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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一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结合你所知道的事例,简述一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等。

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并实施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所涉及的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程序等作了规定。我校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规定》于2005年制定了《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及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并实施至今,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长学制学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其中对我校学生申诉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总结其整个程序如下:

一、当学生受到处分后,如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除个人信息外,应详细说明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二、学生处与研究生院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申诉工作。我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事务协调工作小组的成员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两种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3、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四、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决定受理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由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将建议提交学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六、如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此外,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于召开听证会,我校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在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听证申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视情况决定是否举办听证会。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或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均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由以下组成:主持人、当事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相关部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听证会的人数由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决定。如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由此可见,我校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还是存在以下问题的:

1、申诉范围狭窄,对学校处分不服的有权申诉。

2、申诉机构人员来源有失中立,其人数、组成均由校方一方决定。

3、申诉处理小组权限过小,当申诉处理小组作出判断更改原处分时,只能提交到学校,由学校再次决定。

4、对申诉处理小组的法律责任缺失,如规定中只要求处理小组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处理、回复,并未对其未实现的结果应承担如何法律后果给出说明。近年,各地方教委或高校相继出台自己的申诉处理制度,但真正运用到实际情况的案例少之又少。如真正体现《宪法》、《教育法》的真谛,提高学生的主题意识,真正实现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之路还很漫长。

结合你所知道的事例,简述一下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等_刘文华

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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