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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3: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海市工伤鉴定范围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指出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

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答《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

定。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像广东、天津就规定

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

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

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

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

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终止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

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

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答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

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

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

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

者本人

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

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

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

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遇到“泡工伤”不上班的该怎么办?

严明系五金交电公司职工2002年6月10日在搬运货物时砸伤腰部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

突出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住院治疗和医疗期。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基本稳定出院回家休息。到2003年10月单位认为严明已超过医疗期就通知其到公司上班。但是严明自行找到医院出具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未愈的证明以腰椎疼痛不能工作为由不到工作公司无奈仍支付其工伤津贴。直到2004年3月公司再次通知他上班

严明还以伤情

未愈为借口不上班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称为工伤医疗期条例施行后称为停

工留薪期工伤职工不遵守医疗期的规定是违反劳动纪律的。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

后停工治疗休

息并享受工伤津贴的期限。多数情况下经过系统治疗伤情痊愈或相对稳定或者根据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和手段再没更好的治疗办法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就视为医疗期满。

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叫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

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严明私

自找医院出具医疗证明并不符合规定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不上班是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

为。对此公司可以停发停工留薪工资给予纪律处分。在停工留薪期间有些职工长期“泡工伤”

是错误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工伤保险政策不能保护这种错误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停工留薪期

满后痊愈的按时上班致残的应按规定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可

以享受相应的因工伤残待遇有的办理全残退休有的在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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