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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2: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

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凡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7、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1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3、所在地区(国家):境内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境外企业根据境外企业实际所在的国家,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4、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0、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子公司应选择单户表。

11、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银行01表)

(一)本表反映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内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银行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农信社“专项央行票据”也在该科目中反映。

4、“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的各种款项。“系统内资金往来”借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5、“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6、“拆放同业”项目,反映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的拆出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7、“贴现”项目,反映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以及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包括对其他银行办理的转贴现。

8、“短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

9、“贸易融资”项目,反映为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10、“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1、“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财金[2005]49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2001]49号,以下文号略)的有关规定填报;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填此类减值准备项目。

“不良资产处臵损失专项准备”项目仅由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12、“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临时性应收未收款项、临时性垫付款项等。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在该项目中填列。

14、“短期投资”项目,反映购入的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

15、“买入返售资产”项目,反映在回购协议下所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资产。

1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已经支出但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需分摊的各项费用。

1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9、“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超过1年的各种贷款。 20、“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项目,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根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填报;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逾期贷款填报。

21、“呆账准备”项目,反映尚未执行财金[2005]49号文件、财金[2005]53

3 号文件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填报所计提的呆账准备余额。

2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2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含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

2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投资。

25、“合并差价”项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26、“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及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27、“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29、“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 30、“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租赁公司的递延资产在该项目中填列。

31、“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3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拨付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33、“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借方余额。

34、“短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单位存款。

35、“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36、“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向人民银行借入1年期以内的各类款项。农信社“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也在该科目中反映。

37、“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38、“票据融资”项目,反映通过卖出回购方式办理的票据款项。

39、“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40、“同业拆入”项目,反映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拆入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拆入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41、“卖出回购证券款项”项目,反映按回购协议卖出证券的款项。

42、“汇出汇款”项目,反映为申请人办理的委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银行解付的汇款。

43、“应解汇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

4 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以及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项。

44、“存入短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内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45、“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吸收的存款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 息。发行债券的利随本金的应付利息在“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列示,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46、“应付职工工资”项目,反映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

47、“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应付股利(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4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需在1年以内(含1年)付出的临时性款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商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反映。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在1年以内(含1年)支付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5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51、“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5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53、“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54、“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55、“长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单位存款。

56、“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57、“存入长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上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5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

59、“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应付利息。

6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除“长期借款”和“应付长期债券”之外支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款项。租赁公司需支付的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61、“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拨入营运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62、“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6

3、“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6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6

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

5 6

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6

7、“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照财金[2005]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税后计提的一般准备的期末余额。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6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6

9、“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银行02表)

(一)本表反映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利润表部分,利润分配表部分无需填报。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存贷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发放贷款、存出款项等业务的利息收入。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借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在办理存款、借款等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贷资金往来的利息支出。

6、“中间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净收入。

7、“中间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

8、“中间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支出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发行债券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手续费支出纳入“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

9、“其他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除利息净收入、中间业务净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

1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在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

11、“贵金属收益”项目,反映按规定买卖贵金属等而实现的收益。

12、“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租赁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

13、“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租赁支出等其他营业支出。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或呆账准备,应在“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中单独反映,不在本项目填报。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5、“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按规定缴纳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

6 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6、“投资净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

1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18、“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1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当期的经营利润,经营亏损以“-”号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

2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本年度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等进行调整的事项。

22、“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前的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23、“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各项减值准备合计金额,或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呆账准备金额。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24、“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减去“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后的利润总额。

25、“所得税”项目,反映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6、“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7、“净利润”项目,反映扣减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28、“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29、“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30、“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31、“不良资产处臵损失专项准备”项目,本科目仅由农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填列。

3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按国家财务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33、“提取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按财金[2005]49号文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

34、“其他提取”项目,反映外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35、“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3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7、“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8、“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

7 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五、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01表)

(一)本表适用信托投资公司填报,反映一定时点信托资产、信托负债和信托权益的情况。本表信托资产总计等于信托负债及信托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信托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期末信托财产银行账户中存放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总和。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加总填列。

2、“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同业拆出资金本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5、“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6、“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7、“应收经营租赁款”项目,反映信托项目以信托项目作为出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出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8、“坏账准备”以及本表以下的“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按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的规定填报。

9、“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信托项目除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新股申购、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等。

10、“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卖出的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产品投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的证券实际成本。

12、“买入返售信贷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已买入但尚未到期的返售信贷资产的实际成本。

13、“客户贷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贷款。

1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8

15、“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16、“融资租赁资产”项目,反映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购臵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17、“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18、“未担保余值”项目,反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9、“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2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2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22、“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23、“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24、“应付受托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

25、“应付受益人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利润。

26、“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27、“其他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应在本项目反映。

28、“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未交、多交的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9、“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的价值。

30、“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项目,反映期末已卖出尚未到期回购的信贷资产的价值。

31、“其他负债”项目,反映期末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他信托负债。如其他信托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主要项目和金额。

