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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招标工作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招标工作

监督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2号),结合我校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招标(以下简称内部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内部招标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允许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采购单位。

第二条组织实施学校内部招标工作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标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做到有章可依、按章办事、违章必纠。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并向招标委员会提供考察报告。

必须进行考察的招标项目:对潜在投标人的有关信息需进一步现场确认的项目。

考察的内容:潜在投标对象的资质、基本条件、企业运行状况等。 参加考察的人员:由招标单位代表、审计部门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至少三人,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参加考察的人员对考察意见要严格保密。

第三条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学校内部招标活动应尽量扩大信息传递范围。收到投标人投标信息后,组织招标活动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规范开标、评标、定标行为。

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提前做好收取投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签到等各项准备工作。

开标时,由学校监督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情况正常后,由一名工作人员当众对投标文件开封进行唱标,另一名工作人员根据唱标情况填写开标记录表,各投标人对开标记录表中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

二、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学校招标委员会建立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宣告自动解散。

2、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①投标人的近亲属;②监督部门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3、开标前一天内,学校招标委员会和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人数要多于五人并排序。招标委员会工作人员按顺序与所抽取的专家进行联系,直到确认可参加评标的专家达到规定人数为止,学校招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开标前,招标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

参加培训和进行廉政教育。

(二)严格履行评标程序,规范评标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公布考察意见等影响评标活动的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工具,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保持联系的应在监督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

1、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职业道德。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需向投标人询问的,必须在会场内当众接听电话,并对重要内容做出书面补充材料。

(5)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如评标标准和方法确需修正,应由招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审出的分数进行汇总复核。根据评标办

法具体情况,若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评分等客观分内容应在监督工作人员监督下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算。

3、招标人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记录,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4、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校党委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三、定标。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二(具体数量需招标委员会进一步讨论确定)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评标结果由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监督工作人员共同向学校招标委员会汇报,学校招标委员会结合考察意见情况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且保证优质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选。

第五条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1、学校招标监督委员会应全过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督促学校建设中的制度建设情况;

(2)参与学校所有招投标活动,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各环节是否按法律和制度规定进行;

(3)负责招投标中违纪案件的举报受理和查处;

(4)对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整改建议。

2、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监督委员会抄送包含以下评标材料的评标报告:

(1)投标人资格审查记录;

(2)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招标文件审批表;

(4)开标记录;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审报告;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进行批评教育;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按有关纪律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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