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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8: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点思考

黄银秋韩文杰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新事物,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是有利的,符合世界趋势的,在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要仔细研究和解决好这些问题,为社区矫正的更好开展扫除障碍。

关键词:社区矫正;原因;问题;对策;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今天,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二、开展社区矫正的好处

目前我们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

1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符合世界刑罚改革发展的趋势。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都已经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不仅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大并继续呈增长趋势,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社区矫正的种类也很多,社区矫正的成本低、效果好是深受世界各国青睐的主要原因。

(二)开展社区矫正能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原则。

(三)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

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目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对策

(一)现行试点工作中主管机关的角色与法律规定不协调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多数落在了二支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局(所)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而其中起着主要作用的一般就是以司法局(所)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例如按照我区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在矫正期间将首先到所在街道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为其登记造册;此后矫正人员要根据个人情况定期向社区司法所电话汇报,定期到司法所当面谈话;司法所负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走访教育。由此可看出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主角作用。

然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对被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都应该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得出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应是法定的执行机关,而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包括司法所也只是有责任配合的协助单位。

但我国公安机关目前任务繁杂、工作经常超负荷,很难再顾及社

区矫正的监督考察工作。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缓解了公安机关这一问题和困难。

因此,早日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完善,另行制定更为详细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和监管模式。笔者认为,从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应该为司法局(所),而监管模式则应设置成以司法局(所)为主、社区为辅的模式。应该在司法部(厅、局、所)里设立社区矫正监管部门,由专人负责,行使权利。并由该部门对社区志愿人员进行组织和培训,以确保社区矫正监管人员的素质。

(二)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例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这个我区目前尚无一例管制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就可以看出。

要解决这一问题,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考虑。

首先要在立法上加以重视,在刑法中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适用的范围,同时要放宽这些刑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

其次,还要尽快完善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制度保障,让司法者能够放心适用非监禁刑罚。

(三)如何解决矫正对象的就业、生活等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就业压力很大,下岗人数较多,外地的流动人口源源进入城市,而农村经济相对不发达,因此,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并不乐观,而没有正当生活收入,就会造成当事人情绪的不稳定。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这可能会成为他们重新犯罪的隐患。

因此,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就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面对的问题。如我所就通过与民政部门联动,成功为数名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了社会救济,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者还应该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事求是地实现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又如我所社区矫正对象吴仲阶是个有钱仔,由于年少贪玩,法律意识淡薄,与别人一起参与了抢劫,我们针对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交往复杂,观念不成熟,受外界因素影响比较大,容易被诱惑,可塑性强的特点,我们抓住焦点,结合其自身的“前车之鉴”、讲解典型青少年犯罪案例等教育方式,强化法律意识,同时与其父母、

社区等进行帮教联动,司法所要求他每天到父母商铺帮忙,严禁夜归等,有效控制他再度与以前的损友交往。目前吴仲阶思想基本稳定,并即将成为我街第一个安全解除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是一项新课题,让我们司法工作者努力去实践,大胆去创新,为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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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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