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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稽查案例

一、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10年市局对辖区内石化炼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所属期间为200

9、2010年1-5月。

(一)、自然情况

某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以原油为主要原材料炼制生产汽油、柴油、石脑油、液化石油气、燃料油、沥青等产品,每年均有国家计划内原油指标,来源为辽河油田。国税机关所辖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 (二)、财务与纳税数据

该纳税人2009年4-9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8,778,692.47元,主营业务成本127,466,419.51元,当期应缴已缴增值税5,100,324.93元,税负3.43%。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3,886,041.67元,应纳已纳企业所得税3,471,510.42元。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5175吨,已纳消费税4,798,164.82元。

该纳税人2010年度1-5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8,201,077.85元,主营业务成本94,563,113.41元,当期应缴已缴增值税872,223.26元,税负0.8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5116吨,已纳消费税5,381,733.23元。

(三)、生产工艺流程 通常采取常减压蒸馏及催裂化方式进行原油加工,其中常减压蒸馏基本属物理过程,又被称为原油的一次加工。包括三个工序,即原油的脱盐、脱水,又称预处理。常压蒸馏,常压蒸馏是将脱盐脱水后的原油经过一系列换热器取热,成为气液混合物后进入初馏塔,塔顶出轻汽油馏分,塔底为拔头原油,拔头原油经换热后进入常压加热炉加热至365℃左右形成气液混合物进入常压分馏塔。在塔内,气液混合的原油气液分离,汽油馏分从塔顶馏出;煤、柴油馏分则依次从各侧线馏出;常压重油由塔底流出去减压系统。减压蒸馏,减压蒸馏是将常压塔底重油用泵送入减压加热炉,加热到410℃左右进入减压塔。如果生产润滑油时,要把

四、五种沸点不同的润滑油馏分从减压塔各侧线切割出来。催裂化加工为化学过程,又称原油的二次加工,主要目地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轻质油的产量及品质。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做好预案分析 做到有的放矢

接到检查任务后,稽查人员借助于我们税务系统现有的CTAIS系统和辽宁国税综合数据查询平台查询了该纳税人大量的财务数据及纳税数据,制作出了详细的“增值税稽查预案”、“消费税稽查预案”和“企业所得税稽查预案”。经预案分析初步确定疑点及稽查重点如下:

1、该企业2009年增值税税负3.43%。2010年1-5月增值税税负0.81%均低于所属年度全国平均税负预警下限1.18%。经分析可能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情况。且2009年进项税额与销售收入比为19.67%,2010年1-5月进项税额与销售收入比为5.80%。两个统计期间变动率较大,2009年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情况,应给予适当关注。

2、该企业2009年利润率为8.16% ,经查询同年度、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利润率为11.86%。经分析可能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多列支成本费用情况。

3、结合该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特点对企业投入产出、能耗、物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及横向、纵向比对分析。是否有不计少计应税消费品收入情况。将此方面作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口。(结合盘锦市局对石油炼化企业各项预警指标,沥青投入产出比高于56%,汽油、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投入产出比低于44%。)

根据查前稽查预案所确定的疑点制订了详尽而具体的稽查实施方案。方案确定首先对财务账簿进行摸底性检查。如有必要检查链条、环节可进一步延长至其他部门及外围。

(二)、实地进户 常规检查受阻

进户以后在简单听取了企业的介绍之后检查人员首先着手对稽查预案所确定的疑点逐一进行排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4-9月份该企业共投入生产原油3.3万吨,共产出沥青1.5万吨,燃料油 0.3万吨,沥青改性剂0.2万吨,热传导基础液0.3万吨,汽油0.3万吨,柴油0.1万吨,液化气0.3万吨。全年综合投入产出率91%。沥青投入产出率为45%,其他产品投入产出率为45.45%。经与盘锦市局所确定的预警指标进行对比发现2009年全年综合投入产出率超过预警指标。该企业2009年4-9月生产用电50.5万千瓦时。单位电耗15.3千瓦时/吨。单位电耗在正常范围之内。2010年1-5月份共投入生产原油2.6万吨,共产出沥青1.2万吨,燃料油0.25万吨,沥青改性剂0.2万吨,热传导基础液482.46吨,,汽油0.21万吨,柴油0.21万吨,。凝析油0.20万吨。综合投入产出率89.16%。沥青投入产出比为53.85%,其他类油品投入产出比为43%。经与行业预警指标进行对比发现2010年全年综合投入产出率低于预警指标。该企业2010年1-5月生产用电44.2万千瓦时。单位电耗17千瓦时/吨。检查人员将上述能耗、物耗情况一一分类比对。2009年4-9月综合投入产出率超出于行业预警值。但沥青与其它产品单项投入产出率在正常范围之内。电耗在正常范围之内。2010年1-5月综合投入产出率超出于行业预警值。沥青投入产出率在正常范围之内。其它产品投入产出率超过预警值。电耗超过预警指标。针对上述检查所发现的指标差异所反映出来的潜在性问题,虽然存在超预警值情况,但无法作为稽查定案证据。检查人员决定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针对此方面问题依法进行询问。

在对财务账簿进行检查时还发现如下问题:

