在委派会计处领取银行汇款结算业务申请书认真填写,并办理异地汇款手续。 第七条 暂付款的结算要求

(一) 各单位事业备用金,事先须征得财务处的同意并核准限额,经本部门财务主管批准签字后,由单位财务人员支取此项借款。

年终,在财务处规定的日期内(当年12月20日之前),各部门会计将本单位所支取的备用金交还财务处,结清本部门暂付款。

(二) 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需由出差职工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本部门财务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同时持有单位会计签发的经费支用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回校,必须在回校15天内到财务部门结算暂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将停办该单位该项目的一切借款业务。

如在本年末,确因出差任务未完成不能回校的,需通过本单位会计向财务处说明理由,经财务处同意后方可将此借款结转下年结算。

(三) 通过银行汇兑、支票方式支取款项的暂付款,各单位会计应尽快持收款单位开据的正式收据或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报销手续。 第八条 暂付款的清理回收

(一) 财务处综合核算室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日常清理应根据暂付款挂账情况,随时督促借款人报账冲销暂付款。定期清理是在年终结账前对暂付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应对全校暂付款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应清理大额和挂账时间较长的暂付款。

(二) 调出、考研上学(委培人员除外)等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结清暂付款。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前,办理暂付款的报销冲账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校内转账业务的规定

财务〔2009〕7号

第一条 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内部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加,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规范校内转账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非独立账号单位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代管经费、对外服务活动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均采取校内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票方式结算。

第三条 具有独立账号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可以使用转账业务,但是需经财务处批准,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办理转账业务有两种方式:

(一)单笔业务往来,付款单位经办人持有关批件到收款单位办理。收款单位开具转账通知单,同时负责核销付款单位指标。

(二) 多笔业务往来,付款单位经办人到收款单位办理,收款单位开具转账通知单,同时负责核销付款单位指标,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生的转账业务按单位进行汇总,并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会计集中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办理转账业务的单位,办理转账业务时须认真核对付款单位指标,指标出现赤字或小于需转金额时,应停止办理转账业务。

第六条 收款单位要将转账单上的各项目填写齐全,特别是经办人要签署全名,核销指标。

第七条 各转账单位不得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如在办理完转账手续,财务处也已做完账务处理后发现以上问题,由付款单位负责追回款项,追不回来的款项所造成的损失仍由付款单位负责承担。 第八条 办理转账业务的单位,必须由付款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能转账。

第九条 为保证年终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12月发生的转账业务,必须于12月15日前送交财务处,12月16日以后发生的转账业务,收款单位必须记辅助账,并于次年元月按辅助账补销各付款单位指标,同时将转账单中记账联送财务处,按次年发生的转账业务作账务处理。

第十条 凡用科研经费转实验费,必须附相关协议或合同并经办人员签字后办理转账。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或含有培训费预算的纵向课题经费用于学费转账业务的,须到研究生院办理。本校在职人员学费不得转账。

第十二条 个人出国押金不允许办理转账。 第十三条 各账户之间不允许随意垫支转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10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财务年终结算工作的规定

财务〔2009〕6号

第一条 会计年终结算,是会计工作中所必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财务年终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院系、各单位按学校各项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在年终前应及时收归各类资金渠道,特别是有关收费管理的单位,应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及时收费如数上缴学校财政。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定,特别是“量入为出,定额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费使用原则,控制指标,严禁超支,各级财务主管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压缩各项支出,年内未作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开支。

第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报账,不积压、拖欠,并及时与财务处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调正。 第五条 有关业务的要求:

(一)核对、清理本单位全年预算收支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级资金的划拨)、其他资金拨款以及应上交、补拨的款项等,都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款数相一致。

(二)指标管理:

各单位财会人员,在财务处12月20日封账后,及时和财务处账目核对本年度收入、支出数及经费的余额,保证其完整、正确无误、账实相符,以使结转下年的指标余额和次年年初经费指标的正确和一致性。

(三)转账业务:

年内转账业务必须于12月15日以前交财务处,逾期不予办理。12月16日至30日发生的转账业务,收方单位要妥善保留转账凭证,另记辅助账,于次年元月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本年度经费指标与财务处账务相符,保证指标的准确性。

(四)发票报销:

当年发票报销截至次年3月底,逾期不予报销。

(五)现金、支票业务:

现金、支票业务截至12月 20日,各单位领取的备用金,在12月 20日以前必须交回。如有特殊情况支取差旅费,需经财务处同意方可支取。

(六)汇款业务:

无收据的汇款业务截至11月20日。

(七)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

年终应及时和开户银行对账,对未达款项,应当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八)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应当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账,做到账实相符。

(九)往来款项清理:

财务处12月20日结账,各单位务必于12月30日前清理各类往来款项,确有特殊困难的,必须主动与财务处联系解决,并附暂付款清单,结转下年。

各单位在年底前及时认领单位在财务处“暂存一其它”账目中暂存的各种款项,增加本单位的当年指标数。单位在次年底仍不认领的款项,财务处有权将此款收于学校收入类账目中。 第六条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费报销的规定

根据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关于调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酬金的建议》,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秘书酬金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酬金,从研究生业务费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二、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酬金最高标准为:硕士生200元,博士生300元。

三、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费包干使用,所需饮料及其他费用不再另行报销。

四、参加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必须按照研究生院学位办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如需增加,必须经研究生院学位办的批准确认。

五、领取酬金的名单,须经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批,方能到财务处领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〇〇七年五月修订

中国农业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中农大财字〔201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包括学校为职工缴存和在职职工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两部分,其比例为1:1。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学校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负责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财务处由专人负责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建立范围:

(一)凡学校在编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都应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退休人员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7月1日核定调整一次。

第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从起薪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 新调入的教职工从学校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七条 事业编制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与学校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缴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经人事处核准后,由单位将代扣个人部分及单位应缴部分如期上缴财务处,财务处代为办理缴存和支取手续。如遇人事变动直接与人事处联系,财务处根据人事处通知办理公积金有关业务。

第三章 提取、封存和转移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一)、

(五)、

(六)、

(七)、

(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二)、

(三)、

(四)、

(九)、

(十)、

(十一)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

第十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十二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提取额度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14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

职工死亡或被法定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须提供下列资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复印件、合法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提取程序

(一)职工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提交证明资料,交财务处转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不超过购房款数控制提取。

(二)根据人事处通知,办理离(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中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每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后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员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邮寄到各部门,再由各部门发放到个人手中(明细账中余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自开始交纳日起至当年六月底止的累计余额,包括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核对,情况不符或有问题的,按照对账单下方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通讯费报销办法

财务〔2009〕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通讯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科研通讯费的财务报销,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报销通讯费

(1)长途通讯费根据电信部门的发票据实报销。

(2)固定电话市话费根据电信部门的发票每月报销费用总额的70% 。 (3)移动电话通讯费根据电信部门的发票每月限额200元。

(4)网络使用费报销只限已在财务处备案的不能使用校园网络的单位固定电话。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报销通讯费依据项目预算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科研通讯费用只限在一个校区按月度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报名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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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自我鉴定

中国农业大学简介

中国农业大学请假条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国农业大学社会实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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