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县(市)全委会表决乡镇党委书记、
乡镇长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推进干部任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克苏地区各县(市)委全体会议对所辖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
第三条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拟任和推荐人选,由地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委考察、审批同意后,一般应当由县(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换届时,全委会表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候选人。
第四条全委会表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过程,应全程如实记录,客观真实的反映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参与责任及运行结果,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及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县(市)委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推荐人选名单按拟任职位1:3比例提名;
(二)县(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条 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在酝酿讨论过程中必须主动回避。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七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县(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不能临时提出其他人选。
第八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九条 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由县(市)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县(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担任,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不得作为监票人;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的,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不得作为计票人。
(二)填写表决票。组织部门提供表决票,到会委员一人一票。委员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逐人划票,赞成的划“○”,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三)投票。填票结束后,进行投票。先由监票人投票,其他委员依次投票。
(四)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当场统计票数。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必须重新投票。
(五)宣布结果。计票完毕,由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六)县(市)委组织部封存表决票。
第十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暂缓表决的,县(市)委常委会应当在另一次全委会前做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二条 在提交全委会表决前,一般应当书面征求不是
县(市)委委员的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同时,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计生、信访、审计、公安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县(市)委意见,县(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需征求意见人员。
(二)需征求意见人员(单位)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
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委组织部反馈。
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如遇特殊情况,需征求意见人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
式反馈意见,县(市)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县(市)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需征求意见人员半数不同意拟任
人选、推荐人选的,县(市)委常委会会应当提交全委会做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对征求意见中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县(市)委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做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人员反馈。
第十三条 全委会表决通过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拟任人选、推荐人选,除在换届考察时已经公示过的人选外,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党内职务由县(市)委下发任职通知,行政职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影响任职的,由县(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县(市)委常委会决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征求意见和表决的情况,应及时向地委组织部报告,表决结果报地委组织部备案。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未获通过的,县(市)委应专题向地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委全委会表决县(市)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阿克苏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