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2010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引导全校学生社团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联合组织,是全校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于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服务于广大学生的全面成才。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继往开来,与时俱进,为推进高校素质教育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做贡献。
(二)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加强与校内有关部门的联系,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密切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关系,互相学习,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
(四)完成上级组织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成员单位
第五条凡经学校正式批准注册的学生社团均为本会成员单位。
第六条成员单位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参与审议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监督和质询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五)有权推荐本社团优秀成员担任本会学生干部。
第七条成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服从本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八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九条武汉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武汉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条武汉大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召开前须报经党委批准。各学生
社团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内设部门分别可推选学生代表两名参加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校社联现任主席团成员作为当然代表参加大会。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通过本会重大方针及工作事项,整体规划全校学生社团发展;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收集代表的有关提案,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五)根据提名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六)根据提名选举产生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社团二十个,获得提名的学生社团必须近四年内至少获得一次武汉大学优秀学生社团称号或者在上年度入围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前二十名,且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监督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
(三)组织引导学生社团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会主席团提名,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决定本会内设部门部长的任免。
(五)审议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六)筹备主席团换届工作;
(七)其它与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由主席团、秘书处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十四条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若主席团成员一年后任期未满需要离职,由常任代表委员会组织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职责为:
(一)主席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临时代行职权;
(二)定期召集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三)指定并落实本会的大政方针、工作目标等;
(四)提名并经由常任代表委员会通过可以任免各内设部门部长,主席团可以经过民主程序直接任免各内设部门副部长;
(五)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六)按照《武汉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七) 其它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推荐,学生社团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校学生会或校研究生会可选派一名主席团成员交流到本会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 定期参加我会主要干部例会;
(二) 对本会的大政方针、工作目标的制定和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监督和质询本会和各校级学生社团的财务公开并可不定期抽查其
细账目,每年配合校团委对本会、各校级学生社团换届时进行财务审计;
(四) 协调所在组织与本会在共同策划申报、组织实施重大活动;
(五) 协调所在组织与本会共同进行学生与社团维权工作;
(六) 促进所在组织与本会在其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 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主席团下设秘书处、权益与监察部、学术实践部、艺术体育部、外联部、新闻网络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人力资源部、大型活动部、公共关系部等内设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各内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或中期调整后的主席团及选举产生的常任代表社团(20个)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第十一条规定之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各项职权;
(二)落实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审议主席团做出的重大决议。主席团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须经一半以上的常任代表表决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四)定期召开常任代表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有关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重大事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相关职权。
第四章本会学生干部
第十八条本会学生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察、考核。
第十九条本会干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积极上进;
(二) 热爱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 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二十条本会学生干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会每年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社团,经上报主管部门后将授予其“优秀学生社团”称号,并由主管部门和本会联合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本会每年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章程和《武汉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行为的成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本会成员单位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武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