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发展对象的含义:
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表现突出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并列入发展计划,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发展前称为“发展对象”。
2、党员发展对象的条件:
(1)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
(2)政审必须合格,有符合实际的政审报告。
(3)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经考核成绩合格,基本掌握和理解党的基本知识。
(4)本人对入党有迫切要求,对党有正确认识,入党动机端正。
(5)一贯表现好,基本符合《党章》第一章章节中第
一、
二、
三、四条规定的党员标准。
3、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过程的汇报及其意见。
(2)党支部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审阅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材料。
(4)支委会讨论通过,形成统一意见,明确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确定。
4、基层党委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预审的方法和内容:
(1)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重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到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的单位和部门,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考察他们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
(2)党支部对列入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要重点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在发展对象条件成熟,具备党员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支委会、党小组会、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进行政审,最后形成入党预审综合报告,报党委预审。
(3)院党委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认为具备了党员条件,可以履行入党手续的,才将《入党志愿书》发给其所在的党支部,并要求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