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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森林防火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6: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入森林防火期的公告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公告如下:

一、森林资源根据“谁栽植,谁管护”的原则,谁的林地谁管护,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及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安全宣传,特别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野外玩火引起森林火灾。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原因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及时扑救。

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为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街道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〇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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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森林防火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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