1、该企业2009年4月份支付“中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2009年元月份10000吨原油差价款930,000.00元,并抵扣进项税额158,100.00元。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4月份,其前身为“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该企业所补付的原油差价款应由原“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予以承担。

2、2009列支原油运输保险费91,950.30元,凭证后所附的单据为保险单附联,而非正规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列支。

(三)、首次正面接触 探究原由

在询问之前检查人员进行了认真而细致的准备,制作了详细的询问提纲。当问及该企业200

9、2010年投入产出率偏低以及2010年能耗偏高情况,该企业法人与财务人员解释为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利用常减压装臵及催裂化装臵进行石油的炼制。催化裂化反应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的化学反应,主要有分解反应、芳构化、异构化及脱氢叠合反应。在上述反应过程中生成有干气、液化气、汽油、柴油和未被反应的回炼油及油浆和焦炭。经后续装臵上述生成物被分解成干气、液化气、汽油、柴油、回炼油及油浆。其中干气装臵被利用大约占4%左右,焦炭被再生器烧掉,恢复催化剂活性和为反应提供热量大约占6-10%左右。干气损失占4-5%左右。虽然企业的解释听似合情合理,但因为石化炼制企业的生产工艺专业性极强,检查人员一时也拿捏不准,不知企业解释的可信度有多少。而目前手头掌握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性,再一味的与企业交涉也只是在浪费时间,已无必要。案情的进展一时陷入了僵局。

(四)、外围调查 拓宽思路 获取重要证据

面对目前的僵局,稽查人员决定调整稽查思路。到相同行业、同等规模的企业调查了解投入产出、能耗情况。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经调查同规模、相同工艺水平的石油炼制企业综合产出率在97-98%左右,加工一吨原料油耗用电量在15千瓦时(度)左右。同时又咨询了业内权威人士对该企业2009年综合投入产出率指标与正常值的差异的解释基本予以认同,但2010年企业对指标异常的解释有些牵强。带着调查走访所获取的信息,检查人员决定将检查放在2010年。同时制作了“补充预案”,对下一步的稽查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决定暂时跳出账面检查的思路,对企业的仓储、销售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力争获取真实的、有效的信息。经过一段时间的到企业检查,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的厂区分成两个区域,一边是办公区,另一边是生产区。各自有独立的大门。检查人员观察到运输车辆出厂时都会到门卫开具出厂小票,然后由门卫核对之后才能出厂。检查人员抓住这一细节,觉得门卫应该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立即对门卫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检查果不出所料,门卫其实也是销售部门开具销售小票的所在地。检查人员立即调取了几大摞的销售小票。同时也调取了仓储部门的保管帐。面对几大摞的销售小票如何在短时间内理出头绪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时充分发挥了集体的力量与智慧。将销售小票按照年度、品种、销售对象进行了制表统计。共制作各种统计口径的表格20余张。然后与财务账簿上登记的销售品种、销售对象、应交增值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应交消费税进行核对。经核对该企业2010年5月份对某企业销售的410吨沥青未计提销项税额。销售的629.92吨热传导基础液未缴纳消费税。至此对销售、仓储部门的检查已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在进行实地检查的时候检查人员发现在厂区的边上有一栋家属楼。(因该企业坐落在农村,家属楼十分显眼)经询问该企业人员,该家属楼为本企业部分倒班职工所居住。因在生产期间职工需要三班倒,职工宿舍住不下的就到家属楼住宿。将情况了解清楚后,检查人员已经心中有数。逐查看了该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及2009年福利费列支情况。未发现有进项税额转出,2009年未有纳税调整情况。

(五)、再次询问 案情真相大白

带着对销售部门检查所获取的重要证据,再一次对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在铁的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2010年5月将一批沥青销售给某公司,因双方在产品质量的认定标准上存在争议,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货款也未收取。在财务上也未做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对销售热传导基础液未缴纳消费税这一情况,企业解释说是对消费税新文件新政策的理解不深不透造成的。对其他补税事项处理结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违法事实的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做出如下处理:对销售沥青未计提销项税额部分补缴增值税248,281.72元。对销售热传导基础液补缴消费税705,911.92元。对补付原“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原油差价部分转出进项税额158,10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15,799.31元。对用于职工福利的用电、用煤等转出进项税额12,153.9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0,311.73元。对取得不合法票据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987.5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本案查处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1充分利用税务系统现有信息资源的优势,将查前预案分析工作作为一个有效的、必须的工作环节。将稽查工作前臵,实际的稽查工作在进户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大大稽查效率而且方向性与目的性也更加清晰。

2、适时转变工作思路。在实际工作中再周全的稽查预案与工作思路也不可能做到“百发百中”。只有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才能圆满的完成工作目标。方向感是在不断修正中才能精确的。本案中检查人员没有一味的“坚持”,而是通过转变思路,转变工作重心来最终实现突破的。

五、通过此案对征管工作的建议

1、日常征管中应加大对企业产、供、销的监控力度,了解其市场状况。加大纳税评估的力度。测算其投入产出率,通过其能耗、物耗的异常业务对应关系发现其偷税迹象。

2、保持对企业日常监管的连续性,关注企业各种变化,包括纳税主体,法人变更。尤其关注接缝处的涉税问题,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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