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死畜不得销售和食用;
(4)禁止畜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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