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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监督

发布时间:2020-03-03 19:4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舆论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媒体舆论在社会监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其亦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即媒体舆论的功利化、非专业性、盲目性对司法公正产生了难以想象的负作用。本文通过对媒体舆论和司法公正关系以及其发挥的积极和消极作用的研究,提出平衡二者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舆论媒体舆论舆论审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正文:正如杰弗逊所言,绝对的权利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作为社会监督代表的媒体舆论应然而生,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但是矛盾是任何事物必有的事物,媒体舆论亦不例外,在具备许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弊端。

一、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所谓媒体舆论即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所谓社会舆论即是指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卢梭指出,人民的意见有众意和公意两种,众意是人们的相同意见和不同意见的总和,而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众意的最大公约数。由此可见,媒体舆论不等同于社会舆论,更不等同于众意或者公意。同时,司法发展需要媒体的理性监督:

(一)媒体舆论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和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 学说,然而一旦体制制约达不到必要的程度,那么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官官相护等现象便会层出不穷,所以这对社会的监督有了一个新要求。完备的司法体制要求法官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高素质的司法工作部门能够在扩大办案效果、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媒体舆论在警示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资料统计,每年因媒体舆论,我国破获腐败案件达到30%,纠正冤假错案也多达千起,追缴巨大数额的贪腐资金。由此媒体舆论成为推动社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例如,近期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叔侄强奸案”。2011年11月21日,《东方早报》以“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为题,报道了张氏叔侄“奸杀”王冬案,同日,该报还刊出了“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文,质疑袁连芳的身份。终于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蒙冤服刑已近10年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公安厅向张辉、张高平及家属赔礼道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此案件正是由于媒体的介入,让事实的真相浮出水面。

(二)媒体舆论有助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众意、公意、民意,实行司法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借助媒体舆论等力量促进了司法机关整体的公正、廉洁,加强了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时,媒体舆论也有利于充分地实现社会正义,它以其特有的制约力、广泛性、开放性、影响力,对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予以监督、震慑,从而使其符合法律规范,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媒体舆论以其特有的角度暴露出民主法制的弊端和漏洞,司法部门针对此类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民主法制则不断完善。

二、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媒体舆论能够刺激司法,促使司法程序发生变更,以致其偏离合法、公正的轨道。如近期“李天一案”,李天一以及其他嫌犯涉嫌轮奸一名女子。他的行为引起社会极大公愤,批判者、骂人者数不胜数,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绝不罢休的态势。在此,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此案正处于侦查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根据百度百科,所谓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仅仅是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以前的称谓。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故不能称李天一为犯罪分子;其次,根据其身份登记相关信息,其尚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披露其相关信息。相关的机关过早披露有关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案情细节和审讯细节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媒体公开对其进行点名报道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李天一此前劳改一案与此无关,不构成法律上的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故其亦不为累犯。但是恰恰在法院判决之前,媒体舆论已以“轮奸罪”对其作出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影响恶劣的“宣判”。此外,社会公众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主观意识,趋利避害是每一个人的自然本能。所以针对很多案件,案件的相关人员为了使案件得到符合自己主观意愿的判决,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以期得到媒体舆论的支持和理解。例如药家鑫案,药家鑫的父母从上门道歉,下跪,赔款等等皆有各类媒体的跟踪报道,可谓是赚足了公众的同情心,于是一些媒体由原来的论调是杀人者死变成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家人也是受害者的论调,如同有传染病似地许多媒体也跟风报道此类事件。直到被害者张妙的家人站出来展示了那张用血和泪水交汇的横幅“杀人者死”,许多媒体又幡然悔悟:“是呀!药家鑫该死,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媒体舆论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足以显现媒体舆论的变动性、主观性、盲目性、功利性。从中国的现状来看,为了某些人的利益,借助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屡见不鲜。然而一旦媒体介入司法,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困难,即民意、众意对案件的影响,往往所谓“民意审判”由此而生,这也必然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案件所作出的司法审判,必然违背了司法的原则和法律的原意,必然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三、处理媒体舆论消极影响的方法。媒体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实质就是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我们不能完全忽视媒体舆论的影响而片面地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为迎合媒体舆论而对司法公正置若罔闻,应在积极利用媒体舆论的正面效应为司法公正服务的同时,尽力避免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和破坏,使媒体舆论与司法公正相互协调。但由于媒体监督的双重属性,必然造成了其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媒体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辩证关系,即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由此,促进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良性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媒体舆论。坚持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促进媒体舆论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新闻记者、报纸报刊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前提下,坚持以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指导相关的报道。

(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以制度规范个人和媒体舆论。排除媒体舆论,社会公意对司法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以切实实现司法公正。促使社会公众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减少媒体舆论对司法独立消极的影响,保证媒体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减弱到最低的程度。

(三)提高全民素质,加大法律、制度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尤其是加强媒体舆论工作者的工作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逐步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了解司法的原则与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媒体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统一。

(四)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来说,法律的发展历史尚短,所以相对大多欧美国家来说,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略显不足。欧美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历史久远,经验丰富。因而适当借鉴一些国际先进经验,必然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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