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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0: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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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措施

第三条 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

- 12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玉渊潭科技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三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中关村PE大厦、金融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以及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金融机构可按已发布楼宇招商方案享受购租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依托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联动,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落户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科技金融创新较突出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对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对2013年之后(含2013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本章所称互联网金融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海行规发„2013‟3号)的机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第十四条 本章所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与研究机构,以及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且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入驻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及区政府指定重点楼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租金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互联网金融租金优惠政策按照《互联网金融中

- 56和信用担保服务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前两年至申报截至日期间承担信贷损失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中型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20%给予补偿,小微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50%给予补偿。经认定为海帆企业的,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0%。单一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补偿总额以当年风险资金池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

(二)法人机构或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授权的非法人中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服务机构;

(三)拥有中小微企业专业的金融服务团队、便捷的服务程序、创新的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及特色化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积极参加我区组织各项融资促进活动,并能够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总结报告,配合我办相关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北京市政府、海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直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不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或用于其它用途;同时各行应积极落实尽职免责的奖惩工作制度,给予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核和发放相关的业务、管理和风险审核人员工作便利。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项目。单一产品或服务项目补贴上限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金融创新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社会组织登记住所为海淀区;

(二)产品和服务创新最早在海淀区实施,且受益的中小微企业绝大多数(2/3及以上)为海淀区的中小微企业;

(三)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所在领域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四)权属及合法性不存在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通过贷款贴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从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纯信用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非上市和非“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且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海帆计划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100%和20%,其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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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与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推动与有关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的合作,协助企业开展与媒体的交流,营造更加良好的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服务联盟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综合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财经媒体等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服务联盟秉持自愿开放、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原则,协助区金融办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大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资金分为培育期资金、辅导期资金,用于补贴企业上市、挂牌的中介费用。

本条所指的中介费用包括企业因上市、挂牌发生的券商相关费用(财务顾问费、辅导费、保荐费、挂牌推荐费、委托备案费等)、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资产评估费等。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报培育期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1-5项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

(二)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预计未来三年能够实现上市。拟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相应要求;拟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符合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应要求。

(三)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北京市以及海淀区产业政策,属于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制定上市计划,并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合作协议。

(五)尚未进入辅导期。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上公示的辅导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六)培育期资金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计算,分三年发放;每年上限40万元人民币,三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补贴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企业第2年、第3年申报培育期资金时须提交能够证明后续上市进展的材料;自列入培育期企业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贴。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报辅导期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1-2项条件:

(一)依法在海淀区工商注册并在海淀区办理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主板(含中小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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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申报指南由区金融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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