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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流程名称: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申报资料:

(1)设立登记: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③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④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⑥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⑧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⑨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设立登记: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③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④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⑤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⑦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2)变更登记: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③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④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⑤变更时提交相应材料:A、名称变更: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证的名称;B、住所变更: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C、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先行变更前置许可证负责人姓名。D、注册资本变更: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E、实收资本变更: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F、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审

批的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或审批文件;G、股东变更: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⑥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⑧公司执照正、副本(名称变更的需交回原公司印章);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注销登记:①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③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④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⑤经确认的清算报告、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⑥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设立(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申办者申请→365工商窗口受理并初审材料(材料不齐一次书面告知补正)→核准(或不予核准,发放驳回通知书)→同意登记并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收费→发照。

3、承诺时限:准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

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0.4‰收取,1亿元以上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超过1000万元,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价费字(92)414号,财综字(99)1707号,浙财综字(2002)79号)

5、办理窗口及地址:

义乌市工商局注册分局(365便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6、详情咨询电话:

8557003985570040855700418557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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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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