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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6:33: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盐边县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劳务分包人(全称):

工程于年月日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造册登记,工天记录,工资表等文件,以备待查。

2、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3、支付民工工资应不低于攀枝花市最低工资标准元。

4、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证属实后,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施工方需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证金。

5、施工企业若出现以上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发包人承诺在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7、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8、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9、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9.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9.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9.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10、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11、此承诺书一式六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法人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年 月 日3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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