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日期:2006-05-19] 来源:
1、不准用公款或让公里对象报销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
3、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务;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和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歌厅、舞
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的条件;
11、不准违犯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
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 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不准办事推委、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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