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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和政策,具备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资格的监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适用本指引。

担保公司经营规范

第五条 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担保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经信委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母公司是指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子公司是指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第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净资产50%的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中年度监管计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可以投资不高于净资产30%的信用等级AA以上的信托产品。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可以根据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可以开展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30%的委托贷款,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不得委托贷款给担保公司的股东,单个客户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第十条 除应收代偿款外,担保公司的各类应收帐款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10%。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准备金账户,对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仅限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存入保证金账户,对收取的客户存入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存入保证金仅限于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不得用于投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可扣除相应客户的存入保证金。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总额不得高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出保证金总额,严禁在公司账外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十三条 跨省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分支机构在保责任余额的10%,且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营运资金的使用参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经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并取得《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后方可履职。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如实、详细地披露关联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对外投资等情况。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年度信用评级,并积极配合评级工作的开展,如实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新设立的担保机构于获得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登陆注册,填报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保证各类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即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发生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担保代偿、投资损失、担保诈骗,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处理意见,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监管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参照担保机构监管计分表所列的指标和事项,重点监管担保公司的基础管理、业务经营、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监管执行《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员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档案。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在考试通过后由市监管部门负责约见相关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通过培训考试和任职前谈话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准其任职资格。

各市监管部门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担保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应当落实责任到相关的人员,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监管计分95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优秀”;年度监管计分85-95分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称职”;年度监管计分75-84分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基本称职”;年度监管计分75分以下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应被评为“不称职”。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撤销经营资质担保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连续2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事前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所在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本省担保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非现场监管。各市监管部门应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许可证年检、行业协会、信用评级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财务等数据的收集、核对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和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中应重点关注担保公司经营合规性、风险性、重要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监管部门应及时与担保公司沟通和确认,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问题比较严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性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市两种方式。常规性现场检查是根据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监管的要求定期开展的监督检查,可以事先告知担保公司需要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专项现场检查是针对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开展的临时性、突击性的专门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公司。

各县(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各市监管部门对所辖市区内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所辖县(市)担保公司每半年抽查30%以上;省经信委对全省担保公司的抽查数量不低于5%。

开展现场检查前,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非现场监管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重点事项。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评级机构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向被查公司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告知被查公司现场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公司需配合检查的要求事项等。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询问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可以掌握和控制担保公司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原始资料、文件。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检查事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并交被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并送达被查担保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现场检查中如担保公司仅存在监管计分扣5分以下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当场出具检查意见书。

检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现场检查的全部文书和相关资料制作成检查案卷,存档保存,以备查考。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管理。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经信委负责许可证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年度监管计分7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方可申请许可证年检,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持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担保公司申请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年度报告;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信用评级报告;

5、年度监管计分90分以下的,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6、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监管部门应查对营业执照副本和资金使用情况中的银行对帐单、存单等原件。

第二十七条 社会监督。各级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欢迎银行业金融公司、企业、个人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对担保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以及省经信委根据线索指定要求检查的,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事项。各市监管部门应于次月15号前向省经信委报送上月担保公司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复印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报告,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辖区内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

对本辖区发生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各市监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省经信委报告;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省经信委。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管建议、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等,都应以《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形式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并及时跟进担保公司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高管人员评价结果以及公司概览,建立担保公司信息互通机制。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管计分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分值为100分,年终得分代表其当年合规运营情况,作为许可证年检的依据。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单次扣1-2分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作出口头或书面警告。 单次扣3-9分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担保公司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单次扣10-14分的违规行为,或年度扣分累计20分以上的,监管部门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进行必要的整改。

单次扣15-19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年度扣分累计25分以上的,市、县(市)监管部门将担保公司违规和风险情况向银行业金融公司及其他债权人通报,经营风险较大的可以提请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暂停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待违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影响,给予恢复正常营业。

单次扣20分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年度扣分累计30分以上,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由省经信委依法撤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质。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请省经信委处理的事项由各市监管部门行文上报。担保公司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申请予以纠正,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文书(式样)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指引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版)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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