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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1: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专利权法

【摘要】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具体涉及到对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对专利权内容的合理界定以及对专利权保护的期限的恰当界定。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就我国目前的状况,应警惕专利权保护的过度扩张趋势。

【关键字】垄断公开,专利制度,作用,条件,利益

一:专利权的内涵—垄断并公开

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国家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依法授予专利权。但是,这只是专利制度的一半,它的另一半是要求申请专利的人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即是对专利的保护,这也是实施专利制度的原因。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要鼓励创新, 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性权利, 使其得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补偿, 以此来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 使得更多的创新成果产生; 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 造福于人类。保护专利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增进人类精神与物质文明之丰盛。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创新的激励手段和机制。如果一项新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就在实质上进入了被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的状态, 创新的动机就会受到严重削弱。专利法律制度, 实质上就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因此, 如果没有合理的专利权保护,抑制知识产品的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 导致知识产品的供给不足, 因为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方式,每个知识生产者为获取知识都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利益, 那么知识生产就会因不具备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 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搭便车”的问题。这种倾向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 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造活动, 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 进行仿冒, 这样, 最终可能减少发明创造,并因此减少社会财富。

三: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 是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 其功能在于通过适度的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然而授予专利权容易产生垄断。专利权法本身是一种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即法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的制度。发明者一旦取得了保护,首先,其独家的产品就可能因为技术上的优越而奇货可居,而就可以使出独占厂商的生产策略,导致无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减低。其次,发明者经常透过授权由他人来生产及销售,但因为其取得专利权,拥有极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利,在与他人订立授权契约时,便容易利用其优势而造成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等不公平的经济秩序。专利对于发明创造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 它可能鼓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 另一方面, 它可能阻碍发明创造的广泛应用。这是因为专利保护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对那些拥有知识和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有利, 同时提高了那些没有知识和创造能力的人的使用成本。在大多数科技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 通过鼓励国内创新这一模式取得利益的作用微弱, 但这些国家仍然要面对由保护技术(主要是国外的) 所带来的成本。

专利权也不能涉及到一些方面,对一些对象不提供保护。: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

四:专利权与利益的关系

在专利制度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表现在,对个人利益的适当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知道发明创造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而发明人所创造出的成果即专利权的客体,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而不致减损,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现象。因此,若不对这种发明创造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发明人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所投入的高额成本,而无偿使用或仿制他人的发明创造者,却可以不付出或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不仅会造成发明人与无偿使用者之间的不公,也会极大地打击人们的创新热情。

正是由于专利制度中这两种利益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国家在做立法决策时就必须要综合考量这两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两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一种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专利权被认为是国家“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国家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以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从而换取其发明向社会的公开,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而使这种激励模式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制度设计的重心。而实现这种利益平衡的目标最关键的则是要对专利权的范围做一个合理的界定。因为专利权的范围即信息专有领域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对专利权人保护的力度,也就是对创新的推动力,并且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自由接近和使用的程度,从而对后续的创新产生影响。

五:专利权申请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同之处在于对发明的创造性高度要求比实用新型高。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所要求的新颖性比发明、实用新型严格,与已知技术相比不仅不相同而且不相近似方具有新颖性;而在实用性上的要求上对有益的含义做了“富有美感”的解释。

关于发明的“创造性”,专利法规定为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当一个技术方案与另一个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相同,则该技术方案既无新颖性也无创造性。而当二者类似,也就是二者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则该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而是否具有创造性则需判断该不同之处是否具有实质性,并且是否突出,以及是否因该不同之处而产生技术效果从而引起所属技术领域发生显著进步。如果回答都是“是”,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六:专利权的限制

没有绝对的权利,或者说权利都是受限制的,以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民法关于民事权利的一般限制,必须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种,广义的限制还包括保护期和其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原本是著作权法中的概念,合理使用的法律特征是“不必征得许可、不必支付报酬”,法定许可的法律特征是“不必征得许可、但须支付报酬”。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限制中,有四项具有合理使用的特征::首次销售、先行实施、临时过境、非营利实施。

【小结】一个国家能够通过制定适当的专利制度, 以利于学习技术, 促进其工业化目标的实现。从各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专利权的保护强度成正比关系。即在同一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要强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方面是出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借以在国际市场上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地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不断扩张,逐渐将其演变成为它们在国际社会中争夺市场、垄断资源、进行信息时代“圈地运动”的工具。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而不应盲目随从。 参考文献:

①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②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③冯晓青:“知识产权理论中的平衡论”,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④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541页。

⑤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9卷第2期。

⑥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⑦程永顺,罗李华《专利的侵权抗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⑧彭哲:“衡平策略中的收益权—专利权批判与重新定位”,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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