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法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有些企业关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债权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所关注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清算公司在依法被注销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从法理角度看,新的法理已经使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摆
脱了经营范围的制约,使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摆脱了经营主体资格这一束缚。另外,公司的人格权在法律上是独立完整的。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法律特别规定只有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公司才能宣告死亡。《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充分说明公司在清算结束注销前,其组织机构是依然存在的。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只要还没有进行清算,还没有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就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应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对债权人负有的义务仅仅是清算责任。根据现行法律,笔者认为,负有清算义务的公司主管机关,应为公司的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组织的清算组。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法律还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上述清算主体负有强制清算的义务,该强制性规定应有股东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证。这种法律责任并非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是对公司负有的清算责任。如发现该公司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还可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追究有过错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未经清算的公司虽经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承担应尽的义务。如果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发现这种逃废债的公司,也完全有权依法起诉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如公司无人到庭参加诉讼,还可以追究无过错股东的清算责任及有过错股东的连带责任。陈曦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问题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