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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和经营餐饮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合法,食品市场秩序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根据《公司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实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第二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受理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必须与许可证原件进行核对,由受理人员在许可证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签名。

第四条 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必须与许可项目相一致。

第五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中,要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供的许可证件的有效性,对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责成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公平交易执法部门查处。

食品经营者接受年检和贴花验照时,须提交许可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许可证件复印件须加盖食品经营者的印章,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六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在市场巡查中,要对食品经营者逐户进行排查,重点检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许可证件是否到期,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纠正和查处证、照不全或者过期、非法出租、出借证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执行亮照亮证规定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

第七条 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工商行政管理所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转的食品经营者登记、注销或者吊销的基本情况,逐户建立监管档案;根据市场巡查、日常监管、年度检验中发现的有关情况,确定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按照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日常监管方法。

第八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对食品许可情况应当专项登记。

第二节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第九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市)县局要结合网格化监管工作以巡回检查的形式,组织查验各类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规范其经营活动,检查上市食品质量,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条 食品市场巡查区域为各区(市)县局监管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日常巡查,各区(市)县局进行重点巡查、督查和互查,市局进行督查、抽查和组织互查。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局要明确巡查职能机构,负责巡查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巡查计划、方案的制定。工商所要落实巡查职责,分区划片,将巡查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巡查和督查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座谈查看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巡查和督查的具体时间和次数,由各区(市)县局根据辖区食品经营者的数量和信用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六查六看”,即: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来源和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生产商、供货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具有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和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假冒、仿冒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具有“QS”标志,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是否为过期、变质食品;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局巡查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和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市场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六查六看”落实情况;

(五)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情况,主要是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八项职责、市场巡查、食品经济户口管理、食品市场准入管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点的建设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实施监管等情况;

第十五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商标、广告、注册登记等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工作的对口指导、检查和督查。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巡查值班、登记、交接、例会、督查等项制度和巡查记录,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根据巡查情况,确定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同时,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经营主体电子档案,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三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退市,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问题嫌疑食品的,应当主动采取下架、撤柜、召回等退市措施;食品经营者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采取责令企业撤货、下架、召回,或依法查封、扣押等强制退市措施。

第十九条 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的食品或冒牌食品。第二十条 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卫生等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经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禁止入市销售,并及时在工商网站和辖区有关场所公示,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当通知或者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及时追查来源和流向,责令食品经营者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并监督食品经营者自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并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监测中发现和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或者其他部门依法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后,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继续销售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的,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换包装继续销售的;

(三)对不合格食品未及时停止销售、登记造册、如实报告,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查来源和流向的;

(四)对已售出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未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和有毒有害食品,应当及时移送公平交易执法部门查处;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有毒有害食品应直接通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经销不合格食品较多的经营者要建立专门档案,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宣传应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对重要和敏感的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示应遵照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市政府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第三十条 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可予以公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

国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

省、市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

兄弟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

发布上述信息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三十一条 以下食品安全信息,经市局或各区(市)县局负责人批准,可予以公示:

食品质量监测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食品违法经营信息;

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食品信息;

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食品质量信息;

食品经营者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发布食物中毒信息和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须按发布权限报经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决定。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在以下载体上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网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文件和刊物;

省、市、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

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三十四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应当建立食品质量信息数据库。广泛采集国家和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食品市场监管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消费者协会以及行业协会提供的有关食品质量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收集、综合分析、评估制度,以月或者以季度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指导和告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其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督促其加强自律,促进食品市场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为了全面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格化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信息要专项分类、录入、统计、上报、发布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录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

餐饮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的情况、年检情况、企业信用分类等级等情况。

第四十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者纳入信用分类监管信息数据库。采集对食品经营者日常动态监管情况、食品市场检查和巡查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申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可以对食品经营信用优良的单位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承诺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承诺书

×××工商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

流通环节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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