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函
函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函为平行文。函的种类有:商洽函、询问函、答复函、请求函、报送函。
(一)商洽函
【例文9.01】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关于
建立全面协作关系的函
××大学:
近年来,我所与你校双方在一些科学研究项目上互相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基础。为了巩固成果,建议我们双方今后能进一步在学术思想、科学研究、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等方面建立全面的交流协作关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期举行所、校之间学术讨论与学术交流。(略)
二、根据所、校各自的科研发展方向和特点,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协作。(略)
三、根据所、校各自人员配备情况,校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对所方研究生、科研人员的培训予以帮助。(略)
四、双方科研教学所需要高、精、尖仪器设备,在可能的条件下,予对方提供利用。(略)
五、加强图书资料和情报的交流。
以上各项,如蒙同意,建议互派科研主管人员就有关内容进一步磋商,达成协议,以利工作。特此函达,希研究见复。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盖章) □□□□□□□□□□□□□□□□□□□□□□□二○○二年×月×日
【例文9.01简析】这则商洽函,希望两家建立全面协作关系。为了实现协作,商洽函还就具体问题提出建议,使得商洽内容有针对性。
【例文9.02】
关于请求解决我校进修教师住宿问题的函
××大学校长办公室:
为了培养师资,提高教学水平,我校拟派×名教师到××学院进修学习,因该院宿舍紧张,无力解决住宿问题,特向贵校联系住宿事宜。
据悉,贵校宿舍尚宽余,恳切希望予以大力支持与帮助。如能解决这一问题,住宿的几名教师尚可为贵校做些辅导和批改作业等义务工作。
特此函复。
□□□□□□□□□□□□□□□□□□□□□□□□××省××学校
□□□□□□□□□□□□□□□□□□□□□□□一九××年×月×日
【例文9.02简析】这是一份工作商洽函。该函第一段能够抓住要领,突出要求解决事宜;第二段开门见山地直陈需要帮助的理由,且注意与不相隶属单位的关系,语气谦恭而委婉。
(二)询问函
【例文9.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函
国办函〔1999〕××号
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
现将我们草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送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同志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十一月底前告诉我们。
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
□□□□□□□□□□□□□□□□□□□□□□□国务院办公厅(盖章)
□□□□□□□□□□□□□□□□□□□□□□□一九九九年×月×日
【例文9.03简析】这是征求意见函,属询问类。该函确定了返回意见的具体日期,便于完成工作。
(三)请求函
【例文9.04】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关于2001年各级管理费列支办法的函
京农管〔2002〕1号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总公司的管理情况,我们拟订了《关于2001年各级管理费列支办法》,请求按此办法对所属公司在其销售收入的2%的范围内收取管理费,•并在上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请妥否,请函复。
附: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关于2001年各级管理费列支办法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二○○二年×月×日
【例文9.04简析】这是一则请求函。因向不相隶属单位请求,故用函。写法同请示。
(四)答复函
【例文9.05】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
能否执行处罚问题请示的复函
市政办函〔1996〕40号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行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合同工、临时工再不能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你局应按照上述精神,对全市市容卫生执行处罚人员进行清理,理顺执行处罚体制,保证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市容卫生管理工作。
此复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例文9.05简析】这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示政策的复函。该局的请示,是报给市政府的,故用请示。而复函是市办公厅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之间属于同级不相隶属机关),故回文用函。该复函开头先引请示标题,表示来文收到。然后明确复函的否定意见,指出否定的根据。
【例文9.06】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化工、有色企业
自备罐车租用费标准的复函
化工部、有色总公司:
化工部《关于调整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租赁费额的函》(化财发•〔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