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向主管处室和分管领导及时报告“五病”人员调离情况。
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六、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五病调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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