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文件传阅制度
为规范文件传阅程序,充分发挥文件指导基建与后勤管理工作功能,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部门收到各类文件后,由收发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处长根据文件精神及内容,提出拟办意见。
二、文件由处长处理并提出批阅意见后,送主管副处长和相关工作人员传阅。
三、领导对传阅件有批示意见的,要按领导批示意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四、传阅文件不得漏传、误传、延误或扩大传阅范围,不得自行翻印,不得擅自借给非本部门人员或抽出、带走自己保存。
五、文件传阅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天,阅办后退回办公室归档。
六、需要借阅文件的,须向办公室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认真妥善保存,用后及时归还。丢失追究责任。
七、阅文后须签字,阅件人在文件上的批示或签字应用钢笔,不要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纯蓝色墨水笔批签,并注意不过装订线,以便存档。
八、做好文件的清退工作,每日查对,每月清点,年终清查,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文件传阅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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