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不使用无保密技术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和电子计算机设备等传输国家秘密;
3.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
4.不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加社交活动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5.不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6.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对外交往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7.不隐瞒自己或他人的泄密行为;
8.拾得他人遗失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或者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9.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就近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10.发现他人盗窃、抢劫、骗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处理;
11.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安全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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