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社区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2 社区
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住宅区。 2.3 物业服务企业
社区内对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组织。
2.4 社区消防工作站
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由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建立的社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组织。 3 建设要求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
1物业服务企业每日应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b)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组织验收。 3.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
1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3.2.
2社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3.2.
3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a) 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 b) 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
4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社区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3.2.
5社区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站和消防志愿者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 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b) 使用社区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 呼叫、组织、引导火灾现场居民疏散;
d) 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鳏、寡、孤、独人员; e) 组织火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
1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志愿者、居民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3.3.
2物业服务企业应掌握社区鳏、寡、孤、独人员情况,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
3.3.
3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消防志愿者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3.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1 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消防教育,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3.4.2 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本社区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b) 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c)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
3.4.3 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用电、用气、用火;
b) 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c) 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 d)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 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
f) 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4.4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社区内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a) 在社区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宣传栏,提示居民加强家庭防火,做到楼道清、阳台清、厨房清,出门做到关电源、关燃气、关门窗;
b) 在小区显著位置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牌;
c) 利用社区文化活动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4 达标判定
4.
1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4.
2自我评定不合格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4.
3自我评定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4.4 单位自我评定方法:
a) 随机提问5至10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b) 随机设定起火点,查看初起火灾的处置情况;
c) 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档案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d) 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社区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b) 消防车通道搭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c) 防火公约、消防安全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的; d) 消防宣传教育未开展的;
e) 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按照4.4、4.5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