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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至180日(.1.1起)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解读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180天

2010-01-27 15:46:24 作者: 来源:纳税服务网 浏览次数:662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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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领域: 影响级别:★★★☆☆ 发布时间:

简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出台背景: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文中规定 “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该文件已被国税函〔2009〕617号文废止)。

自2000年以来,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管理,一直采用先认证后抵扣的办法。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受认期的限制,一些纳税人因邮寄、转送等原因限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了规定的认证期间无法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减少纳税人因认证期限而带来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实质性的改进,使税收政策更倾向于纳税人,特制定本通知。

政策主要亮点:

1、取消了认证期90天的规定,延长至180天。

《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纳税人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应注意文中“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个别纳税人理解:这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相同,即本月认证下月抵扣。如果纳税人,在抵扣中这么处理就大错特错了,就会引起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对于这个规定,但纳税人一定要正确理解。如:2010年1月份认证的专用发票,2010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是2010年2月1日——15日,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2010年1月份认证的发票填入1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抵扣,并在次月(2月)的15日内申报抵扣。

《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需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第二条的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对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的办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结果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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