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雾山旅游开发合同书
甲方:长沙灰汤温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动灰汤镇域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东雾山特有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等旅游资源,将东雾山旅游景区以二十年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公开招商。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东雾山旅游景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面积约500亩,范围四至以规划和国土部门的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旅游开发:
A、东雾山及桃花谷旅游景区:开发游览观光、农家乐餐饮等。
B、东雾山及桃花谷旅游景区:开发休闲运动、果园体验等。
C、东雾山及桃花谷旅游景区:停车收费、门票收费及游览车收费等。
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旅游开发区特许经营权为:在项目的规划范围内,乙方享有旅游开发区专营权,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及其有关行业的开发经营。
第四条 乙方对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自行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东雾山旅游规划》 1
和《东雾山修建性详规》,报甲方审批,并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 乙方在完成项目规划、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以及相关设施建设的审批手续时,甲方按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提供优惠政策,乙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项目开发时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实施。项目开发启动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为详规批准之日起二十年。
第八条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引资合作开发,或将旅游产业的部分非主要开发项目转让给他人开发经营。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能将旅游开发区的主要开发项目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九条 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占用的林地、耕地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负担相关费用,甲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乙方在进行项目的开发及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相关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该区域内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乙方在使用景区基础配套设施时有自行维修的义务。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用电负荷协调供电部门安装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到景区,乙方根据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条件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东雾山修建性详规》,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建设计划投资,2011年12月底完成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201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人民民币2000万元。乙方应将年
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落实情况于当年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乙方应做好旅游开发区的保护、周边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工作,保障景区、景点的正常经营和游客、景区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十六条 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享受省、市、县给予的外商投资和国家西部开发、省市旅游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不得通过内部核算价差形式将应交纳的税收转移。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招商。
1、未按本合同第八条时间开发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完成所定的金额投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超过约定期限达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
2、违反经甲方批准的《东雾山修建性详规》进行开发的;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将景区主要开发项目出让的。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解除合同时,乙方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此期间的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必须保证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年限届满,若乙方要求继续经营的,应于经营年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若乙方未提出顺延申请,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经营期内向甲方缴纳资源转让管理费100万元/
年作为基准费用,同时另行按景区收入利润部分的30%提取分红。
第二十二条
1、其票据由甲方委托县旅游局统一监制,乙方不得私自印制票据,其票据成本费由乙方支付。
2、其资源转让管理费从景区营业一年后开始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的《东雾山旅游规划》、《东雾山修建性详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长沙灰汤温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