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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9: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 《吉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长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第三条 矫正对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 (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二)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三)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情况月汇报; (五)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 (六)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矫正方案; (八)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九)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 1

(十)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一)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二)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三)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 第四条 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第五条 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第七条 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八条 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第九条 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70克A4纸。

第十条 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后,档案交矫正对象期满时所在县(市、区)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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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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