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中小学体育场馆 风雨操场
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广全民健身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开放区域内学校体育场馆、风雨操场,为学生和社区群众提供体育活动场所,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我区具备条件的普通中学和小学体育场馆、风雨操场,具体开放学校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3条 学校风雨操场开放应遵循不破坏学校环境、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损坏学校设施设备、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各校应制定具体的体育场馆、风雨操场开放使用及管理规定,并在校门口公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的开放时间及开放对象。
二、体育场馆、风雨操场的预约使用程序。
三、收费标准。(学校体育场馆、风雨操场向市民开放应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学校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安全须知及损害赔偿。
第5条 各校体育场馆、风雨操场开放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如下:
一、非节假日每天不低于2小时;
二、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每天不低于6小时。
第6条 学校体育场馆、风雨操场的使用应由社区或学校附近单位有组织地进行预约,经学校同意后开放。学校应安排专人协助提供相应设施设备。 第7条 学校体育场馆、风雨操场开放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并安排专人负责,包括:
一、定点联系附近学校,给市民办理定点学校的出入证明。在办理出入证明时应考虑居民的身体状况,并建议居民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学校体育场馆、风雨操场开放时间段内,学校门卫实行双岗位。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人在学校门卫值守,市民须持该校的出入证明,经值守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开放时间结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负责组织市民有序离开学校。
第8条 学校应对所设锻炼器材和锻炼方法进行安全提示,市民进入学校应爱护环境卫生,注意公共安全,并接受学校和街道办事处专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如故意损坏学校设施设备,应按市价赔偿。
第9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不得在学校从事非法聚会等违法乱纪活动。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无监护人陪同的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突发性疾病、精神病史或酗酒等身体不适的人员,不能进入学校进行锻炼。
第10条 责任认定。市民进入学校使用风雨操场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并根据自己身体情况选择适合运动项目进行锻炼。若因选择运动项目与个人身体情况不适、体育场馆(风雨操场)使用不当或违反学校规定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11条 经费保障。根据学校体育场馆、风雨操场开放程度和社区居民参与情况,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维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及购买学校开放的相关保险。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