32、“实收信托”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信托本金的余额。

33、“资本公积”项目,反映期末信托项目资本公积的余额。

3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累计亏损在本项目以“-”号填列。

六、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信托业务02表)

(一)本表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填报,反映一定期间内信托项目的经营结果、信托利润分配情况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上年度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以信托资金存放、拆放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买入返售证券、信贷资产业务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通过因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直接投资而实现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3、“租赁收入”项目,反映因信托资产租赁而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租赁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因使用、管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6、“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流转税费。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期计提的信托资产各项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上期末未分配的信托利润,如为累计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本表上期“本期数”栏的“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一致。

9、“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本期已宣布应付给信托受益人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10、“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项目,反映期末未分配的信托利润;累计亏损以“一”号填列。

七、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银行03表)

(一)本表反映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八、资产减值损失(呆账准备)明细表(银行04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财金[2005]49号和财金[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

10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填报。

“呆账准备”项目,由尚未执行财金[2005]49号、财金[2005]53号,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填报。

(三)横向指标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初结转上年末余额。

2、本年增加数:指当年累计提取该项减值准备,提取的各类减值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3、冲销/卖出资产:是指当年各项资产损失得到确认时,使用准备金冲销资产的累计发生额或者卖出资产后应相应减少的准备金。

4、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是指因资产质量好转或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正常收回,相应减少减值准备而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

5、其他变化:是指准备金金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变动产生的其他变化,其他变化引起准备金增加以负数填报,引起准备金减少以正数填报。

6、年末余额:指某项准备金年末余额。

(四)本表各项目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须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各有关项目保持一致。

九、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银行05表)

(一)本表反映贷款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的情况。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贷款质量情况及表外应收利息部分。

(二)贷款质量应分别按以下“五级分类”和“四级分类”的要求分析填列。

1、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按照国际信贷资产管理惯例,依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2、贷款质量(四级分类),本项目仅由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填报。 (1)正常贷款:反映未超过还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内未发生意外损失的各类贷款总额。

(2)逾期贷款:反映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滞贷款及呆账贷款。

(3)呆滞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

11 天)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账贷款。

(4)呆账贷款:反映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三)“表外应收利息”项目,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在当期损益反映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年初未收: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初余额填列。

2、本年增加:反映本年按期计提的表外应收利息。

3、本年减少:反映本年表外应收利息减少情况。“本年收回”和“本年核销”应分别单独填列。

4、年末未收: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末余额填列

(四)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分别按“股权”、“债权”和“其他”三类填列,具体要求如下:

1、股权类不良资产,包括股票投资不良资产和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 (1)股票投资不良资产:按照已退出主板市场的股票投资,以及因各种原因(但上市公司按监管规定正常停牌期间除外)无法按账面价值处臵变现的股票投资进行统计。

(2)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按照逾期2年(含2年)以上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没有分红的法人股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停业、关闭或破产的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2、债权不良资产,包括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和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 (1)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反映发行企业已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逾期2年(含2年)以上不能兑现本息的企业(公司)债券。

(2)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反映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账龄虽然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其他类不良资产,反映除“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以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臵、停建、技术更新、市价大幅下跌等原因导致某项资产预计可回收金额明显低于其账面净值的资产。

(五)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各项指标,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2号)等有关规定填列。

1、“实收资本/普通股”项目,同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项目,同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项目,但不包括重估增值。

3、“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项目,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定义同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项目。

4、“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项目,反映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5、“少数股权”项目,反映在合并报表时,填报机构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公司)的部分。

6、核心资本扣减额=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50%+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7、“重估储备”项目,反映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

8、“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项目,反映根据各项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损失准备。

9、“优先股”项目,反映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10、“可转换债券”项目,反映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11、“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项目,反映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若“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12、“附属资本的可计算价值”项目,反映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若“附属资本”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100%填入本项。

13、扣减项=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14、“表内加权风险资产”项目,反映将表内资产扣除各项准备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

15、“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项目,反映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值的信用额,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出的加权风险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16、“市场风险资本”项目,反映为抵御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而应计提资本。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填报机构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十、固定资产情况表(银行06表)

(一)本表反映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年初、年末数及增减变动情况。只由一级单位填报,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会计明细账目分析填列。

13 十

一、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银行07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入与支出明细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等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年有关费用会计明细账记录分析后填列。

(三)营业费用反映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及管理费用。

1、“工资”项目,反映所有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公司支付工资的聘用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保健津贴等。

2、“职工福利费”项目,反映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确认和计量,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包括企业自办医疗室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但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固定资产支出。

3、“工会经费” 项目,反映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反映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方面的开支。

5、“劳动保护费”项目,反映指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

6、“失业保险费”项目,反映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待业)保险基金。

7、“劳动保险费”项目,反映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8、“住房公积金”项目,反映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职工住房补贴和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9、“住房补贴”项目,反映按照财金[2001]28号文件规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或按季发放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

10、“其他人员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人员费用以外的其他人员费用。

11、“诉讼费”项目,反映除追偿业务以外,因各种纠纷引起的起诉或应诉所发生的费用。

12、“公证费”项目,反映在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时向公证机关支付的费用。

13、“咨询费”项目,反映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4、“审计费”项目,反映聘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5、“业务宣传费”项目,反映在从事业务宣传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控制所列支的费用。

16、“业务招待费”项目,反映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并按照有关规定

14 比例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17、“监管费”项目,反映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交纳的机构及业务监管费。

18、“技术转让费”项目,反映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9、“研究开发费”项目,反映为设计新产品、开发新市场所支付的调研、设计、专家论证等费用。

20、“税金”项目,反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

21、“其他业务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业务费用以外的其他业务费用。

22、“公杂费”项目,反映购臵办公用品、清洁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23、“邮电费”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24、“印刷费”项目,反映指印刷各种账表、凭证、资料及其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支出。

25、“水电费”项目,反映发生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26、“租赁费”项目,反映租赁营业和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发生的支出。

27、“差旅费”项目,反映职员因公出差的各种费用,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28、“会议费”项目,反映召开各种会议按规定列支的各项费用。

29、“钞币运送费”项目,反映为运送钞币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差旅费。

30、“电子机具运转费”项目,反映电子设备运转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维修费用等相关支出。

31、“外事费”项目,反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及接待外宾的费用。

32、“财产保险费”项目,反映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33、“取暖费”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的取暖费用。

34、“安全防卫费”项目,反映为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臵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等费用。

35、“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

36、“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以及本表以下“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资产摊销”等项目,反映当年按照财务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进行摊销的金额。

37、“修理费”项目,反映发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费用。修理费金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在长期摊销费用中核算。

38、“董事会费”项目,反映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39、“出纳费”项目,反映会计出纳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

15 40、“绿化费”项目,反映用于绿化方面的支出。

41、“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除以上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四)营业外收支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与支出。

1、“固定资产盘盈”项目,反映按盘盈固定资产原价减去估计折旧后的余额。

2、“处臵固定资产净收益”项目,以及本表以下“处臵无形资产净收益”、“处臵抵债资产净收益”等项目,反映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抵债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抵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正数部分。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客户等其他单位因违反合同、协议条款,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而收取的罚金等收入。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不履行贷款协议而收取的加息、罚息等收入不应计入罚款收入,而应当计入营业收入。

4、“教育费用及附加返还款”项目,反映自办校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

5、“出纳长款收入”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收入。

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7、“其他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8、“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按照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差额。

9、“处臵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以及本表以下“处臵无形资产净损失”、“ 处臵抵债资产净损失”等项目,反映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的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负数部分。

10、“抵债资产保管费用”项目,反映处臵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11、“债务重组损失”项目,反映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净损失。

12、“一次性住房补贴”项目,反映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企业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

13、“出纳短款支出”项目,反映出纳日常工作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支出。

14、“捐赠支出”项目,反映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支出。

15、“非常损失”项目,反映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净损失,但要扣除保险赔偿及残值,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费用也可在非常损失中列支。

16、“赔偿和违约支出”项目,反映因未履行经济合同、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罚款性支出。

17、“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除以上营业外支出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

十二、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银行09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本年应交数”栏,反映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2、“本年已交数”栏,反映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社会保险费用金额,享受纳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减免的税金金额和实际上缴的税金金额加总后在本栏填列。

3、“上缴境内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中国政府的所得税。

4、“上缴境外的所得税”项目,反映上缴给外国政府的所得税。

5、“其他各税”项目,反映除以上所列各税种以外的其他各项税金,但不包括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

6、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指企业为职工承担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

十三、基本情况表(银行10表)

(一)本表反映机构、人员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四级以上机构户数(个)”项目,反映年末分支机构户数情况。按“总行、总公司户数”、“一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分别统计。

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如果为省联社填在“总行、总公司户数”,市级信用社填在“一级分支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县级信用社填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子公司户数”。

境外机构户数单独统计,比照境内统计到四级支行、分公司。

2、“营业网点个数”项目,反映下设支行以下有独立营业场所和较完整核算系统的营业机构个数。

3、“代表处(或信贷组)”项目,反映在未设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省市设立的代表处或信贷组。

4、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其中:劳务用工人数单独列示,反映除正式职工以外聘用的劳务用工人数。“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年末职工人数”。

(2)“年末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

(3)“内退人员人数”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内退人员的人数。

(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项目,反映企业全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5)“年末离退休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数。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

17 (7)“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 (8)“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项目,反映年末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5、“全年工资性支出总额”项目,反映本年支付给全部正式及临时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等工资性收入总额,包括应付未付的工资性收入总额。其中:劳务用工工资性支出总额单独列示。本项目应大于等于营业费用中“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合计数。

算报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类

新准则报表 版

新三板类金融企业生存境况

廉政准则执行情况汇报新

某公司新准则执行情况汇报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通知

金融银行类农村信用社上半年工作总结类

金融银行类农村信用社上半年工作总结类

银行类金融工程师岗位个人简历

sa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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